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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

时间:2006-11-22栏目:证券论文

事责任”。这里所体现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值得称道的。问题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违法行为人负有民事义务为前提,并且还须受害人享有确定的诉权为条件。读遍《证券法》笔者发现有三条涉及“民事权利义务”问题:(1 )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违规交易者的民事责任);(2)第六十三条(“不实陈述”的连带责任);(3)第四十二条(“大股东短线利润”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这里完全没有提及“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从而受害投资者也就求告无门了。忽视民事责任不仅在于投资者权利受侵害得不到法律救济问题,它更涉及大量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问题。从实践上看,证监会几年来查处的无数案件都是由投资者举报而发现、查处的。当投资者屡屡发现查处的结果并未使得权利遭受侵害者得到补偿,那么这就意味着从根本上扼杀了投资者举报的积极性。

  「注释」

  [1]值得注意的是,利润率处于11%~10%的公司为103家, 业内人士多认为这是利润操纵的结果。

  [2]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鉴1997》,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3]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1月27日,第8版, 《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作者:房延安、戴铭)

  [4]参见《中国证券报》1999年1月1日, 第2版。

  [5]《上海证券报》1998年12月30日, 薛莉文,《走进依法治市新时代》。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4页。

  [7] 参见A.A.berle & G.C The Modem CorporationAnd Private Property,Pl,The Macmillan Co.1944.该书开篇是这么说的:“公司已不仅仅是个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工具……事实上,公司既是一种财产保有手段,又是组织经济生活的工具。……一如过去的封建制,现代社会体制已演变成公司制。”

  [8]《证券法》通过的前一天,厉以宁先生说,当前大家对宏观经济、股市都应建立信心,《证券法》的出台,有了法律规范,证券市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秩序,这就是“最大的利好消息”。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2月29日,第1版, 《证券法出台有利经济发展》一文。我相信投资者也不会因为厉先生这番话就马上“买进”。长期的利好并不意味着当下股市处于“买进”价位。

  [9] 注: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2月30日、《证券市场周刊》1999年第1期有关评论。

  [10] 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原稿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所作的批准决定,不表明对发行人的证券的价值及其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关于对此条的讨论,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0月30日,第1版, 《为证券市场定方圆》一文。

  [11] 我国的证监会其实就是仿效“SEC”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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