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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如何应对WTO

时间:2022-08-05 14:07:42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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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如何应对WTO


  入世后,中国证券业无论是证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还是证券监管部门都将遭到严厉的国际资本的竞争与冲击。特别对于证券监管部门来说,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将使我国证券立法和监管进入一个以保障市场创新的发展阶段。 

  挑战之一:自身监管体制不足 
  入世对我国证券监管造成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监管体制自身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二是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即投资者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三是存在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
 
  挑战之二:市场本身带来的变化 
  入世后,证券市场将发生一系列变化。首先是参与主体将更多样化,投资者、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这些主体中将有一些"洋面孔"出现;其次是证券交易市场层次将更多样化,近期,管理层表示,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如果创业板开设后,再加上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这样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将缓解集中交易市场的压力,解决证券发行必须上市的矛盾,形成交易市场上不同的价格体系。其三是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将更多样化。随着外资机构的介入,目前沪深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的状况必将会改变。外资机构基于他们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乃至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会相应地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超前要求,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种将应运而生。 证券监管部门面对以上挑战将可能采取的各项对策 
  第一,证券监管要有法可依 
    证券立法要有国际"眼光",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有法可依。尤其是涉外证券的立法比重应加大,包括制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国合格投资者管理办法及境外证券融资综合法规等等。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我国将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抓紧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制定、完善保护和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提高我们依法驾驭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修改或者废止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这也给证券立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契机。
 
  其次,监管既要防止监管过度,又要防止监管不足 
  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过度,会带来窒息金融创新活力,造成金融效率损失,减少金融产品消费者社会福利的消极后果。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存在巨大的金融创新需求,而证券公司则是提供金融创新供给的主要力量。监管过度必然会抑制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成为导致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重要力量。反过来,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证券公司的运作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要解决监管过度问题,关键在于监管当局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应由监管当局管的,要坚决管住;不应由监管当局管的,则坚决撒手不管。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既要考虑在多大范围内以多大力度实施监管,又要考虑在何种情况下不予干预,做到既主动监管又不越位。
 
  第三,监管目的和范围必须明确 
  监管部门应该主要是对市场秩序和环境进行监管,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不应该直接介入市场,过度介入市场,就会失去公正性。监管部门尽可能只做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决者。比如监管机构不是证券公司的主管部门,只要公司依法经营,守规运作,属于公司法人的内部事务,监管机构一般不应加以干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 

  第四,监管体制的合并和创新。 
  入世之后,混业经营将可能成为趋势,相应地,监管模式也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应从原先的分业监管、各家自扫门前雪向混业监管,银行、信托、外汇、证券等各个监管部门协动配合的方向转变。
   (证券投资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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