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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及其补救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法大学出版社,1998,P239。

  [3]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 王献平,郑成思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P8。

  [4] 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贾湛,文跃然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P13。

  [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第1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41。

  [6]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P71。

  [7] [日]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 祝娅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P101-102。

  [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第1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40。

  [9] 徐洁,论动产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J] 中国法学 , 2002 .(6)。

  [10]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A].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P418。

  [11]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A].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P419。

  [12]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A].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p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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