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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设立二板市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认识与政策问题(二)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包括配股) 的价格是8元/ 股,这样,如果总经理行使期权,购买新股,则差价资金50000元。由于公司发行新股,应贯彻股权平等的原则,每个购股者应按同等的价格购股,由于在公司财务上,发行新股的资金收入不能有“缺口”,即资金收入= 8元/ 股5 新股发行数量,所以,差价资金应由谁支付,就成为一个需要从制度上予以解决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中,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资金,基本是由公司税后利润提供的。其内在机理是,这些利润属股东权益范畴,既然股东们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激励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等,那么,由此引致的“成本”也应由股东们支付。 

  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上市公司实行的是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标准,其间并无关于建立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资金来源的科目( 例如,缺乏“激励基金”科目) ,这样,如果上市公司自行将这一科目列入股东权益之中,是否属违规,就难以说清了;同时,简单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也将加大股东的“负担”,减少股东的实际利益。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财会科目中均可看到“法定公益金”,我国的《公司法》第177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而这一科目的提取是值得探讨的。法定公益金的资金来源于税后利润,属股东权益范畴,而它的主要用途却是“职工集体福利及其设施建设”,这实际上,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侵害”,因为这些资金一旦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就意味着不再属于股东。“公益金”科
目来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会计科目中的“职工福利金”,如果说,对国有企业来说,鉴于历史的惯性,实行这一科目还有一些现实作用的话,对在二板上市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就既缺乏理论依据也没有现实必要。 

  从二板市场建设来看,应从制度入手,取消中小企业的“法定公益金”科目,然后,由股东大会议决,是否建立“激励基金”科目以及数量。这样,既不增加股东们的“负担”,又有利于落实股票期权计划的资金来源。 

作者:王国刚 来源: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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