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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监管属性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融期货交易所(TIFFE)则只负责货币和利率期货及期权的交易。第三种是以巴西、波兰、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如IBOVESPA指数期货由巴西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而ISENN指数期货则由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开设。 
   
  这种传统上的划分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很大变化。香港联交所、期交所与几家清算机构已合并为香港交易与结算有限公司,并将转为股份公司上市,新加坡也将合并新加坡证交所和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继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单一股市Euronext后,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5月初宣布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其未来目标不只是局限于“吃下”欧盟范围内的“欧洲第二”(法、比、荷三国证券交易所合并后组成欧洲第二大交易所)和其他的欧洲证券交易所,还有证券基础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交易市场、衍生资产市场及全球范围内的结盟、合并对象。可以预见,包括LIFFE、DTB、MATIF在内的欧洲衍生市场也将完成其已进行两年多的“一揽子”谈判而进入合并过程。所以,第一种分割模式中除美国外的市场已经转为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仅剩美国坚守阵地,而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其如何改,美国期货市场交易模式会有什么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值得注意的是,新兴金融衍生品市场共同的路径选择是从股指期货起步,由股权类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到利率和货币期货及期权交易,而其股指期货交易模式大都选择整合模式或混合模式,这是由电子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创新主体或供给能力等因素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第一、二部分讨论的,从认识上,股指期货以至所有期货合约是证券,其交易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不再属于贸易的范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借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有其他市场丰富的历史经验借鉴,但必须顺应金融市场一体化、市场组织结构集中化的大趋势,并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从认识上将期货市场、期货经纪机构、期货交易纳入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投资行为的范畴,以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期货市场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制。如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资格、范围应作重新界定,以满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和创新业务的需要;将发展期货市场与推进金融深化的目标协调起来,将期货市场从试点提升为规范发展,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多样化金融工具、多元化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第二,《证券法》规定,综合性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代理等业务,期货合约就是证券,可按照国外投资银行参与衍生品市场的模式,对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指数期货的自营、代理业务应在组织机构上要求其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参股、控股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上提出新的要

求。期货经纪机构则按金融机构的要求提高其参与股指期货代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第三,股指期货交易应选择证券交易所交易。事实证明,先分后合的路子不仅增加运行成本、降低市场效率,还由于路径依赖而使未来整合的成本很高,增加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其高起点、规范化发展,使设立股指期货的目的难以实现。尽管《证券法》和《期货管理暂行条例》使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指期货存在法规障碍,但正如有关法规限定金融业分业经营,而混合经营的趋势不可避免地冲击现行法规,并在具体做法上已有所突破,如综合类证券公司可运用股票抵押融资已经打破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隔离。制度是静止的,而市场是动态的,关键是顺应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第四,我国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使得股指期货交易场所的选择更容易一些,但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集中性、联动性对监管能力、监管效率的考验很大。尽管有国债期货交易的教训和商品期货交易试点的经验积累,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难点之一仍然是从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体制方面保证风险控制和市场功能发挥的实现。    
 
来源:http://dns1.f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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