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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时间:2022-08-07 22:11:00 税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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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问题。(注:在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前,似乎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存在性问题。然而,关于这个存在性问题,并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讨论清楚的,有鉴于此,作者已另外撰成一文。因此,本文的一个预设前提是,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剩余价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发展的格局的形成,已使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受到冲击,按要素分配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选择。如何在理论上协调这两种存在着矛盾或对立性的分配方式,使它们共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成了理论创新的迫切要求。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按要素分配有其合理性,但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既不等于按资分配,也不等于按劳分配,而是资本(土地被视为资本的一种)和劳动共同参与的剩余价值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是有效率的,也意味着在第一次分配领域里引入了公平的因素。
      一、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的看法
  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在强调效率的经济学家们当中,流行着两个口号:一是按要素分配,此即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二是分配的份额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因而这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这两个主张容易让人联想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发达国家抛弃了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模式,因而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关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马克思做了最为深刻的揭示。为了理解我们的怀疑,先梳理一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很有必要的。不过,我们不打算详细地叙述,马克思是如何论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及其如何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约束下得以实现的过程,仅仅简要地考察一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属性及其大体分割方式的分析。
  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因此,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由劳动者占有他们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却凭借自己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了这种剩余价值。“劳动力的剩余劳动,是资本的无偿劳动,因为它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一个无须他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页。)
  剩余价值虽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但它并不是资本所有者能够单独占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由资本实现并由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瓜分,从而形成利润和地租。“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58页。)这样,所有这些形式的东西,实际上是共同对工人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结果。
  通过比较,马克思特别指出了利润、地租与工资的表面相同之处与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更确切地说,“工资以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56页。)
  我们记得马克思说过,资本家作为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尽管具有两重性,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过,在讨论剩余价值分配时,马克思并没有提到对这种劳动的分配。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相对于非所有者经理人员的薪金收入而言,资本家因为管理而得到的收入本身,也体现着一种有酬劳动,故而不在剩余价值分配之列。
  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占有和消费,而是为了资本的增殖。因此,他一般会把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作为资本或积累起来。“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5页。)这种积累可以表现为外延扩张,即在旧厂之外添设新工厂;也可以表现为内含扩张,即扩充原有的生产规模。问题在于,“要使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所决定的分配条件和消费关系下实现并再转化为新的资本,就是说,要使这个过程能够进行下去,不至于不断地发生爆炸,商品就生产得太多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但资本却做不到这一点,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
  以上就是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这种分配的社会属性和结局,是与早期资本主义本身的社会属性和命运联系在一起的。迄今为止,资本主义当然没有因为爆炸而死亡,但其中的秘密并非像西方一些学者所断言的那样,是马克思的预言错了。在某种意义上,早期资本主义确实像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已经死亡,只不过其死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不是通过革命而为社会主义所取代,而是通过种种社会改良尤其是分配制度改革而转变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对于这一点,下面还将予以申述。
