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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市场应大力推行严格有效的保荐人制度

时间:2023-02-20 10:29:35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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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市场应大力推行严格有效的保荐人制度


海通证券研究所 陈峥嵘  


  即将设立的二板市场对在证券市场中起着相当关健作用的主承销商职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对上市公司的标准不同。在主板市场上进入门槛较高,企业在取得发行上市资格前必须有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等诸多基本要求,因此在发行和上市前其内在的风险已经被过滤了一层,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和上市企业的审核责任相对要轻一些。而二板市场的进入门槛较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的要求比较宽松,没有盈利要求,哪怕是刚刚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也可以依法发行上市,但需要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由于高新技术公司的成立时间较短,技术的升级换代较快,所从事的业务一般都是高风险业务,市场的不确定性很大,经营业绩不太稳定,可能有的公司一上市就连年亏损,这给市场本身带来极大的运行风险。而且二板市场强调的是发行人以信息披露为本,对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不作审查和评估,因此二板市场上的整体风险相当大。同时由于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的起点较低,股本规模较小,股价易于操纵,所以必须在二级市场上加大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股价信号失真,控制和规避市场交易风险。可见,二板市场主承销商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规避的责任要远远高于主板市场的主承销商。 

  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本国或本地区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均要求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上市保荐人制度。例如纽约证交所、伦敦证交所、香港联交所,都对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实行严格的保荐人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保荐人的资格和素质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并且注重上市保荐人的知名度、信誉、职业道德和业内形象。因此,拟上市公司通常都选择信誉卓著、诚信勤勉、实力雄厚的大型券商作为自己的上市保荐人,一般由主承销商同时担任。所以我们应当努力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推行保荐人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这既是防范和化解市场运行风险的有效制度保障,又是促进二板市场规范、稳健运作的必要前提条件。为此,《第二交易系统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承销商机构建立保荐人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负责制,从主承销商负责制到保荐人制是一个质的飞跃。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保荐人,其最核心的职责是培育、选择和推荐优秀的、有潜质的企业上市融资。同时,让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其中,共同分享上市公司持续、快速成长的胜利果实,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股票发行制度及其发行方式实行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目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已取代行政审批制,主承销商的职责已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但与即将推出的二板市场的要求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例如,目前主板市场对主承销商的以往记录要求是近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内未受证监会取消股票承销资格的处罚,而香港创业板在这方面的要求则严得多,只要是在过去5年内遭受过公开谴责的券商就不能担当创业板的保荐人。因而,以高风险为重要特征的二板市场更需要保荐人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以便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的运行风险更大,因此对保荐人的资格要求更严,素质要求更高。对保荐人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不但有利于确保保荐人具备高度专业化的业务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其整体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保荐人队伍,而且通过保荐人比较完善的遴选机制,有利于改善发审材料质量,改进推荐和上市辅导工作的效率,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并确立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良好形象,从而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作为保荐人的主承销商在二板市场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需承担更为重大的职责。海外成熟的二板市场上一般都设置了严格的保荐人资格审查制度,申请保荐人资格需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保荐人必须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清白和良好的业绩记录;(2)保荐人的发行人员素质需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3)保荐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险的经济实力;(4)对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例如香港联交所专门设置了创业板保荐人名册,每年对该名册中的保荐人进行审核评定,以确认其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是否继续留册。 

  今年8月最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专门设立了一章,对保荐人制度的实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有关保荐人的聘任方面,《上市规则》规定:(1)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在创业板上市,应当至少聘任一名保荐人,保荐人不得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任何关联关系。(2)保荐人的任期自聘任之日起,应当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时该会计年度的其余时间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应当与保荐人签定保荐协议。(4)在保荐人的任期内,若保荐人出现无法履行其责任的情况,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终止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说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荐协议。(5)当保荐人丧失交易所认定的保荐人资格时,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解除原有的保荐协议。(6)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在保荐协议解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说明协议终止的原因。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聘请新的保荐人。有关保荐人的资格认定,《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申请保荐人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担任保荐人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2)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并且是获得综合类资格的主承销商。(3)负责保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该《上市规则》。(4)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保荐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保荐人资格申请书、承销资格证明文件、负责保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和要求的其他文件。交易所对这些申请文件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保荐人资格证书》,对不再满足条件的保荐人,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保荐人的资格。 

