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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盈假重组“瞒天过海”

时间:2022-08-05 14:13:09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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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盈假重组“瞒天过海”

  重组的当事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默契配合,共同欺骗投资者、应付监管者、糊弄政府职能部门的表演令人惊叹,也发人深思。 

  记者 刘向东 见习记者 李薇薇 

  2004年巨亏1.6亿元的*ST博盈(000760),连续六个跌停板让投资者损失惨重,而其信息披露的前后矛盾又演绎了一部“真实的谎言”(本报5月10日曾作过相关报道)。记者近日在调查中发现,在谎言的背后,*ST博盈以一系列虚假协议书和承诺书导演了一场看似天衣地缝的“虚拟”债务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ST博盈一份份虚假协议书和承诺函,不仅让昔日的幕后交易大白于天下,而且直接成为了有关当事人欺骗公众的铁证。承诺的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默契配合,共同欺骗投资者、应付监管者、糊弄政府职能部门的表演令人惊叹,也发人深思。 

  移花接木施巧计 

  2003年12月16日,*ST博盈发布有关债务重组公告。 
  公告介绍,2003年12月4日,*ST博盈与原第一大股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四家子公司——湖北农用车厂、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武汉华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荆州轻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华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潺陵工业园区内的4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消其应付*ST博盈的债务共计8583.61万元。其中,五家公司的负债额分别为:湖北华通车桥4086万元、湖北农用车厂1327万元、武汉华通车桥1285万元、武汉华林机械1061万元、荆州车桥823万元。 
  一年后,在*ST博盈2004年年报中,公司称“由于《债务重组协议》未如期履行,公司对其全额补提坏账准备8258万元”;同时,在2004年年报的《审计报告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中,一份与《债务重组协议》相矛盾但却从未公开披露过的《承诺函》第一次浮出水面。 
  早在2003年12月4日,也就是*ST博盈与湖北华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同一天,*ST博盈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债务重组协议》涉及的拟重组债权不是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公司的实际债务。 
  记者看到这份《承诺函》中明确写有“该协议中关于用400亩土地冲抵相关债务仅用于公司的财务凭证和经营需要”以及“不作为双方催款及结算依据”的字样。 
  同时,在这份《承诺函》中,对债务重组所涉及的五家公司都有各自具体的说明: 
  ——湖北华通车桥所欠*ST博盈的款项按2002年8月1日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公司与湖北华通车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承诺函》履行; 
  ——在2002年8月1日嘉利恒德与湖北华通车桥签订的《备忘录》中,武汉华通车桥的资产已无偿划拨给*ST博盈,故不存在对*ST博盈的债务; 
  ——对于湖北农用车厂、武汉华林机械和荆州轻桥三家公司的债务,大多为虚增,并不实际反映债权债务,其中武汉华林机械价值5800万元的设备已并入*ST博盈。 
  那么,400亩土地的事实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在湖北华通车桥集团公司一份名为“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函的回复”的文件中,记者看到如下表述:“2003年,博盈公司称投资建设汽车安全气囊项目,要求县政府送地400亩。然后又以400亩土地要求政府和华通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文件。尔后,又对华通集团公司书面承诺保证此事不损害华通集团公司利益,欺骗证监会和广大股东。据计,此类虚假承诺及造假文书达九份之多。” 
  由此可见,400亩土地确有其事,但实质上与*ST博盈的债务重组没有关系,但却被*ST博盈的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公司巧妙地“移花接木”。 
  然而,几年过去了,汽车安全气囊项目始终没有下文。见不着实质性项目进展的当地政府,自然也不会轻易把400亩地送出。*ST博盈拿地的希望落空了。于是,2004年,*ST博盈以《债务重组协议》未能如期履行为由,对《债务重组协议》中所涉及的8583万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补提坏账准备8258万元。这笔巨额的坏账计提占公司2004年亏损额的54.3%。当初自己承诺承担的债务,却被嘉利恒德“成功”地甩给了上市公司,一提了之。 
  透过内容完全自相矛盾的《债务重组协议》和《承诺函》,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初*ST博盈的《债务重组协议》只不过是虚晃一枪。不知内情的投资者原本指望8000多万元的债权可能换回400亩地,现在却发现原来自己一直是被愚弄的对象。 
  一份告白于天下的虚假《债务重组协议》满足了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而那几份私下签署的《承诺函》又保证了股权转让时双方已达成的默契不动摇,400亩地则成为虚假债务重组的道具。 
  不仅如此,出尔反尔的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公司还不惜撕破面皮,与上市公司对簿公堂。2005年1月20日,嘉利恒德以《承诺函》中所述承诺违反客观事实为由,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定上述承诺无效。 
  嘉利恒德作为新任大股东,明知《承诺函》的真相并一手导演了虚假债务重组,如今却在情急之下不打自招了。 

