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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特权”的本质

时间:2022-08-05 14:27:51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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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特权”的本质


 
  
王贵荣  
 
  自从基金引发“深高速事件”之后,股民和媒体一致对其进行谴责,监管层的有关领导对此也非常气愤,批评了涉及此事的21只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对鹏华、易方达、国泰、银华、融通、富国、宝盈及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的30多只没有卷入其中的基金经理表示衷心的敬意。相隔时间不长,有一名基金经理以匿名的方式在有关媒体上发表文章进行申辩,并且还弄出个公式让大家进行计算,认为如何巨额申购也不会超过净资产的10%。
  笔者认为,现在有很多人并没有认清基金特权违规的关键所在,认为巨额申报是错误的,不巨额申报就是正确的,这很容易给人误导。因为没有巨量申报者也同样只交20%的定金,同样参与信用交易。基金特权的关键不在于申报量的多少,而在于不全额缴款申购,属于透支申购,其危害要远远大于巨量申报。就像那位匿名的基金经理申辩的那样,因为发行价较低,上市后有近100%的涨幅,必然会吸引大量资金申购而导致中签率极低,结果所配售的股票不会超过净资产的10%。如果真是所获配售量超过净资产值的10%,那么也会有承销商自动给调整成不超过10%。笔者认为,不要对申报量多少纠缠不休,关键是20%定金的信用申购严重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对于基金巨额申购“深高速”,应该认清违规问题的实质,不要因为一些非关键性问题而误导公众的视线。究竟深高速增发方案“制度的空子”为什么会核准留下来?深高速增发方案规定基金可以交20%的定金申购100%的股票,涉嫌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涉嫌被《证券法》所禁止的信用交易。如此明显的违规方案,为什么会予以核准?这些问题是最根本的。如果把基金特权的过错完全加到基金的头上,也是不公平的。 
金融时报   (200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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