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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时间:2022-08-05 14:20:44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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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应有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交易。与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绝对劣势,他们的利益主要通过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强有力的外部司法监督机制予以保障。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券商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时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各国证券市场均建立了赔偿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投资者两种利益的保护是互为补充的,其中,股东权益保护可维护人们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而市场参与者利益保护则有助于人们树立对交易市场的信心,两者的结合成为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 
  一、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证券市场主要从法律和组织两个层面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法律层面上,各国都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强化信息披露,以期创造一个公平和透明的交易环境。在组织层面上,各国一般都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当发生券商破产清算,或挪用客户资金但无法归还等问题时,该基金可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香港等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这种投资者赔偿制度。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会员资格是强制性的,凡是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以及全国性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参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确保所有会员的每一客户,在任一会员发生破产清算时,可领回最高额度达50万美元的现金及证券赔偿,其中每一客户的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此外,在会员发生财务危机时,SIPC可要求联邦法院指派一个受托人进行公司清算及保护此会员的客户。 
  SIPC通过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达10亿美元,另有银团提供的10亿美元额度可供使用,同时,SIPC还可通过SEC向美国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额度。 
  总的来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 
  二、建立我国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尚没有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渠道,近年来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通过行政性合并的方式得到解决。但行政措施只是临时性的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随着投资者人数的急剧扩大,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券商竞争的日趋激烈,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 
  参考国外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制度的经验,建议根据下述原则成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 
  1.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牵头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其宗旨是在因经纪商失责或发生财务困难而导致投资者存管证券、交易保证金蒙受损失时,由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以此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2.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同时应成立一个专门的赔偿基金理事会,由其决定赔偿基金的资金征收、投资运营、索赔申请等具体事宜。 
  3. 赔偿基金采取强制性会员资格,凡是依法加入证券业协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都必须加入该基金。这是因为建立证券投资者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如果部分券商没有加入保险制度,其客户的权益就无法获得保障。另外,未参加保险制度的券商一旦发生财务危机时,仍有可能引发市场动荡。 
  4. 赔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券商的会费征收,征收费率可规定为交易佣金的某个固定比例。证券市场违规而被罚没的资金也可作为赔偿基金的来源之一。此外,为防止资金储备不足以应付赔偿金额时,赔偿基金可通过证监会协调向银行借款,并于日后征收会费偿还。 
  5. 证券投资者的赔偿金额应随证券市场规模调整,初期由于基金尚未充裕,每个投资者的赔偿上限暂定为3万元,每个券商的赔偿金额则不超过5000万元。如果证券商认为这个赔偿额度不够大,可自行向赔偿基金加保,提高其赔偿额度。 


  英 国 


  ●基本情况 
  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英国于1986年设立了投资者赔偿计划(ICS),并于1988年正式投入运行。投资者赔偿计划是“金融大爆炸”改革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当认可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时,向受损的个人客户提供补偿。 
  ●运作模式 
  投资者赔偿计划由投资者赔偿计划公司负责具体管理,该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局(FSA)制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投资者赔偿计划并没有固定的资金,赔偿所需资金来自对所有认可投资公司的征收,以及违约投资公司对赔偿计划的补缴款。赔偿计划一般每年向认可投资公司征收一次资金,2000年度共征收资金6640万英镑,从违约公司获得87万英镑的补缴款。 
  ●赔偿情况 
  赔偿计划对投资者的两类损失进行赔偿:一种是投资公司倒闭时无法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另一种则是由于投资公司错误的投资建议或低劣的投资管理而使客户蒙受损失。投资者赔偿计划的涵盖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单位信托、期货和期权以及个人养老计划,赔偿对象则包括个人投资者、小型企业和信托,大型企业和金融公司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当认可投资公司无法偿还应付投资者的资金时,投资者赔偿计划公司将宣布此公司处于违约状态,并开始详细调查以确认客户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首先,赔偿计划公司将向投资者了解情况,要求他们在申请表中详细陈述与投资公司的交易事项。从这些陈述中,赔偿计划公司将确认投资公司对客户的建议是否属于失职,客户是否因采纳这些建议而蒙受损失。然后,赔偿计划公司将通过评估来确认投资者的损失金额。 
  赔偿计划对单个投资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48000英镑,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整个过程是免费的。在2000年度,投资者赔偿计划受理了6400多起索赔请求,对4100多名投资者进行了赔偿,总赔偿金额为5800万英镑。 
  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投资公司具有偿还投资或补偿损失的能力,但是其拒不向投资者赔偿,此时赔偿计划公司将调查该公司

