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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股东的视角

时间:2022-08-05 14:43:31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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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股东的视角

选聘制度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选好独立董事是这个制度赖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问题,国内学者已有不少探讨。有些学者建议由证监会直接向上市公司委派独立董事。刘纪鹏(2002)强调独立董事职业化的重要性及建立独立董事公会并由其向上市公司选派独立董事的必要性。毫无疑问,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必然趋势,而在我国目前董事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现实环境下,任何形式(官方或非官方)的委派或选派都可能难以让股东们满意,直接委派还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的思维痕迹。既然独立董事主要是用来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董事最终还是应该由股东来选择。本文正是把股东的选择权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探讨股东在选择独立董事时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至于股东采用何种具体方式来选聘独立董事则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二、独立董事选择的困难和慎选独立董事的特殊重要性
  所谓独立董事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发现和选拔能担任其角色并履行其职责的独立董事的过程,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独立董事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他们是职业企业家的一个组成部分(钟朋荣,2002)。这样,我们就可以运用现代企业家理论的思路来分析独立董事的选择问题。
  从现代企业家理论看来,所有者要选择到理想的经营者(企业家)是非常困难的。同理,要选择到优质的独立董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优质独立董事选择的困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拥有股东们所不知道的且难以验证的“私人信息”,这样选择者(股东)与被选择者(愿意独立董事(注:愿意独立董事(would-be  independent  directors)指有意、有志成为独立董事的人士:相对于股东而言,他们是被选择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目前董事市场的不健全(或不存在)更增加了获取愿意独立董事的信息的难度,由此导致所谓的逆选择——让劣质的(Inferior)人当上了独立董事。二是选择者的选择激励问题(李垣,刘益,宋宇,2002),即选择者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去进行有效率的选择。在以两权分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中,分散的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形成“理性冷漠(Ration  Apathy)”,不大可能对诸如选择独立董事之类的事务表现出很高的热情,普遍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Free-Riding)心理。
  然而,对上市公司而言,慎选独立董事又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因为错选独立董事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代理问题。一方面,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后,他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存在,因而也存在道德风险,而且这种道德风险有可能比经理的道德风险更严重。我们之所以说“更严重”,是因为经理不可能长期做摆设,接管、产品市场竞争、绩效测度、争夺代理权、“用脚投票”、“用手投票”等都可能让劣质经理很快下课,而错选的独立董事则可能因无功也无过而长期在公司里充当“和事佬”。通常地,由于独立董事的“超然”地位,在公司“风平浪静”时期,股东们是不大可能测度到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与绩效的,这样他的“偷懒”行为就更难被股东所察觉。另一类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独立董事与管理层(经营者)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管理层的两类行为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判断:一类行为是威廉姆森所说的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另一类是阿尔钦安所说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即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形成真正独立的判断面临着歪曲真相的极大威胁(韩志国、段强,2002),其结果独立董事的作用会大大被抑制。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实践中,独立董事多数是公司“请”来的,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契约不完全本身就是日后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诱因,而且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如果我们要独立董事像执行董事那样“忠诚、信用、勤勉、尽责”地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就应该让他获得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和保险机制,但报酬设计又可能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报酬与努力之间有一个可能的逻辑:独立董事报酬太少(少得不足以抵补其当独立董事的机会成本),他就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他越努力工作,报酬越高(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越多),他就越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因而也就越可能不独立。因此,采用事后的报酬设计也很难弥补独立董事选择时的误判。