      二、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传统分配方式及其变革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分析,为我们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问题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不难理解,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都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资本本身的增殖,换句话说,也就是所谓的效率,或所谓的效用最大化。但是,其次,资本主义分配的另一个本质趋向就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这一趋向的存在,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干预,比如,如果没有政府的以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措施,而只有纯粹的自由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那么,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就不可避免。(注:应该说,马克思的逻辑本身并没有问题。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却在20世纪以来发生了改变:资本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革命(因而其实也是从马克思的理论)中获得了启示,汲取了教训,放弃了完全自由放任的立场,以建立福利国家等形式,对资本主义进行再分配干预和社会改革,从而在保证资本继续自我增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马克思所预言的那种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避免了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据此宣布,马克思的预言失败了。他们认为,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本身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使分配差距缩小

。比如,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就提出了所谓的倒U型假说,以此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演变规律。不过,  我们认为,库兹涅茨关于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分配平等化效应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参见陈光金:《中国乡村现代化的回顾与前瞻》,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531页。)马克思本人曾经根据这样的逻辑预言,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基本上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并且,在资产阶级的无情压榨之下,无产阶级将成为革命的阶级,成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掘墓人。与此相关并且同时决定资本主义命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资本自身增殖所导致的商品生产过剩,实际上,这种过剩的产生,又是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因为贫困化而缺乏现实购买力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纯粹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灭亡都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认为,替代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的,将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根据上述理论逻辑,公平就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目标,成为其区别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方面,效率则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公有制经济下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体现公平的基本分配方式。当然,还要做出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并且这些扣除被认为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必要形式。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传统按劳分配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在城市,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级差的基础上,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多劳多得停留在纸面上。在农村,在做出各种扣除后,剩余部分被分成基本口粮和工分粮两部分,基本口粮是平均分配的,工分粮则带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但是,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能够用于按劳分配的剩余产品少得可怜,按劳分配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激励作用也非常微弱。上述城乡分配情形的综合结果,当然是整体上缺乏激励和活力,导致整个经济的停滞甚至滑坡,进而引发了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增强收入激励。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最为成功的。农村改革实际上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这就是所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制下,农民最初实现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本质上,除了必要的社会剩余外,农村的收入分配实际上具有一种新的特征,即农民不仅获得了自己的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还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剩余产品。于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生产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剩余增加了,积累也增加了,从而为农村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初始条件。
  城市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工资体制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都没有被很好地理顺,同时却形成了另一种格局:在做过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即上交国家利税)后,企业不是考虑自身的积累,而是想方设法提高职工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贷款发奖金搞福利,想方设法把企业的利润分光吃尽,甚至对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也不放过捞一把的机会。企业因此日益变成空壳。与此同时,提供高度复杂劳动的管理者阶层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按规定可得到的收入,与他们实际付出的劳动不相称。这一方面导致了管理者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导致了所谓的“58”、“59”现象。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亿元,国有企业亏损面在70%以上。当年国有净资产6691.75亿元。  (注:《经济日报》,1994年11月15日。)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78年,农村的所有家当约值849亿元,到1992年,  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合计13000亿元,是改革前的15倍。(注:《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2月3日。)城市公有制企业经营日益滑坡,最后不得不走上破产倒闭、减员增效这种增加社会痛苦的改革道路,这其中尽管还有许多别的重要原因,但僵化的分配体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种种变化,与私营经济的崛起一起,对传统按劳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而提出了重新认识剩余价值理论的要求。这种呼声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它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亦即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剩余价值;其次,它要求理论上不把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得剩余价值的行为视为剥削,或者至少不要把这样的所有者视为以剥削为生的剥削者。