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的财务状况,在取得详细情况后与该公司的监管机构联系,以督促其向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 
  2000年末,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其目的是简化金融服务业监管架构。在上述法律的框架下,金融服务局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该计划将取代现有的包括投资者赔偿计划在内的七个金融业赔偿计划,发展成为金融服务业的一站式赔偿计划。从2001年2月1日起,原有投资者赔偿计划的义务由金融服务赔偿计划承担。 
  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由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公司管理,金融服务局则任命该公司的全部9名董事,由他们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 


  美 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介 
  1、组织结构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立于1970年,后是一个非赢利性的会员制公司,其会员为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截止2000年12月31日,SIPC共有7033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 
  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2、资金来源 
  SIPC基金由会员摊派而来,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的补充,SIPC还从银行财团获得了一种周转信贷额度。除此之外,如果有必要,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向美国财政部申请额度高达10亿美元的借款,然后再出借给SIPC,用以急需。 
  至2000年底,SIPC的基金额度高达1220亿美元,比上年底增加了9000万美元。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作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是美国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有许多各种性质的处理投资欺诈行为的机构——联邦范围的、自律性的、州属的,但SIPC与这些机构不同,其关注的范围更狭窄些,它主要针对当金融经纪商或自营商面临破产或者财务危机时,用公司基金给有关投资者以补偿。“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未被国会授予其反对欺诈的权利。 
  当一家经纪商由于破产或其他财务困难而倒闭时,SIPC会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履行归还投资者储存于该经纪商的现金、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没有SIPC,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经纪商有关的投资者将可能永远损失掉其证券或者货币,或者需等待数年时间以寻求法律上的解决。 
  99%以上的适合资格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获得了投资回报。自从1970年国会通过其设立,至2000年12月,SIPC共预付了3.91亿美元用以补偿大约443000投资者的38亿美元的资产。就目前的情况,每位客户的最高获配上限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额最多为10万美元。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了投资者面临经纪商破产事件时的第一道防线。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服务范围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与联邦储备保险公司(FDIC)不同,后者为银行储蓄者提供一揽子式保护,而前者不是。 
  当一家会员银行面临破产时,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会保证所有有关储蓄者的损失小于一个确定的水平。多数储蓄者将钱存放在经过FDIC保险的银行的帐户上,原因就是由于他们承担不起货币损失的风险。这点与股票市场上“风险与回报共存”的投资者行为恰好相反。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市场价格起伏不定,因而在这种受风险驱动的投资领域里,投资者头寸的损失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便是为什么在股市萧条期间,面对投资者的资产(股票、债券等)跌水,SIPC并不向投资者支付任何货币赔偿的原因所在。 
  SIPC通常将对破产机构的所有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不过,SIPC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当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毫无价值时的情形,但是SIPC会帮助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被经纪商偷窃或置于经纪商破产的风险之下的个人投资者。 
  另外,如果破产机构的顾客同时又是以下类型之一者,其索赔要求将不属于SIPC基金的保护范围: 
  1.该机构的一般合伙人、董事或者高级职员; 
  2.持有该机构任何类型证券达5%或以上的优先股东。(持有某些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票的股东除外); 
  3.占该机构净资产(或净利润)份额5%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4. 对该机构的管理和政策具有控制影响力的人; 
  5.为了自身业务运营而非为了其客户的证券商、经纪人、银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运作模式 
  只有准确理解有关规则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1、当一家经纪机构面临倒闭时,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2、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 
  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不受SIPC的保护。 
  3、SIPC的帮助项目 
  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帐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 
  4、如何进行帐户转移 
  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帐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帐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5、如何估价索赔要求 
  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帐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的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经常会变得跌值,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 