  从现实情况来看,独立董事一般都有自己较为成功的事业或职业,他们并不太在意能从担任独立董事职位中获取多少收入,而是更多地把任独立董事看做是展示其地位和能力的舞台。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这种任职收入对他们的边际效用并不大。在多数独立董事看来,只要这种收入能抵补他们当独立董事的机会成本就可以了。即便独立董事在意这种收入,但知名度较高的人士住往可能同时出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家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对他们的影响要显然要小于对其内部董事的影响。由此看来,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就只依赖市场的声誉机制了。然而我国不完善的董事市场和声誉机制还不足以驱动独立董事们去勤勉、尽责地工作。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独立董事的遴选是很重要的,而在我国董事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上市公司股东要选到优质的独立董事又是很困难的,这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强有力的强度性支持,更需要股东们具备发现和选拔能担任其角色并履行其职责的独立董事的能力。
  我们把法律、行政性法规等对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看作是独立董事任职的硬条件,而把股东选择独立董事时所要考虑的因素称为独立董事任职的软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任职的硬条件和软条件者,才有资格作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的硬条件一般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具备何种资格或条件才能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它主要包括股权、年龄、国籍、独立性等方面的约束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以排除法罗列的法律规范或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由于法律、法规只能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作一些原则性或一般性的规定,因而硬条件实际上是比较容易满足的“软约束”。这就好比我们要选一个健康的人,可让他到医院体检,只要其身体各部位的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就可以算作一个健康人了,但要从中选到一个飞行员就难了。同理,我们要选到一个满足法律法规条件的独立董事也不难,但要选到一个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业绩的提高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优质独立董事就不那么容易了。这样,硬条件以外的软条件就成了独立董事选择问题的关键。
    三、股东选择独立董事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独立董事不应该由大股东来聘用,更不能由董事长来“任命”,否则独立董事就很容易被同化而失去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是独立董事的基本工作目标,一个自然而然的结论便是,独立董事应该由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选择。一般说来,无论是业绩优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业绩欠佳上市公司的股东都愿意选择优质的独立董事作为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言人,业绩欠佳或“问题公司”的股东则更是希望能选到优质的独立董事来扭转局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股东的视角

,使其股票升值(至少不贬值)。
  股东们选择独立董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司所在行业的特征、公司规模、公司成长阶段、产品特征、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竞争态势和技术变化等。比如说,生产性行业的公司选择对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比较熟悉的人土来当独立董事就比选择一个纯粹的门外汉更有意义;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确保有一名财务专家作独立董事肯定会有助于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水平的提高。股东们还应该考虑到,上述因素是动态的,因而独立董事的人选和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也应该根据变化进行调整(当然,这种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
  根据英美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上市公司一般趋向于选择财会专家、法律专家、非同行业公司的高管人员、经济学家、股票专家、管理专家和科技专家作独立董事。根据独立董事的性质,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键因素,一是“独立”;二是要“懂事”——他不仅要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知识,行业基础知识,还应有长远眼光,能帮助公司朝着有利于公众信任和持续、平稳和健康的方向发展,有能力抑制和扭转“董事会失灵”和“内部人控制”。基于此,我们假定优质独立董事(1)是愿意独立董事的诚信、能力、声誉、个性及职业相关度的函数。其函数表达式为:I=f(T,A,R,PR)。式中:T表示诚信(Trustfulness);A表示能力(Ability),R表示声誉(Reputation);P表示个性(Personality);PR表示职业或专业与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度(Professional  relatedness)。
  诚信本指一个人在道德品行上要诚实、讲信用。在经济学看来,诚信主要强调组织或个人通过忠实履行承诺来取得他人或公众的信任。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诚信是基于人们共识的一种契约,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应首先遵守的“游戏规则”,它反映市场主体之间和个人之间理性承诺和约期履约相结合的关系。由此看来,诚信是市场经济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准则。就独立董事的选择而言,诚信应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有了诚信,独立董事才会像关心自己的利益那样去关心公司的事务并有效杜绝自己的背信弃义行为和自我交易动机。相反,一个爱虚伪、爱说谎,为了自己或某一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的人,恐怕难以指望他能认真地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去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且,诚信还是事后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的主要弥补措施。