  这样,我们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模式中,由于公平被过度强调,效率的考虑实际上就受到过度压制,结果是效率的丧失与低水平的公平共存以及这种分配模式本身的终结。可见,如果说,只考虑资本增殖和效用最大化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其自我灭亡的结果,那么,过于讲求平等的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结果却是另一个悖论:按劳分配变成了一种形式,“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牺牲了效率,因而牺牲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终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任何分配制度,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走极端,或者只讲效率,或者只讲平等,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导致其自我终结的悖论。实际上,马克思心目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展、人本身也高度发展的结果,因而本来是以经济的高度效率和人本身的道德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的公平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无条件的实现。(注:在分析资本的历史使命终结的条件时,马克思就这样说道:“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财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而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即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了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普遍需要,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惟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实践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7页。)
      三、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现阶段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限度
  在讨论中国现阶段的剩余价值分配之前,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各种经济单位的税后纯利润视为剩余价值,因而,所谓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是指税后纯利润的分配。这样,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分配,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同的概念。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见解,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息(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工资。但是,在我们看来,这种理论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工资是对雇佣工人付出的必要劳动的补偿,就像资本和土地本身的耗费都以收回成本的形式得到补偿一样,因此,利息和地租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价值,而工资则属于成本范畴,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只有在作为人力资本的劳动的耗费不仅能够以工资的形式获得补偿,而且能够像物质资本一样获得“利息”时,亦即在对人力资本的耗费也能够做到“还本付

息”时,我们才能以同样的逻辑讨论上述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亦即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才能区分所谓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把工资与利息、地租混为一谈,即使不考虑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剥削问题,也是很不公平的:按照这种理论,对物质资本的耗费需要还本付息,而对人力资本即劳动的耗费却仅须“还本”。
  总之,工资属于成本范畴,工资额的大小,从理论上说,取决于劳动力的生产成本,通俗一点说,即取决于与一定的时代相称的必要的生活条件水平,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在讨论剩余价值的分配时,无论我们说的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与工资范畴无关。马克思本人其实也是这样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
  在做出上述说明后,结合前面两节的分析,不难看到,就中国现阶段的实际而言,无论从公平的考虑出发,还是从效率的考虑出发,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并非没有根据。按照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可以说,作为一个非常长久的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消灭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条件。既然如此,在分配方式上也就没有条件完全实行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制度,承认按要素分配,这既是理论保持自身一致性的需要,也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
  假定雇佣工人每小时创造2元的价值,雇用他的资本付给他10  元钱的工资,那么,如果他一天仅工作5小时,获得10元钱的工资,  便意味着他与资本做了一次等价交换,他没有受到剥削;如果他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但只拿到10元工资,那么他就创造了6元的剩余价值,并且如果这6  元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无偿拿走,他就受到了剥削。这是剩余价值论的基本思路。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资本,工人就不能出卖其劳动力以获得那10元工资。可以说,工人在利用资本谋生。但在资本私人所有的情况下,它为什么要平白无故地、一点好处都没有地“帮助”工人谋生呢?它难道就不应该指望工人给一点回报吗?确实,在原始共产主义时代,没有私有制,所以我的就是你的,你饿了可以拿我的产品如采集到的食物或狩猎到的猎物去充饥,反过来也一样。但后来有了私有制,再这样做就不行了,相反,使用产权属于他人的资源是需要付费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因为私人产权的确定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巨大激励,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当然,在传统农业社会,亲友、熟人之间的帮助和借贷行为可能不需要即时结算回报,但也不是没有回报,因为亲友或熟人之间的这种帮助或借贷行为是互惠性的。我今天痛快地借东西给你,不需要你给任何好处,但明天我可能要向你借用其他的东西,我也希望你不会因此向我索要任何报偿。因此,资本通过与劳动结合而获得一些好处,仍然是有其合理性的,是促使资本能够“乐意地”与劳动结合的激励因素。