  香 港 

  ●运作模式 
  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是根据《证券条例

》设立的。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香港交易所会员,会员须就其拥有的每份交易权在香港交易所存放现金5万港元,香港交易所专门设立一个名为“赔偿基金储备帐户”的帐户,以处理一切有关赔偿基金的收支款项。赔偿基金帐户由香港证监会负责管理,香港交易所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行使赔偿基金所拥有的权力、职责与职能。 
  从赔偿基金拨出款项作出赔偿后,香港交易所向会员发出追加缴款通知,要求它们向香港交易所存放一笔相当于赔偿付款额的资金,以填补赔偿基金。截至2000年底,赔偿基金的总额为1.4亿港元。 
  ●赔偿情况 
  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只适用于交易所会员的客户,其目的在于赔偿在任何与股票经纪的交易中,因经纪商未履行证券业务的法定责任而蒙受金钱损失的投资者。目前每名会员的赔偿限额为800万港元。 
  台湾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健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台湾证管会于1995年颁布了《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对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设置及运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于1997年11月19日进行了修正。 
  ●运作模式 
  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相关证券机构分别缴纳资金组成。投资人保护基金的总额为10.16亿新台币。 
  在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运作上,台湾证券交易所负责召集机构会议,并处理保护基金相关事宜。保护基金对证券投资人未受偿债权的补偿、证券投资人未受偿债权的确认、以及保护基金补偿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缴纳机构联席会议决定。 
  ●赔偿情况 
  1、赔偿对象 
  委托证券经纪商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成交,并且对证券经纪商履行交割义务的投资者,但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得申请赔偿: 
  (1)证券投资者为该证券经纪商的董事、监事、经理人或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 
  (2)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因违反法令或规章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 
  (3)其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定的事项。 
  2、赔偿范围 
  如果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已经成交并对经纪商完成交割义务,但经纪商却未能履行其对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交割义务,那么投资者可对应得的证券或价款提出赔偿请求。赔偿的交易品种限于有价证券和权证。 
  保护基金以现金赔偿证券投资者的未受偿债权,赔偿金额根据有价证券的成交价格或权证履约产生的未受偿债权为计算基准。买进有价证券或认购权证的现金支付方,其赔偿金额为未受偿的已付价款;卖出有价证券或认沽权证的证券应收方,或认购权证的现金支付方,其赔偿金额为未受偿的应得价款。 
  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每次限额为100万元新台币。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所有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每次限额为1亿元新台币;若该证券经纪商全体投资者的赔偿总额超过上限,则由全体投资者根据未受偿的债权比率进行分配。 
  3、赔偿程序 
  证券投资者申请赔偿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在指定地方申报赔偿事项,赔偿请求经机构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处理结果。 
  保护基金的赔偿金额由各缴纳机构按缴纳比例分担,赔偿金额确定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函各机构,要求它们于10天内将分担的金额拨至台湾证券交易所,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发放赔偿金额。 
  台湾证券交易所取得证券投资者经赔偿后的未受偿债权转让书后,经机构联席会议决定,对违约经纪商的剩余财产进行追偿。 

  德 国 

  ●历史背景及法律基础 
  1998年1月,德国颁布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该法案是德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施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对存款者来说,它与业已存在的由各类银行自己运作的自发存款保护计划共同构成存款者保护的安全网。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该法案把赔偿范围扩大到由存款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领域,包括基金、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由于德国原先没有自发的投资者赔偿体系,所以该法案使投资者首次受到特别保护。 
  由于银行业现存的自发保护计划建立在私法基础上而按指引建立的强制保护计划建立在公法基础上,前者不能完全代替后者,因此,法案规定:所有私法和公法下的存款机构及证券公司必须参与强制赔偿计划,银行自发保护计划的会员也必须参加强制保护计划。 
  ●投资者保护计划的运作模式 
  1、 会员 
  《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规定下列三类机构必须参加强制保护计划:私人存款机构(包括私人住房和贷款协会),公共存款机构和其他机构。其中,其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投资、经纪、资产管理、自营和承销等业务的非存款信用机构,包括:证券交易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投资公司。 
  该法案规定:参加存款保护计划的信用机构不必参加投资者保护计划,因为存款保护计划涵盖了投资服务。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下列机构免于参加强制保护计划:德国人民银行和偌弗森银行联邦协会保护计划的会员;地区合作协会、德国储蓄银行、地区储蓄银行协会保护计划的会员。 
  2、监管主体 
  根据法案规定,赔偿计划的监管由联邦银行监管当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制止任何有损赔偿计划正常执行及赔偿基金的行为;检查赔偿计划的偿还能力、流动性和所需资产的可获得性;审查赔偿基金的数额、投资状况及偿还情况;当相关方对赔偿计划持有异议时,由联邦银行监管当局对此做裁决;授权相关人员采取行动去防止赔偿过程中的异常行为。 
  3、计划的执行者 
  根据法案的规定,赔偿计划可以委托给私人法律实体去执行。将公共的职能交给私人法律实体去执行,既可减轻公共部门的压力,也可充分利用私人机构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主动性和专业性。  
  1998年8月,德国财政部授权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公共银行联邦协会负责执行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为此,德国银行联邦协会成立了一个私人有限公司来负责执行该计划,其主要会员包括:(1)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会员和自发存款保护计划的会员;(2)私人建筑和贷款协会以及不属于任何自发存款保护机构的私人机构 。公共银行联邦协会也建立一个类似的计划,主要为公共信用机构服务。 
  两个协会的赔偿计划独立于各协会的其他附属机构。尽管会员所缴纳的份额由协会持有,但是,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机构上,赔偿计划的运行都独立于各协会的自发存款保护计划。 
  证券交易公司的赔偿计划由贷款重组公司来完成。贷款重组公司是联

