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经济论文 >> 税务论文 >> 正文

“入世”后合理保护我国产业发展的流转税对策研究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税计划指标等。结果是,在国际商品市场上,我国以含税成本出口的商品与世界上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并按税率退税国家的无税成本出口商品难以公平竞争。
    三、我国合理保护本国产业的流转税对策
  笔者认为,适度产业保护税收政策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符合WTO规则;充分利用WTO原则中的例外;产业保护要有先后序列,要分轻重缓急;保护要适度,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开放。面对中国税制现状,保护本国产业的流转税对策可分两个层面:一按国民待遇原则规范税收制度建设,给内、外资企业,进、出口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二是相机抉择产业保护税收政策,即根据中国入世后,国内外产品市场和本国各产业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在WTO协议框架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约束范围内,充分利用WTO原则中的例外,动态确定国内产业保护的对象、手段、力度和时间。
    (一)调整和完善关税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保护本国产业上的余力
  1.依我国入世后产业发展的情势需要,必要时及时启动WTO“关税减让表的修改例外”条款,重开关税谈判,修改或撤消已作出的关税减让。中国在严格执行入世承诺关税减让表的同时,但若出现世贸组织允许的关税减让表修改例外情况,如因关税减让而对国内某一产业产生严重冲击,危及国计民生时,可以就关税减让表中的优惠或约束关税税率,进行重新谈判,修改或撤消已作出的减让,但需就此对其他成员国作适当补偿。在补偿谈判中,应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重新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不同产业的差别保护。
  2.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名优惠政策措施,提高关税的实际征收率,维护国家权益。关税优惠的重点应逐步向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倾斜,同时要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强化反倾销、反补贴税制,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是我国入世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外国商品倾销所害最重要的手段。我国应在WTO规则下,加大对国外企业倾销和外国政府补贴等针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关税的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高效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完善增值税制,以税收中性激励原受抑制的本国产业发展
  1.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多年,笔者认为,为中国入世后急需保护国内产业的情势所迫和近年来有所好转的财政状况所许,增值税转型举措应尽快实施。比较研究中的各种转型方案的利弊得失,笔者比较赞同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提出的方案:对所有的行业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适当提高增值税税率2个百分点,转型减收的代价部分由纳税人负担,部分由国家财政承受。(注: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转型应当及早出台》,《中国税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00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5月,第255页。)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消除上述生产型增值税对国产品的重复征收因素,提高国产品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2.适当扩大增值税征收面。结合增值税的转型,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既有利于增值税制的规范化,又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更能调动和激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三)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充分发挥其在国内产业保护上的准关税作用
  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国内产业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的轿车、部分汽车配件、部分数字化产品(如部分应用软件、影碟),混合型卷烟等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税率。由此,抵消部分我国入世后关税保护弱化对国内幼稚产业发展和税收收入的负面影响,给本国产业一定程度的隐性保护。
    (四)调整出口税收政策,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对各进口国家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我们必须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争取最有利的出口条件。
  1.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我国面对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到来,必须鼓励货物出口,提高出口退税率。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按产品的品种多次提高了退税率,但平均退税率水平尚未达到征税率,我国出口产品仍然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有必要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完善“免、抵、退”税政策,最终实现所有出口货物零税率的政策,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2.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我国现只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还要可以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笔者认为可以探讨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佟家栋主编.国际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2]  龙永图.世界贸易组织知识渎本[M].北京:中国对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
  [3]  高永富等著.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  刘广平等编著.海关征税[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上一页  [1] [2]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