  上市公司背黑锅 

  去年8月,*ST博盈在2004年半年报中,声称公司的原第一大股东——湖北华通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公安县支行借入人民币5244万元自用,未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目前正在组织人员彻底清查;公司并在《关于维护公司权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议案》中称“要求原大股东华通公司承担未如实披露的责任”。 
  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ST博盈在半年报中披露所谓的“新发现”,却是一笔包括上市公司在内各方当事人都心知肚明的旧账。 
  原来,早在2002年8月1日,*ST博盈(时名湖北车桥)原控股股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书》。在这份并没有对外公开的《协议书》中,双方达成协议:北京嘉利恒德公司同意承担湖北华通车桥集团公司的对外负债5998.3万元,并重新向债权方提供担保,其中就包括未在*ST博盈财务报告中披露的5244万元人民币贷款。 
  不仅如此,北京嘉利恒德公司与*ST博盈还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上述两笔借款余额转由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息。 
  也就是说,无论是原控股股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现任控股股东北京嘉利恒德,还是*ST博盈,都早已对这笔5244万元的表外负债有了明确的说法。 
  不过事到如今,北京嘉利恒德公司并没有按照当初与华通集团签订的这份“桌子底下”的协议来办,最终这笔将近6000万元的表外负债还是甩回给了上市公司,在2004年年报中再次计入*ST博盈的财务报告,并据此调整增加了*ST博盈2

003年度管理费用——坏账准备607万元。 
  “既然北京嘉利恒德翻脸不想认账了,就让上市公司背黑锅吧,反正,嘉利恒德控制着公司,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计提坏账了之,所有投资者都来替嘉利恒德埋单。”华通集团一位高管一语道破了天机。 

  承诺函里藏玄机 

  尽管在*ST博盈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年的年报中,“承诺事项”一栏均显示“无承诺事项”,但仅据记者目前亲眼看到的材料,在过去的三年中,嘉利恒德、*ST博盈对湖北华通车桥作出的承诺却远远不止以上两份。 
  记者看到,有的《承诺函》标明专用于“应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如2002年12月25日,*ST博盈的实际控制人北京金浩集团旗下的坦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ST博盈的第三大股东作出承诺,承诺与湖北华通车桥新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仅供向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报批使用。” 
  有的《承诺函》则注明仅用于年报审计。如2003年3月6日和3月12日,*ST博盈一周内两次对湖北华通车桥出具《承诺函》,承诺*ST博盈向湖北华通车桥询证经营往来款并盖章的询证函,其作用“仅限于年报审计需要,并非双方催款及结算依据”。在嘉利恒德完全接手*ST博盈的2002年至2004的三年中,仅有2002年的年报是略有盈利的。在上述两份承诺存在的情况下,2002年每股收益0.048元、净利润526万元。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表示:“如果2002年年报亏损了,*ST博盈岂不是该直接退市了?” 
  有的《协议书》则声明是为了答复交易所的质询。在一份没有日期的补充协议下方,一行不足20个字的手写文字这样写道:“仅供回复深交所问询函(2003)第188号用”。该协议称,2001年12月25日,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与*ST博盈签署2500万元的借款协议,而截至2002年10月8日,湖北华通车桥实际向*ST博盈借款3800万元。为应付深交所询问,双方签订此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总金额更改为3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6月30日以前归还。 

  监管部门在行动 

  在ST博盈所在地湖北荆州市区内,由北京嘉利恒德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金浩集团投资兴建的长江投资广场,是当地的标志性建筑。在不少当地人眼中,北京嘉利恒德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外来客商。而作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成果, 
  北京嘉利恒德公司也一直受到地方政府的重点保护。 
  在*ST博盈原控股股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反映的有关文件上,记者看到,按照当时双方股权转让的协议规定有关湖北车桥股权有偿转让金额为1.29亿元,但至今,北京金浩集团下属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公司和坦博风险投资公司只支付给华通集团6000万元,余款6900万元至今未付。 
  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作为一个被当地政府视为座上宾的外来客商,北京嘉利恒德公司自从取得*ST博盈的控股权后,通过股权质押和资金占用,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谋取了很大的利益。2003年6月,就在股权转让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四个月后,嘉利恒德和坦博风险投资就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为金浩集团获得大额贷款。 
  与此同时,在嘉利恒德入主*ST博盈三年多的时间里,博盈投资经营状况连年下滑,最终沦为*ST一族。 
  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负责人介绍,*ST博盈的有关问题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去年,证监局就已派人到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进而又决定正式对公司进行巡检,并就已发现的部分问题要求公司在2004年年报中予以了及时披露。 
  据介绍,证监局正在对*ST博盈进行巡检,到目前为止现场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有关具体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将尽快向公司提出巡检的结果和处理意见。  


