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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研判前十名流通股东

时间:2022-08-05 13:10:54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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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研判前十名流通股东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今年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要求又有新规定。新准则对相关条款的修订包括第25条增加了“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这一条款。并且将附件二中“前10名股东持股表”改为“前10名股东、前10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了解真正影响股价走势的大流通股股东的市场动向。结合近期管理层不断规范市场的举措,如:扩大揭示买卖盘范围、推出上证50样本股等一系列措施,无不体现出崇尚价值理性投资、遏制疯狂炒作和投机跟庄之风的思路。此外,增加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也表明管理层重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割裂给市场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正在积极消除这种影响。 
  对前10大流通股东的分析必须结合历史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由于前10大流通股东是中国证监会最近才要求增加披露的项目,在以往的财务报表中没有单独列出来,所以,投资者在动态对比分析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人数较多时,在以往的财务报表中就不会出现大流通股东的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等情况。例如:2004年1月13日公布2003年年度报告的时代新材(600458)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该公司的前10大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所以,以前的中报和年报中没有显示任何有关大流通股东的信息,仅仅只在2003 
年年报中才首度披露前10大流通股东。类似这种上市公司,由于缺乏前期大流通股东的可对比资料,因此,无法进行历史动态对比分析。但对于大多数非流通股东数量不多的上市公司,我们可以从其以前的年报中了解一部分大流通股东的信息,并且通过动态进行分析了解大流通股东的变动情况。 
  例如通过动态对比分析,我们发现营口港的大流通股东撤资迹象比较明显,在2003年的中报中,前10大股东中有9位流通股东,除了两位自然人以外,其余的均为基金和证券机构,持股比例最高的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股票投资基金,持有318.4862万股,持股比例为1.27%;持股比例最低的是两位自然人,分别持有42万股和44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0.17%和0.18%;可是这些大流通股东在年报披露10大流通股东时竟然全部消失。在新出现的十大流通股东中只有中国银行——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宝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流通股数量较多,分别是164.586万股和144.1万股,持有比例分别是0.66%和0.58%,另有一位自然人持有0.16%,其余的大流通股东持有比例均小于和等于0.10%。另外一方面是营口港的2003年中报披露的9大流通股东累计持有流通股票数量是1142.979万股,可是在年报中披露的前10大流通股东累计持有流通股票数量竟然锐减到496.2082万股。 
  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历史动态对比,可以发现营口港的大流通股东,特别是其中的基金与机构的撤资迹象明显。这种撤资现象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原来的大流通股股东主动性的清仓出局所致;另一种情况是:原来的大流通股股东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在前10大流通股东排列表中现身,所采取的一种分仓操作的结果。 
  除了对10大流通股东进行历史动态对比以外,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还要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前10名流通股股东信息的时效问题。最近披露的几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离2003年12月31日会计结算截止日相距较近,所以,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如果有的上市公司到3至4月份才披露年报,前10名流通股股东信息是否还具有效力,就值得疑问了。因为10大流通股东与非流通大股东不同,这部分筹码是可以随时流通买卖的。几个月的时间内,原有的大流通股东可能早已清仓出货了,届时披露的前10大流通股东可能早已改变。所以,如果使前10大流通股东真正成为重要的分析对象,使得投资者能从中了解大流通股东的动向,就需要解决时效问题,增加披露的频率。笔者的建议是希望能在季报和中报中也能见到前10大流通股东的披露信息。 
  2、大流通股股东有目的的建仓和分仓问题。随着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的关注,不排除有部分机构会出于二级市场争取利润最大化的考虑,故意在临近会计结算截止日时,采取突击建仓和分仓操作的方式。从而达到引诱和蒙蔽投资者的目的,使得市场状况向有利于机构的方向发展。 
  3、大流通股股东的自然人问题。近期公布的5份年报都严格按照新近颁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披露,增加了包括10大流通股东、对关联方担保情况等新的信息。但是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的10大流通股东以自然人居多,由于无法了解更多的信息,所以,这些公司均表示未知前10名流通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流通股股东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如果,上市公司的大流通股东中主要是基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话,我们通常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加以了解。但如果前10大流通股东中,自然人占有较大比例时,投资者就难以了解其真实情况。因此,笔者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以后的年报中增加有关自然人情况的披露。 
  4、重视10大大流通股股东分析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其它股东信息的分析,比如不应忽视对10大股东和股东人数的分析,因为不同的信息能反映股东结构的不同方面情况,投资者需要通过多层面、多角度的分析,才能更准确的把握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和变化趋势,也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作者:尹 宏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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