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关于私募基金问题讨论综述
2.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不足以发展私募基金。
若愚的看法是,仅仅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给予它合法的地位还远远不够,如何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制度才是关键的问题。因此,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并不该首先从法律上确认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渠道的安全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类似有关产权和信托法的法律制度,只有与其相类似的所有权制度和代理制度。再加上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体系、监管制度的不成熟,目前我国并不适应私募基金发展,此时单纯地赋予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很有可能使私募基金陷入一种尴尬境地。
刘传葵认为,在目前阶段,私募基金的提出更多意义上是一个基金未来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基金品种问题,是市场各方的利益驱动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问题。也就是说,立法更多是从我国基金市场发展的未来与方向去考虑,而不一定要被理解成私募基金在我国将立竿见影地得到较大发展,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私募基金还没有到可以较大规模发展的时候。但不管如何,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正式出现已经是可以展望的事情。
(二)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
对于目前我国是否应大力发展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能够获得多大的发展空间,存在着两种主要观点:
1.主张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
有专家谈到,现在国内基金管理公司还处于政府发牌、垄断经营的局面,管理公司数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业内缺乏激烈竞争,管理水平差。既然说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那么现在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
耿志民指出,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监管的效率。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的缺乏,目前除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资产管理业务之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大多处在基础业务的边缘。有很多私募基金性质的资产管理集合已经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上所谓的“庄家”,因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陷身地下,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潜伏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而一旦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市场行为相对公开化;有关政府部门对它们的监管将具有可能,从而也相对容易对其实现合理控制。
2.认为应大力发展公募基金,以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陈旭表示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应大力发展公募基金,扩大严格自律、接受监管的有投资理财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
胡立峰也不主张发展私募基金,而认为应该老老实实发展公募基金,建立合格的、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因为私募基金是富人俱乐部,对中小投资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私募基金的发展展望。
这主要有三种看法。
1.要发展创业投资业,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还要建立起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作为前提。
厉以宁表示,如果目前的私募基金继续以地下形式存在,那么至少会有三个不利之处:一是这些游资可能会造成金融动荡;二是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三是容易滋长腐败现象。他同时还强调,私募基金要真正发展起来,其前提是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首先是主板市场;二是建立创业板市场;三是要有柜台交易,可以是代理制,也可以是集中的公开报价系统;四是要有特殊柜台交易,比如退市的股票就可以在此交易。
2.预测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正式出现已经是可以展望的事情。
刘传葵指出,如果说即将推出开放式基金是我国基金市场的一场技术革命的话,那么,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我国基金市场而言更多意义上是一场思想革命。我们需要合法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我们相信在条件更加成熟的时候,私募基金必将与开放式基金一道成为我国基金市场起飞的双引擎,推动我国刚刚兴起的投资基金市场向纵深与更高层次发展。”
3.认为今后私募基金存在三种发展的可能:
(1)保护私募基金,因为都是正常的,算不上严打对象。
(2)边打边立,成立真正的私募基金。
(3)严打违规资金,现有的所谓“私募基金”都在严打范围,因为反正没把它们算作私募基金。
而王洪波则预见,中国的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将主要受到三方面的限制:法律法规滞后限制,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品种稀缺的限制,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局限。制约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更大障碍是观念问题。他说,未来半年到一年将是中国私募基金发起设立运行的最佳时机。
4.强莹在谈到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时强调四点:
(1)私募基金的公开化和合法化将是大势所趋,但大规模发展尚需要时间。
(2)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需求。
(3)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4)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41期
若愚的看法是,仅仅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给予它合法的地位还远远不够,如何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制度才是关键的问题。因此,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并不该首先从法律上确认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渠道的安全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类似有关产权和信托法的法律制度,只有与其相类似的所有权制度和代理制度。再加上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体系、监管制度的不成熟,目前我国并不适应私募基金发展,此时单纯地赋予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很有可能使私募基金陷入一种尴尬境地。
刘传葵认为,在目前阶段,私募基金的提出更多意义上是一个基金未来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基金品种问题,是市场各方的利益驱动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问题。也就是说,立法更多是从我国基金市场发展的未来与方向去考虑,而不一定要被理解成私募基金在我国将立竿见影地得到较大发展,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私募基金还没有到可以较大规模发展的时候。但不管如何,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正式出现已经是可以展望的事情。
(二)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
对于目前我国是否应大力发展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能够获得多大的发展空间,存在着两种主要观点:
1.主张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
有专家谈到,现在国内基金管理公司还处于政府发牌、垄断经营的局面,管理公司数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业内缺乏激烈竞争,管理水平差。既然说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那么现在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
耿志民指出,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监管的效率。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的缺乏,目前除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资产管理业务之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大多处在基础业务的边缘。有很多私募基金性质的资产管理集合已经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上所谓的“庄家”,因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陷身地下,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潜伏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而一旦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市场行为相对公开化;有关政府部门对它们的监管将具有可能,从而也相对容易对其实现合理控制。
2.认为应大力发展公募基金,以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陈旭表示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应大力发展公募基金,扩大严格自律、接受监管的有投资理财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
构投资者队伍,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监管,积极发展各种适应市场需求的投资基金品种,真正发挥投资基金代人理财作用,满足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胡立峰也不主张发展私募基金,而认为应该老老实实发展公募基金,建立合格的、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因为私募基金是富人俱乐部,对中小投资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私募基金的发展展望。
这主要有三种看法。
1.要发展创业投资业,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还要建立起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作为前提。
厉以宁表示,如果目前的私募基金继续以地下形式存在,那么至少会有三个不利之处:一是这些游资可能会造成金融动荡;二是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三是容易滋长腐败现象。他同时还强调,私募基金要真正发展起来,其前提是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首先是主板市场;二是建立创业板市场;三是要有柜台交易,可以是代理制,也可以是集中的公开报价系统;四是要有特殊柜台交易,比如退市的股票就可以在此交易。
2.预测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正式出现已经是可以展望的事情。
刘传葵指出,如果说即将推出开放式基金是我国基金市场的一场技术革命的话,那么,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我国基金市场而言更多意义上是一场思想革命。我们需要合法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我们相信在条件更加成熟的时候,私募基金必将与开放式基金一道成为我国基金市场起飞的双引擎,推动我国刚刚兴起的投资基金市场向纵深与更高层次发展。”
3.认为今后私募基金存在三种发展的可能:
(1)保护私募基金,因为都是正常的,算不上严打对象。
(2)边打边立,成立真正的私募基金。
(3)严打违规资金,现有的所谓“私募基金”都在严打范围,因为反正没把它们算作私募基金。
而王洪波则预见,中国的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将主要受到三方面的限制:法律法规滞后限制,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品种稀缺的限制,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局限。制约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更大障碍是观念问题。他说,未来半年到一年将是中国私募基金发起设立运行的最佳时机。
4.强莹在谈到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时强调四点:
(1)私募基金的公开化和合法化将是大势所趋,但大规模发展尚需要时间。
(2)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需求。
(3)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4)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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