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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资本投资面临的体制性歧视及对策探讨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有必要建立针对私营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第一,在健全的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下,允许私人资本自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第二,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第三,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保证担保基本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完善现有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第四,淡化政府色彩,实现融资担保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五)尽早出台倾向于中小企业的反垄断法
  我国政府承诺将不再对国内垄断行业进行保护,但是我国企业500强,乃至挤进全球500强的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只是具备了相应的规模,其竞争力和赢利能力甚至不足于与某些排不上名的发达国家公司相比。因此入世后,需要制定完善而严历的反垄断法律,为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一,鉴于跨国公司有能力弱化市场竞争程度,反垄断的目标需要由国内电信等特殊垄断行业扩展到所有领域。第二,垄断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中国国情。限制垄断的措施不能简单措用发达国家的水准,防止跨国公司以层层控股方式间接达到市场控制效果。例如可以把所有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公司的市场份额等指标加总起来作为衡量市场占有程度的指标。
    结束语
  市场规则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公平的游戏规则和进行公正的监管,私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在于其自身。我国多数私营企业素质较低,管理水平落后,这些也是束缚企业投资积极性的原因之一。毕竟,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入世为私人投资者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主动迎接挑战,抓住机遇,私营企业的发展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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