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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税收面临十大调整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了社保广覆盖。浙江已宣布近年在农村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今后将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社保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保体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如果将个人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再加上“两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线(相当于国外贫困救济,联合国规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这就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税制,理顺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费改税。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看,在费改税的同时,改革和调整农村税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只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可行的。根据税收统计,2002年每年来自农村的4税大约为500亿元左右,如果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每年少征税约100多亿元,只占一年税收入增量的1/20,但对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费改税是城市企业需要继续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企业负担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费负担依然较重,税收负担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较突出。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清理收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调节为主。
  3.完善地方税制,合并、简化、避免重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大部分地方税种未做改革,故应当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及责权十分重要。应当考虑适当扩大地方税权,确定支出和收入规模及责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
  4.明确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关系。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所得税与地方税制的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和科学的分成。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出发,特别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考虑在事权确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税权与责权,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为,避免追加税收计划和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竞争环境
  现行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涉外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类是对内资企业的多种政策规定。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和以地区为主的鼓励政策。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体现政策的统一与透明性。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是:由现行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向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转变。
  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处理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坚持,未到期的允许继续执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长执行期;所有企业一律执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关税机制
  应用关税特别条款和保护措施,保护我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利益。企业还应当做好信息准备、法律准备、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准备,应用世贸组织规定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及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合法权利。
  2002年开始实行的“免、抵、退”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出口是一个进步。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而且对于纯外贸出口企业而言,也还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税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实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税率,并保证彻底退税(不仅要退增值税,而且还要退消费税和其他流转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进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
  财政与税收体制实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
  1.解决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财务财会制度规定协调衔接;明确、细化有关的收入实现、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含义;明确坏帐准备金提取,风险金提取和商誉摊销等等相关问题。
  2.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以及不同行业、特殊产业采取差别折旧率等。
  3.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税制,调整现行税制的法律级次。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级次太低,是客观存在,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内容有3大部分组成:税务部门管理与组织征收的22个税种;农业税4个税种;关税(7300个税目)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宏观层次把握、完善与建立新的税法体系尤为必要。这就要择机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适时调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制,尽快完成一些税种的立法,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因此,为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层次人手解决:对具有法律级次的、第一层次的税法,应当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提升;对具有条例级次的、第二层次的法规,应当进一步规范、明确、衔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级次,上升为立法;对具有文件性质的、第三层次的国务院、部门政策规定,应当清理、简化、减少、并部分废止,并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性、透明性、针对性;对具有地方政府部门性质的、与中央政策规定不符的第四层次的规章、措施及办法,应当坚决清理、审查、废止。
  2.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目标是为建立全面统一的中国税制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的税制构成是三大部分,即涵盖第一、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制、专门的农业税制和关税制度。这样的税制显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是不协调的。因此需要确定改革目标,逐步推进。首先,要搞好农村税费改革,为建立全面统一的税制奠定基础。其次,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再次,对农民暂不征收收益环节和财产环节的税收,待条件成熟时再加以考虑。最后,经过几年的过渡,对三次产业统一实行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及行为税等,从而建立起中国统一的、全面调控的、具有法律规范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新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法体系。
  总之,我国近期需要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这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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