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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设立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动过程

时间:2022-08-05 14:18:18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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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设立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动过程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9部分中明确指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的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这标志着,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研究开始进入具体政策的研究制定阶段。在随后的1年多时间内,创业板市场的政策形成经历了如下一些变化: 

  1、主管部门开始调整政策倾向。1999年8月以前,证券主管部门对“二板市场”持谨慎态度,在公开场合基本不谈及中国创业板的话题。但在“决定”发表以后,这一态度很快发生了转变。 

  1999年9月20日,《中国证券报》在第一版发表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的署名文章《证券市场在推进改革和经济建设中规范发展》。在文中,周正庆主席明确说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将尽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在目前已取消指标限制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和配股条件,并在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中进行认股权制度试点;对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上市公司,可优先列入增发新股试点范围。”这大约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创业板问题的第一次明确表态。 

  12月10日,在一个介绍“中国经济形势”的会议上,中国证监会的负责人再次指出,中国证监会将从四方面着手,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积极作用。其中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高新技术板块,实行更加有效的扶持政策;放宽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条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重组控股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中进行认股权制度试点。” 

  2、着手进行法律的调整。创业公司发股上市、创业板设立涉及到对《公司法》一系列条款的修改,鉴此,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即在《公司法》第229条中增加一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股票、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为国务院和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创业板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法规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意味着设立创业板的主要法律障碍已经解决。 3、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市场进行重新定位。2000年初,新一届中国证监会领导就任后,对“高新技术企业板”的名称和内涵进行了重新的政策研讨,并最终确定这一为创业公司服务的股市名称为“创业板
”。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领导在“中国风险投资运营机制高级研讨会”上提出了建立"第二交易系统"的政策思路,明确说到:中国证监会正在建议的第二交易系统与原来提出的高新技术板不同,上市企业不必通过中国科学院等相关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企业的高科技含量要用市场的方式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这一市场与主板市场也有很大区别。在主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上市3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而在二板市场中,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都可以流通。由于二板市场的上市门槛将会降低,企业上市更为容易,因此,二板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将大大加强,并以此来代替政府部门的实质干预,为此,中国证监会建议信息披露由目前的半年一次调整为一季度一次。中国证监会领导表示,对二板市场来说,能够用市场手段解决的问题,要尽量用市场手段解决;不能用市场手段解决的问题,要逐步向市场化的方向靠近。 由此不难看出,此时,“高新技术企业板”的提法已为“第二交易系统”(或简称“二板市场”)所代替。由于“第二交易系统”在发行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等方面与主板市场有着根本的不同,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股市,所以,这种概念的转变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拟设立的新股市已不再是一个挂靠在主板市场上的“板块”市场。 

  5月,中国证监会已向国务院报送了建立创业板股票市场的方案,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并授权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由此,新股市的概念从“第二板交易系统”又调整到了“创业板”。这一调整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如前所述,在实务操作中“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不易把握的概念,以此为基础来选择上市公司是相当困难的;二是一大批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可能不属"高新技术"范畴,而从国际经验上看创业投资的相当大一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因此,简单强调“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企业”,对推进创业投资是缺乏充分意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创业板”尚未成为官方正式用语,因此,在随后的几个月内,公开场合和媒体上依然使用“第二交易系统”或“二板市场”的概念。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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