  一般地说,在公有制社会,劳动者不仅要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不仅要付出必要劳动,而且要为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的建立提供剩余劳动,亦即要提供所谓公共必要劳动,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公共必要劳动,社会就没有资本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而难以发展,其结果对劳动者自身的发展是不利的。但在私有制社会,如果资本不能获得或占有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同样也不能有所积累,因而也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其结果将是整个社会不能有所积累,从而不能有所发展,这同样也不利于工人阶级的发展。因此,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他利用资本谋生的回报或价格(被称为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劳动者再提供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自我积累或增殖及其所有者的消费基金的来源(这被称为企业主收入)。(注:当然,资本按其本性不会停留在这些要求上,它往往会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而不允许工人分享自己提供的任何剩余劳动。当劳动生产力等条件不发生变化(即没有显著提高)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自己的积累,没有机会自己当老板,甚至生活水平也难有提高,而只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陷入绝对或相对贫困的状态。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剥削。)我们不妨把这看做按要素分配的一个内容。
  但是,必须注意到,在目前倡导按要素分配的各种论点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抹煞按劳分配的必要性。在这种倾向中,被认为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资本,而且是物质资本。劳动者得到工资,据认为,这就是所谓的按劳分配,资本得到剩余价值,则是按要素分配,两者各得其所,从而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或统一。应该说,这种可能流行起来的观点其实是非常混乱的,也是不合乎整个时代的发展趋势的,因而是有害的。
  首先,它把劳动者工资与按劳分配混淆起来了。如上所述,对劳动者来说,工资不过是对他付出的劳动的补偿,是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对资本所有者来说,工资是他用来购买劳动力的预付资本,形成其资本的可变部分,在核算时,工资要被计入成本。因此,虽然工资是劳动者的收入,但劳动者得到工资,并不意味着那是他的按劳分配所得。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下,企业上交利税后的纯利润在扣除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后的剩余,要按照工人的劳动贡献分配给工人。因此,按劳分配本质上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其分配的结果,并不仅仅是对劳动力耗费的补偿。换句话说,按劳分配应当是指劳动者按自己的劳动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再换个角度来看,传统的按劳分配本身也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只不过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劳动,而不包括其他要素。反过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如果仅指按资分配,那也不是真正的按要素分配,虽然其中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但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资本了。总之,只有在把劳动和资本都看做可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时,按要素分配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性,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有着内在的限度。对此,文本第一节已做了说明。
  其次,它不合乎现代社会分配制度变革的大趋势,并且隐含着拒绝高智力劳动获得更多报酬的理论前景,而这既不公平,恰恰又是最有害于效率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剩余价值的分配早已开始突破马克思时代的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种分配革命。(注:何传启:《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从20世纪开始,为了得到劳动者的合作,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日益考虑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状况,甚至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特点、新趋势与新动向。
  从企业内部来看,发达国家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最主要方式有这样几种:(1)企业利润分享制(普通职工参与),到20世纪90  年代,美国和法国分别有5500万人和1400万人参与这种制度;(2  )企业价值分享制,主要是股票期权制,起初主要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来日益向普通职工扩散,比如,到1997年,美国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向全部职工授予股票期权;(3)企业所有权分享制,  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职工

持股,到1990年,美国有1000万名职工参加职工持股计划,约有500家公司的股权全部由职工持有;(4)企业管理权分享制,又叫职工参与制,目前,实行职工参与制最普遍的德国1860万名职工参与这种制度,占全部职工的85%;(5)专业人员贡献报酬制。当然,劳动在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剩余价值份额尚非很大,普遍在15%以下。(注:何传启:《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是不会排除劳动参与的,这样一种按要素分配方式,当然还是讲求效率优先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借鉴。
      四、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国家的作用与需要
  从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社会主义社会,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对公有制企业而言,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搞活公有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的需要。在中国农村改革之初,农户的积累就是这样实现的。而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包括管理者)由于对企业利润没有直接索取权,所以在生产时满足于所谓“零效益”结果(即仅仅把自己的工资生产出来),而在消费上则表现出很高的热情。这当然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无论是对公有制企业,还是对非公有制企业,承认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是坚持按劳分配的需要,也是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的体现。因而是在现阶段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统一的需要。
  第三,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是资本社会化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超过了单纯的物质资本的作用,人力资本尤其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日益要求享有与物质资本相等的剩余索取权。
