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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论坛: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要坚持全面性

时间:2022-08-05 14:21:15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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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论坛: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要坚持全面性

  

    随着法院开始受理大庆联谊等证券民事赔偿案,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开始进入起步阶段了。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造假者成本,规范市场大有裨益。

    但由于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意味着只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且牵涉上市公司、股东、券商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这里,有律师提出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的讨论和阐述,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值得关注。———编者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专门法律还不多,作为全新领域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更是如此,因此要实际进入证券民事赔偿法律程序,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都应注意其中存在的几方面法律问题。

    一、被告主体

    在被告的主体资格上,究竟将作了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作为诉讼的被告,还是以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被告的主体,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和《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还有着法律的不同理解。

    对于两种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合理,能更好地体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管理精神,也能更好地与国际现行通行的做法相接轨。

    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投资者对自己所有的公司提出诉讼等于是自己向自己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拥有股权中所有权益的否定。

    二、上市公司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法律地位

    1、损害行为的真正实施者的确定问题

    作了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是否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损害行为的实施者?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就从表象来确定这种关系。因为上市公司需披露的各种信息,包括年报、中报或其他有关的报告,其来源一般有两个,一个是自身,另一个是他方。如果来自上市公司自身,其虚假性一旦被证实,那么上市公司难辞其咎;如果来自他方,就要根据不同情况仔细分析,判断上市公司采用该虚假信息是否是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明知该信息是虚假信息而故意采用,目的是欺诈投资者,那么上市公司也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上市公司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动地采用了虚假信息的,那么,其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或者在承担责任后,向虚假信息的提供者追偿责任。

    2、虚假陈述的确定

    作为上市公司,一旦被中小投资者起诉进入证券民事赔偿程序,也要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的证券法规对虚假陈述还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之时,上市公司在诉讼中对自己所作的陈述是何种性质,发布于何时,何种场合,受到何种影响的解释均要作出客观解释。

    综上所述,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要深入地全面地展开研究,如果简单地将对上市公司作为民事被告作为取得股市投资损失赔偿的做法,导致诉讼的大量增加,诉权滥用,有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波动,其他上市公司拖入被动,最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很难得到实际的保护。从公司治理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宏观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学杰 律师)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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