  保荐人对二板市场上的拟发行公司负有完全的推荐责任。保荐人必须对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向发行人提供公正的意见,自己去判断所选择的公司是否符合在二板市场上上市的条件,上市能否成功,上市后是否能够产生理想的市场表现等。如果选择失败,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保荐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说,二板市场中主承销商的保荐责任十分重大。保荐人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拟发行公司的培育、选择、推荐和上市辅导,核查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在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协助公司处理股票上市事宜,确认所有上市申报文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3)协助中小型企业申请上市,确保企业具备《公þ¸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二板市场应大力推行严格有效的保荐人制度

和《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辅导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回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规则的咨询。(4)协助企业进行股本结构设计(包括存量股本即发起人股本总量的大小,新发社会公众股占发行股本总额的比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计划)。(5)协助企业制定资产重组方案和改制方案,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促进企业依法规范运作。(6)督促企业遵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依法规范运作,并就上市公司是否持续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保荐人负有对企业的上市审查责任,以防止有些企业恶意包装、欺诈上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需保证所有申请符合及全面遵守创业板的上市规则。(7)协助公司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8)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大责任。在上市后,保荐人需协助上市公司建立严格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辅导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及时审阅和核对公司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增加其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该对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责任,每半年至少公开发表一份独立的报告。(9)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保荐人年度尽职调查报告》。(10)保荐人在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后要继续担当财务顾问角色,做好后续的跟踪服务。香港创业板规定,企业上市后,在上市当年的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保荐人应继续担任企业的上市顾问,充当该上市公司与联交所沟通的主渠道,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荐人需以顾问身份预先审阅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所刊发的公告、通函和上市文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公司的一切事宜,对联交所的提问作出迅速回应,还要定期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进展。如果上市后的经营状况与当初发行时的承诺有差距,保荐人必须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要进行公告的判断等等。总之保荐人在所荐企业上市后要承担两年的保荐责任,从各方面确保其所推荐上市的企业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保荐人应当忠实履行其保荐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荐人应当在签署保荐协议时至少指定两名人员作为保荐业务主管,专职负责上市公司的保荐业务。当保荐业务主管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保荐人应当立即指定新的保荐业务主管。保荐人应书面记录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由公司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保荐人应当妥善保存上述记录,保存期至少为五年。保荐人不得泄露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为了增强上市保荐人所承担责任的连续性,中国证监会即将出台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可能会规定二板市场上市公司上市后两年内不准更换主承销商。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荐人是防范和规避二板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承担者。保荐人不仅要在企业申请上市的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和精心培育,遴选出质地较为优秀的企业上市,以确保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而且在企业上市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要督促企业遵守上市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以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道坚固和有效的防火墙,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稳健运作,减少和规避市场风险。正是因为二板市场上的主承销商承担着更加重大的保荐责任,因此应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二板市场中,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是保荐人,通过对保荐人的监管以防止其虚假包装和欺诈上市,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以香港为例,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重点是监督保荐人,督促保荐人的行为符合市场要求。香港联交所作为一线的监管机构,最低限度是要核查保荐人是否妥善地履行职责。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保荐人已经违反或没有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或义务,交易所可对保荐人采取以下制裁措施:发出私下谴责;发出含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公开谴责;将保荐人从联交所设立的保荐人名册中除名(不论是否在指定的期间除名);禁止保荐人在指定期间,代表所指定的人士向创业板上市科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交所指定的事项;将保荐人的职业操守向证监会或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监管机构进行报告;要求证监会考虑撤回或撤消保荐人根据《证券条例》的注册;在所规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荐人修正其违规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联交所认为适用于当时情况的其他行动,并(或)公布所采取的行动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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