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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促进企业出口的财税对策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也是WTO所禁止的出口补贴。(4)为解决中央财力不足和企业急需资金的矛盾,应大力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2.全面推进“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目前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先征后退”相比,具有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及时得到税款和减少退税制度本身的成本等作用。今后对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也应改“先征后退”为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3.提高工作效率。(1)简化出口退税程序。现行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的是票据管理,近年来退税票据越来越多,票据上的项目也越来越多,降低了工作效率。(2)推进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关工程”建设,推进“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工作涉及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多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国际商务的各个环节——沟通、调研、营销和交易——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政府应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新产品开发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由于这种方式一般不造成价格扭曲,因而符合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关财税支持措施不构成SCM的禁止性补贴。政府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当今世界上最流行的促进出口的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设有专门机构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如英国的海外贸易委员会、日本的JETRO(注:参见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韩国的KOTRA(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C),载《关于中国加入WTO知识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这类机构为本国企业提供各种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包括国际市场行情分析、市场调查、潜在贸易对象,以及投资环境等。另有一些政府资助的民间机构,以协会的形式,吸收企业为会员,从事相关服务。例如,芬兰外贸协会为芬兰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它有公司会员700多个,在50多个国家开办了60个不同类型的贸易中心,在市场信息和市场研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快速高效的服务机制。
  在我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主管的驻外商经处、进出口商会,以及行业协会有类似的职能。据了解,由于人力和经费不足,其作用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加入WTO后,这类问题更加突出。在财政支持方面,1996年,国家决定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用于设立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这是中央政府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财政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截止1999年4月底,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共97.53亿元。2001年,我国启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鼓励企业努力扩大出口,有针对性组织各类企业参加国内外展博会,争取多成交、多出口。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注:资料来源:WTO,ANTI-DUMPING:STATISTICS,Initiations:by  affected  country.),该法律的出台,为今后制定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财税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的问题是如何制定具体的财税政策,既使之符合WTO规则,又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这里提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首先要符合WTO的要求。中央预算中的外贸发展基金,在使用上尚没有制定和公布统一管理办法。目前实行的申请和获批标准与出口业绩挂钩的做法不符合关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说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注: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因而急需改变以往的做法,制定统一、规范、公开的,并符合WTO规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其次是转变基金使用的重点。改变过去注重培育出口生产能力和按照项目来分配使用基金的做法,应把重点转向开拓和保护出口市场方面。
  2.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与出口信货、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业务等金融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在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中的作用。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制度,改现行每年申请一次为常年受理申请审批,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3.设立功能完善的驻外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形成政府机构与民间机构两级体系,对民间机构的运作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不同机构之间划分职责、协调配合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4.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电子商务代表着21世纪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具有信息完全、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而且国际电子商务是真正的“税外区域”。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发展潜力。
    四、增强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任何产品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研究开发是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基本途径,而自主知识产权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为摆脱对国外的依赖,缩短主要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必须提高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但是靠企业自身积累很难形成足够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进行技术创新。目前,我国99%的中小企业没有研究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中也只有1/3的企业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但其中相当多的研发机构尚不具备真正的开发能力。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费投入低,大大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加入WTO后,我国将执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承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股份要求、国产化要求、出口业绩要求等限制性措施,同时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这两个协定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垄断地位,因而在技术转移方面将出现更多的

限制性商业做法。这种制度性变化,使得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惯用的合作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模仿等技术创新战略不再行之有效,自主开发将成为今后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形式。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不仅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且在国内市场上还面临着来自入驻我国的跨国公司内销产品及国外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缺乏技术创新能力,难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需尽快建立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根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战略”,实行了一系列的财税和金融政策,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和促进产业化。现有政策主要包括:(1)预算拨款。包括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科技三项费用(现改成“产业技术研发基金”)科学事业费中的“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以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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