    (记者手记)走近真相   

    记者 刘向东 

  总有一种力量试图去掩盖并阻挡人们接近真相的脚步,但也总有一种力量牵引人们走近真相、触摸真相。 
  *ST博盈控股权转让已是三年前的事情了,去年巨亏1.6亿元且连续两年亏损的博盈投资也沦为*ST一族了,曾经达成默契的前后两任控股股东如今也闹翻脸了。 
  虽然,无论是在*ST博盈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还是记者平时工作听到的传闻中,*ST博盈在股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中的幕后交易已露出了一些蛛丝马迹。但是,如果不是前后两个控股股东之间产生了严重对立,有关*ST博盈股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中的内幕今天可能还很难出现在记者调查的视野之中。 
  透过一些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承诺函》,当初*ST博盈在股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中的一些见不得阳光的幕后交易已大白于天下。但记者目前调查所了解的事实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当初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公司控股*ST博盈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当初嘉利恒德公司为何爽快地答应替原控股股东背上数千万元的窟窿?为何一家企业宁愿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企业立身之本的诚信于不顾,以至出尔反尔违背诺言?诸如此类看似简单的疑问,记者却难以在调查中得到一个完整的回答。 
  更何况,自从北京嘉利恒德公司最初入主*ST博盈后,有关炒股坐庄的传闻也曾在坊间潜行。总之,各种混乱的表象和传闻交织,显现在投资者面前的依然是重重迷雾,阻止着人们接近真相的脚步。 
  真相的本质往往十分简单,但在走近真相之前却总有一段艰难的路。记者目前仅仅了解到*ST博盈虚假重组幕后交易的一个部分,但那一份份虚假的《协议书》和《承诺函》,已足以说明有关各方和当事人明知故犯、公然挑战法律法规、挑战市场游戏规则以及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漠视。 
  在股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中,*ST博盈前后两任控股股东能够达成默契、共同配合,都是实现双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它们念念不忘的是自己的利益,惟独忘了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年来*ST博盈的股价节节下滑,从十四五块跌至不足两元,最终连续六个跌停,彻底击碎了投资者的梦想!有关各方当事人挑战法律法规、欺骗社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恶劣行径,无异于强盗行径,令人不齿。 
  无疑,站在保护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角度,无论是*ST博盈前任大股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公司,还是新任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公司,还有地方政府,都在这一过程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不难理解,当初*ST博盈的重组转让,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程,但无论其中的哪一方,哪怕个中有多么难以言说的苦衷,都已为当初的欺骗付出代价,至少,它们已彻底被剥去了诚信的面纱。而且,随着事实真相进一步水落石出和监管部门的出击,它们还应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是市场正义的要求,也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期待。 
 




    (对话)上市公司重组呼唤有效监管   

    主持人:张德斌  嘉宾:联合证券并购私募融资总部 劳志明 

  恶意重组花样百出 

  主持人:上市公司重组是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然而在以往的案例中,有一类重组并非以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为目的,而是将上市公司看成一个为重组方谋私利的机器和工具,打着重组上市公司之名,行掏空上市公司之实。这类恶意重组不仅损害了相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类恶意重组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劳志明:恶意重组中最常用的有三种手段。第一,利用重组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典型的案例是四川泰港恶意重组ST长控案例。2001年1月,四川泰港与ST长控大股东四川省国资局签署了股权转让及股权托管协议,四川泰港依据股权托管协议入主ST长控。四川泰港利用其作为潜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对ST长控进行恶意掏空,从上市公司套走1.86亿现金,造成上市公司在数年中一直诉讼不断。 
  第二,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重组方将资产高估后卖给上市公司,套取巨额现金。这往往导致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资产质量急剧下降。1998年通辽艾史迪入主四砂股份之后,让四砂股份为艾史迪担保贷款低价收购了部分柠檬酸资产,然后又通过高估变现的方式由四砂高价收购,从中赚取了5453.5万元现金。同样的方式也被厦门万时红重组北大科技时采用,1999年3月,厦门万时红集团通过收购北大科技母公司的方式间接控股北大车行后,利用关联交易将旗下劣质资产高估后出售给北大科技,共计套现3.9亿元,导致北大科技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直至于2004年9月15日被终止上市。 
  第三,利用重组制造概念进行二级市场操控而牟利。若是实质性重组能够带来公司基本面的改变,二级市场股价受到投资者追捧也是正常的,但是有很多重组并未使公司基本面向好,而是利用公司重组概念在二级市场进行炒作。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主营业务为饲料,1999年吕梁进入后将其名称变更为具有高科技概念的中科创业,利用高科技光环进行二级市场操控,股价从1999年初的20元一直炒到2000年2月的最高价84元,套牢大批投资者,同时重组者也因操控股价受到了刑事处罚。 

