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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凯立案”引发的思考(二)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凯立公司的预审材料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我们可以推断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凯立公司会计资料失实,实际了也否认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本案引发大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审计报告的法定效力?学者刘纪鹏大胆指出,凯立公司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应该由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来判定,他们可以负无限责任,证券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角,应该是这些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而不是证监会。 
  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差也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在会计市场的博奕中,会计师事务所客观上成了"食君之禄,分君之忧"的对象,上市公司的诉求,便是"委托人"的意愿,自然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目标;每一份审计报告,都是上市公司和事务所出价与还价的结果,失去了"角色立场"的委托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旗帜下总是力图"购买"审计,失去了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被迫在获取收益与承担风险的夹缝中生存。 
  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通谋作弊屡见不鲜,如果将权力完全交给注册会计师,在目前的国情下,是否现实?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证监会本身并不一定比会计师更为精通会计技术,因此,其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确认并不必然正确。然而由谁来调查确会计师弄虚作假呢?从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一职责责无旁贷地由中国证监会承担了。无论是红光还是琼民源,中国证监会在查处专业机构的弄虚作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这些案件中,中国证监会某些权力行使是否适当,还不无疑问)。证券法第177条和第202条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中国证监会有权对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查处的权力。 
  七、凯立案引发思考之三--财政部是否享有证券业务会计资料鉴定权 
  以下的两个例子发生在最近不久前,ST深华源年报PT北旅一样都是企图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以达到摘帽的目的(ST深华源极力避免成为PT股,PT北旅意图在于赢得恢复上市的申请资格),前者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但财政部仍发文要求其重新公告年报;后者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财政部也没要求其重新公告年报,这使人隐约有"一碗水没有端平"的遗憾。 
  例一:ST深华源年报风波,沙河联发豁免了ST深华源欠付沙河联发的该项债务,由此形成ST深华源的债务重组收益4558万元,公司将其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当年利润4558万元,使得公司当年业绩一举"扭亏为盈"。2000年度深华源实现利润总额14,193,886.09元,其中净利润12,154,417.21元,每股收益0.14元。负责年报审计的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笔帐务处理出具了保留意见。财政部以财会(2001)32号文要求ST深华源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7号文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的规定,将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豁免的4558万元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并重新公告年报。 
  例二:PT北旅业绩优异有疑问PT北旅年报每股收益(摊薄)为0.91元,净资产收益率(摊薄)为81.18%,列沪深两市每股收益排行榜第9名,在2000年中期,该公司每股收益为-0.14元。PT北旅2000年报中最使人感到新奇的,是其把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2000年报的会计报表附注显示,公司对营业外收入分成两块予以解释。营业外收入①为1889.09万元,营业外收入②为17093.13万元;利润总额①和净利润①均为-633.5万元,利润总额②和净利润②为14570.54万元;资本公积转入①为25082.12万元,资本公积转入②为9878.08万元。资产负债表中,也有若干个科目以①、②加以区别,且有注释说明:"①系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财会20017号'文《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认";"②系根据财政部'财会199824号'文《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认"。会计师--岳华所出具了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虽然带解释段,但也表明岳华同意北旅偏离新《债务重组》准则。财政部并没有要求PT北旅重新公告年报。 
  ST深华源年报风波中最引人深思的是:如果财政部不"否定",那么注册会计师先前出具的"保留意见"对公司又意味着什么?直至财政部的公文下达之前,ST深华源是否亏损乃至被"PT"的主动权其实仍然掌握在公司自己手中。因为豁免债务算成"营业外收入"尽管有违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作用也仅仅只是警示了风险,而不能像重新编制年报一样,对其是否亏损构成"刚性制约"。 
  PT北旅曾于2001年4月30日按《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上市的申请,但到了2001年6月15日,北旅又公告称,董事会已决定暂时撤回恢复上市的申请,转而申请宽限期。《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只是规定:"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从4月30日到6月14日,有1个半月时间。中国证监会何以在较长时间内未作出受理决定?估计是北旅汽车那种独特的计算利润方法,使中国证监会感到愕然。最后,公司意识到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理由实在太牵强,弄不好捅到财政部,落得与深华源一样的"重新公布年报"的下

场,只能"识时务者为俊杰",自己撤回申请。 
  假设海南凯立财务资料由中国证监会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海南凯立两个会计问题"木棠工程开发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及"木棠工程收入何时确认及确认主体是谁"作出认定。又假设财政部认定木棠工程收入应确认为长江旅业(海南凯立的控股股东)的收入。此时,中国证监会认定海南凯立'财务资料不实'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按照二审判决理由,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否一定要经过财政部门的认定呢?前已述及,并无必要。 
  结语 
  《会计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即使注册会计师已为海南凯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也有权否决。《会计法》没有规定证监会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但根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这是否也意味着证监会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如果是,中国证监会为什么就不能象财政部一样直接发文要求涉嫌会计舞弊的上市公司纠正?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对证券会计监管的权限应如何划分?财政部作为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能否作为统一会计制度的裁判?笔者认为,"立法"与"司法"需要分离,财政部制订游戏规则,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是否执行游戏规则做出监证,如果会计师做出的监证有失公正,再由中国证监会做出再监证。如果涉及到对会计制度条文的解释问题,由财政部做出解释,财政部似乎不宜直接发文要求某家上市公司重新公布财务报告。会计师及上市公司对证监会做出的监证不服可以象海南凯立一样寻求司法救济,会计资料最终鉴定权在法官手里,当然法官需要根据会计专家证明做出认定。在凯立案中,如果法院能直接对中国证监会对凯立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不实的认定是否正确做出审理并判决,对于问题的实质解决更有意义,并且这也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和讯,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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