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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税权划分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关系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公众切身利益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但在税目、税率的设计上可设置一些弹性区间,允许地方在区间内确定执行标准,如个人所得税、地方消费税、营业税等。3.影响范围只在地方本级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归地方,由地方决定其税基、税率、减免、开停征及征收管理等项事宜。但其征收方案需报中央备案。4.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经中央批准后可授权地方开征部分地方色彩浓厚的新的地方税种。5.对某些地方小税种,如果征收成本高、征收数额小,地方有停征的权限。
  对税收立法权进行以上划分,一方面可以保证中央的权威,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避免因地方各自为政而可能引起的地区间低税竞争扭曲资源配置从而造成效率损失的现象;另一方面亦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本地的社会经济,合理配置当地资源,提供符合本地居民需要的公共产品。
  (五)构建地方税权的“公共选择”制度约束
  适度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根本目的是通过地方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来增进公共利益,体现“公共选择”的优越性。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它的征收和支出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即居民的约束和中央政府的约束。居民约束还可再分为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前者是辖区内居民通过政治程序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约束;后者是指居民若对某个地方的财政收支不满,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最适合其居住的地方。民主制度可以为内部约束做保证。现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为人民通过政治程序表达各自对当地税收征收状况的看法提供了有效途径。而外部约束必须具备迁移自由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竞争这两个条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资源的流动性提高经济效率。虽然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移动,但大量人口的季节性迁移(如“民工潮”等)以及不考虑户口选择居住地的现象已大量出现,随着户籍管理的相对放松,人民选择居住地将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当地的税收课征情况。可以预见,税收分权带来的地区间财政竞争迫使地方政府不断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当地居民的福利水平,保持最佳的吸引力。但是在税收分权时应考虑避免地方政府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地方公共财政在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可能采取一些不符合中央政府要求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到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因此,成功的财政分权也要求中央必须对地方拥有的税权进行适当的制约。借鉴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的经验,必须对地方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的范围、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税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环境下开征,从而杜绝“乱收费”变为“乱征税”。总的说来,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1.不得损害中央政府的权益,如不得侵蚀中央税的税基;2.不得损害其他地区的权益,如通过税收出口向其他地区转嫁税负;3.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权益,如采用过高的税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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