邦政府的一个专业银行,但作为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此外,根据法案规定,必须参加赔偿计划的其他机构(指上述的第三类机构)都应当参与贷款重组公司的赔偿计划。 
  4、资金来源 
  法案和指引规定,赔偿计划所需资金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份额。德国联邦财政部对份额的缴纳做了具体规定:份额有年份额、特别份额和借款三种形式;会员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缴清份额;如果赔偿计划现有的资金足以赔偿,经银行监管当局同意后,可减少或停止份额缴纳。份额的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对于存款信用机构,根据联邦财政部1999年10月所颁布的规定,存款信用机构的年份额是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本年7月1日完成)中“欠顾客款"项目的0.008%。按法案规定,某些负债可从该项目扣除,但是必须提供由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证明。然而,如果机构的业务结构不合理,缴纳份额的比例应提高到1%。 
  为了确保基金在短期内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赔偿支付,赔偿计划设定了最小资金规模。1999年以来,赔偿计划所要求的最小资金规模不断提高:1999年,最小资金规模是最近缴纳年份额的75%;2000年,最小基金规模是最近缴纳年份额的1.5倍; 2001年,最小基金规模是最近缴纳年份额的两倍。 
  当赔偿计划的资金低于所设定的最小资金规模时,赔偿计划会要求会员缴纳特别份额或者向外借款。特别份额的规模取决于赔偿计划的最小资金规模、赔偿基金的期望现金流、当前的赔偿数额及其他费用。每个会员机构缴纳特别份额的比例与它们最近缴纳的年份额的比例一致(相对于总份额而言)。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联邦银行监管当局的批准,某些机构在缴纳年份额后,可以完全或部分免除特别份额的缴纳。经过联邦银行监管当局的批准,赔偿计划可以向外借入资金,本金和利息由各会员来支付,支付比例的确定同特别份额是一致的。 
  对于证券公司的赔偿计划,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贷款重组公司中证券公司赔偿计划份额的管理规定》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按机构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份额缴纳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1)允许占用客户资金或股票的机构,年份额比例为1%;(2)当机构还可以从事自营或经纪业务时,年份额比例为3%;(3)当机构不能占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时,年份额比例为0.3%;(4)最低年份额为200欧元。 
  年份额的计算基数通常以证券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报表中的佣金和交易的总收益为准。如果最近会计年度报表没有出来,赔偿计划则在估计该机构的业务规模、结构以及同类机构缴纳情况的基础上得到预期的年份额,再乘以1.15倍,作为预缴额。如果是赔偿计划的新会员,份额基数的确定则取决于该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预计损益。如果机构90%的收益来自与不享有赔偿权利的客户的交易,并能提供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可以免徼年份额。 
  ●赔偿情况 
  1、赔偿程序 
  (1)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必须在一年之内向赔偿计划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2)赔偿计划审查债权人所提出的书面请求并确认其合法性; 
  (3)银行监管当局裁决是否赔偿并在联邦公告栏上公告; 
  (4)赔偿计划必须在确认赔偿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向债权人赔偿。 
  2、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一般是未清偿额的90%,每个投资者的上限是20000欧元。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存款的数量包括本金和至赔偿日的累计利息,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赔偿日的市值。 
  3、赔偿的范围 
  (1)投资者对因证券交易等投资业务而发生的损失享有赔偿的权利; 
  (2)来自于会计报表和注册债务债券的求偿权受到保护; 
  (3)不享有赔偿权的情况 
  i.根据指引和法案的规定,不需要任何特别保护的机构存款者(如公共部门、中型和大型合资企业、保险公司等)不享有赔偿的权利。 
  ii.来自于bearer 或 order bonds的求偿权不属于保护之列;以欧共体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存款也不在保护之列; 
  iii.投资者因采纳不正确的投资建议或因证券发行者的破产而遭受的损失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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