  经济学认为,声誉是长期动态博弈的结果。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契约各方履行职责是基于相互信任,而相互信任的基础是多次重复交易,长期信任就形成了声誉。愿意独立董事声誉较高,意味着他们具有较高地位,他们努力工作,并非是为了索取更多的剩余,而是期望得到更高的评价、尊重与成就感,这样,他们就会珍惜自己的名声,以其超然地位,在其他董事和高管人员违规时,不会聪耳不闻,“看眼投票”,甚至“同流合污”。而且,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相当的独立与客观,并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表有价值的见解,无形中就会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帮助他们去开拓未来的市场。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有良好声誉的独立董事还是公司重要的社会资源,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地位和影响力。
  愿意独立董事的能力决定着其是否“董事”、“知事”,无能之辈是不应该被选为独立董事的,否则他在董事会上就只有机械地举手表决、签字画押的份,而不可能提出富有价值的见解。而且,能力与另两个变量——诚信和声誉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一者,诚信是能力被认可的前提,没有诚信的能力往往被看做是“投机取巧”或“善于钻营”;能力(主要显示信号是资产)对诚信(信用)有保证作用,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二者,有能力的人成功的概率必然要大些,其随之而来的声誉也就会高些,声誉反过来又有助于能力的发挥。再者,声誉是诚信重要的供给源,借助声誉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供给诚信这种稀缺的资源。
  一个人的能力可以分为显性能力和隐性能力两种。显性能力主要包括一个人的资本、在非政府部门的现任职务或在政府部门卸任前的职务、受教育程度、历史成就和工作经历等。这些能力对股东来说是相对容易观测得到的公开信息,因而都可以被看作是传递愿意独立董事能力的信号;隐性能力主要包括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反应能力等。隐性能力只能间接地被观测到,比如一个人在过去某件事情上表现得果断、英明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事情上都会如此,原因在于主客观环境在变。
  个性也是股东选择独立董事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心理学家凯立希(R.A.Kalish)指出:个性是导致行为以及使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各种特征和属性的动态组合。这些特征和属性包括需要、动机、价值观和完成任务的潜力、气质、性格、自我知觉、角色行为、态度等等。个性具有组合性、独特性、稳定性、倾向性和整体性的性质,而且大多数个性是天生和后天两种因素共同影响下形成的。孙彤教授的“中国百名成功企业家案例研究”结果表明,成功企业家在自我意识、气质、性格、情感等方面都有共同的个性特征。在自我意识方面,100%的成功企业家具有极强的自信心和自主性;在气质特征方面,大部分成功企业家属“胆汁质”和“多血质”气质,因而具有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必须的热情、胆识、敏捷和预见性;在性格特征方面,100%都倾向于刚强、果断、坚毅、开朗的性格特征;在情感特征方面,他们都往往是那些富于理性、在危机中保持沉着冷静态度的人。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墨守成规、四平八稳、优柔寡断、惧怕风险、人云亦云的人当独立董事能给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长远发展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懦弱、犹豫不决、感情用事的人能在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时坚决说“不”;我们更难想象一个对参加董事会会议都持消极态度的人,能花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注意”(Care)和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有效督促公司进行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当然,在选择独立董事时考虑个性因素会存在许多技术上的困难。正如Amit,et,al(1993)所指出的那样:许多心理学家对企业家的个性特征进行了大量研究,但至今未发现其区别于非企业家的心理特征。但我们认为,通过一定时期的观察,要了解一个人的个性(至少是一个轮廓)也并非不可能。
  我们之所以把愿意独立董事的专业及职业背景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度作为分析函数的一个自变量,是因为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与其对公司的贡献呈正相关。Pearce和Zahra(1990)的研究表明,非执行董事的专业化程度与董事会战略参与正相关,非执行董事的专业化程度和董事会内部运行效率对董事会战略参与有很大关系。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德高望重的哲学家对现金流的理解也许远远比不上一个稍有经验的会计人员,一个造旨深厚的艺术大师的作用也可能不如一个刚出道的经济学者。从另一个角度讲,假如一个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与公司业务高度相关,而另一个相去甚远,那么这两个独立董事之间就很可能因缺乏“共同语言”而难以形成与执行董事或经理层相抗衡的合力。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为股东建立一个独立董事选择的总体框架(如下图,图中双箭头虚线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

  附图
    四、结束语
  本文只是讨论了股东在选择独立董事时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事实上,股东识别和筛选独立董事一则只是事前的一种主观判断和评价,二则他们不可能把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三则愿意独立董事拥有公众所难以观察和识别的私人信息,任何独立董事选择的指标都难以订得十分完善;况且,董事市场的不健全也会干扰股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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