  第四,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使劳动者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总之,可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如能体现本文所理解的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那就无异于为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创造了一种保障机制。(注:另一种保障机制是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以国家再分配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如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这种机制涵盖整个社会,并且有利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种机制同样具有保证和提高效率的意义,并且是使全社会受益:它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还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础条件。相比之下,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的保障机制所涵盖的主要是实际参与生产过程的两大要素,即资本和劳动,但它同样具有促进效率和保证公平的双重作用。按要素分配意义上的保障机制发生在第一次分配领域,可以称之为“一次保障机制”;以国家再分配为基础的保障机制发生在第二次分配领域,可以称之为“二次保障机制。”这两种机制的结合,正在成为发达社会的分配模式的特征。)通常,社会公平的实现据认为是国家再分配(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功能,而第一次分配只能讲求效率,并且拒绝公共权力干预。然而,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却表明,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也可以体现公平,反过来说,正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产生更大效率。也因为如此,不仅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日益推行上述剩余价值分配制度,而且政府也普遍支持企业这样做。例如,法国政府于1967年规定百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英国政府于1978年制定利润分享制法规,美国国会于1974年立法支持职工持股计划,等等。
  当然,在上述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过程中,各种要素所占有的份额,是不可能相等的。一方面,就劳动要素来讲,不同质量的劳动能够获得的份额就是不同的,普通劳动的份额必定小于复杂劳动的份额,劳动越是复杂,其可能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份额就越大。这里所说的复杂劳动,既包括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劳动,也包括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在非公有制下,资本所有者如果参与管理,或者就是最核心的管理者,同样要获得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的份额。换句话说,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中,同时担当企业管理者角色的企业主完全有理由凭借自己高度复杂的管理劳动获得较大的份额。另一方面,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知识、专利等)的所有者,在非公有制下,同样要凭借自己的所有权获得较大份额,这是非公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而且,在纯粹市场化的条件下,非劳动要素所有者与管理人员必将成为剩余价值分配中的强势力量,而纯粹的劳动力所有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则不可避免地会是弱势力量,两种力量的谈判地位不可能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承认,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剩余价值的创造确实不是一回事。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创造所反映的主要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而价值尤其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所反映的,则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剩余价值的分配实际上就成为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制度安排。这种分配的相对公平,不可能完全通过上述两种力量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博弈来实现,而必定需要社会制度安排来调节。换句话说,剩余价值分配的完全市场化,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公平的陷阱。发达国家今天的分配格局的变化,实际上既反映了社会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也反映了社会制度安排的创新或变革。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政府就采取各种措施,调节剩余价值的分配。一方面,如上所述,这些国家的政府往往会鼓励企业内部的各种相对公平的剩余价值分配制度创新,甚至会以立法的形式固定这种微观的创新,使之成为宏观的剩余价值分配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国家还会采取各种形式的由累进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支撑的社会福利制度,来缩小市场化的剩余价值分配所造成的差异。这就无异于使“一次保障机制”与“二次保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一次保障机制”由于从一个侧面使劳动(尤其是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知识劳动)获得更多的收入,所以有助于催生和维持一个庞大的、具有社会稳定作用的社会中间层。“二次保障机制”则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各种保障,保证他们不会生活无着,保证他们的子女获得更好的社会竞争能力,等等。
  有鉴于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我们主张建立市场调节与制度调节相结合的机制,而反对完全把剩余价值的分配交给市场机制的主张。在我们看来,尽管承认还是不承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一个承认还是不承认多种所有制共存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定,“至于份额到底是多少,生产要素中,多少是资本的贡献,多少是劳动的贡献,理论上很难确定,要在市场中确定,这是一个实践问题。……分配的份额不是一个理论研究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践的结果。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既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课题组:“劳动价值论专题研讨会纪要”,2001年。)否则,我们必定会把剩余价值分配权完全交给分配中的强势力量,亦即资本的所有者。在一个劳动后备军过于庞大、工会力量软弱、劳动者没有谈判地位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不会是完全一致的过程。社会生产力可能会有所发展,甚至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分配调节,而是“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重走早期资本主义的分配道路,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中南美洲发展模式的结果就是这样。中国现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很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45~0.500!
  诚然,大多数论者也强调,“社会分配不公要靠政府的宏观调节来矫正”,但是,如果没有关于如何矫正的科学理论,政府又如何能进行有效的矫正?因此,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进行理论的探讨,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要在借鉴发达国家20世纪初以来逐步展开的分配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的剩余价值分配模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以效率为目的的市场调节与以公平为目的的制度调节相结合的剩余价值分配机制,亦即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机制,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辅相成,同样需要把“一次保障机制”与“二次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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