  五大原因难辞其咎 

  主持人:虽然恶意重组的主观动机为人所不齿,但消灭恶意重组不能仅靠道德约束。有人认为,实际上,正是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固有缺陷和监管制度的某些漏洞为恶意重组提供了条件和生存空间。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劳志明:我同意你刚才提到的这种观点。首先,重组中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导致了重组的成本与收益无法平衡。中国上市公司的重组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资源的存量调整。通常采用的方式是重组方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后在进行资产注入或者置换。作为重组方,要付出的成本包括收购和重组两部分,收购的成本付出后得到的是股权,如果不考虑股权价格因素,其付出和回报是对等的。但是如果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注入或者置换,就会产生权益损失,即投入用以重组的资产将有部分被公众投资者分享,重组方持股比例越低所受到的权益损失越大。 
  重组方付出成本后,收益却具有不确定性。虽然监管部门对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予以鼓励,但是实践中重组后能够顺利实现再融资的仍然寥寥无几。重组的成本与收益无法平衡,导致重组方采用其他不规范的方式回收成本。 
  其次,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两个层面上容易催生恶意重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会导致上市公司存在或有风险,从而导致重组方的商业判断出现偏差,在实现对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出现重组方事前不知晓的担保、诉讼以及财务陷阱等,导致重组中额外付出成本。同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够完善,也容易使重组方由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利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自己牟利,弥补重组成本。 
  再次,政府干预色彩浓重。政府主导下的绩差公司保牌式重组,由于重组时间紧迫且政府缺乏足够的市场化判断而慌不择路,对于绩优公司的重组又可能存在政府寻租行为,从而导致引进了并不合适的重组方,导致差的企业没有起色,好企业就已经被拖垮。 
  第四,民事责任机制的缺失。中国尚未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导致实践中重组方恶意重组而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在恶意重组中是重组方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在重组方操控下的上市公司以诉讼的方式要求重组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具有现实基础的,这也是重组方采用不规范的重组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而无所顾忌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国资监管效率与重组紧迫性的矛盾,使得上市公司重组形成过渡期间,诱发道德风险。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国资委逐级审批。而现实中通常上市公司特别是绩差公司的重组都十分紧迫,通常在草签国有股转让协议的同时多数都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旨在使重组方能够提前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但是由于在股权托管期间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重组方未取得合法的股东地位却事实上掌控上市公司经营,易引发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的拟受让人通过国有股股权托管协议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在法律上并非合法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并未最终完成,未来股权转让批准过户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在实践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恶意重组,形成“受托人作恶,委托人收场”的局面。 

  回归正途尚待时日 

  主持人:消灭恶意重组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劳志明:随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理念的进一步深入落实和中国证券市场整体环境不断发展完善,恶意重组终将要退出历史舞台。 
  从目前来说,我们还需要在以下六个方面继续努力:首先,应该积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使所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对等,重组方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取向将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一致,这可以使得恶意重组的主观动机减弱;第二,要积极探索缩股及定向发股等并购重组金融创新方式,使重组成本直接证券化而使重组的成本收益得到有效平衡;第三,进一步完善有效的退市制度,建立有进有退的高效流动性资本市场,同时可以建立多层级的资本市场,实现以公司价值为投资导向的投资理念,遏制绩差公司股票的投机倾向;第四,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通过对审计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建立高效的、多层次的重组监管体系;第五,规范政府职能和提高国资监管效率,避免政府寻租行为,并防止重组方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过渡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第六,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组行为进行有效的民事追偿。

 
  在过去的四年中,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活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包括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文”)、2002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上述法规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具体形式、途径及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收购、重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立了我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的“游戏规则”,为日益频繁的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交易手段。 
  上述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活动、防止恶意重组和促进实质性资产重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恶意重组来源于市场缺陷,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仅是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资管理制度及证券司法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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