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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不同层级证券市场的监管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  3、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
  针对公共服务业的控股公司而制定。目的是防止一些公司利用控股方式垄断公用事业,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该法要求任何一个从事公共服务业的控股公司都必须到SEC注册,提交定期报告,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子公司状况等;控股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经SEC的审核和批准;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进行的公共服务资产和证券的收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等。
  4、1939年信托合同法
  该管辖的对象为:金额超过  750万美元,根据信托合同公开发售的债券、债据或其它类似的借贷性证券。另外对信托合同的担保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该法规定了投资公司的行为规范,要求投资公司必须公布其财务状况和投资方针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活动的全面资料,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有充分的了解。该法规定,不论个人或公司从事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都必须向  SEC登记注册,在  SEC的指导下经营业务。
  6、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对破产的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金融帮助,减少其所遭受的损失,达到鼓励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
  7、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
  该法对内幕人士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对构成欺诈罪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将违约者的罚款从以前的每条罚款  1万美元提高至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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