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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更新税收观念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展至包括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城乡居民个人在内的多重财源。进人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改过去基本上只有一种“工商税”的格局,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税种的总数达到了34个。
    随着税收收入机制的调整,税收开始广泛地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同人们的切身利益日益密切地挂起钩来。这一变化,对传统的税收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按照变化了的形势重新审视税收观念并对此赋予新的解释。事实上,在当时,“必要扣除说”与新的经济体制环境的激烈碰撞,已经迫使税务部门和理论界转而启用“应尽义务说”去进行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然而,面对调整了的新的税收收入机制以及关于税收的新的解释,由于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人们做出的反应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跟上形势变化的步伐。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被告知其有纳税的义务,须拿出本已装入自己口袋中的一部分钱去交给政府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进而发展到下意识的躲又扩展为有意识的躲。其结果,各种偷逃税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滋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中的少部分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蔓延,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入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暗税”的方式从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收入,一旦面临多重的财源结构,须为履行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向形形色色的纳税人征收实实在在的“明税”时,出于观念上的不适应,一时难以找到恰如其分的方法和手段去和纳税人打交道。在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性的税收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性办法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级政府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以收费的形式填补收入的缺口。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事态演化下去,更为令人忧虑的局面出现了。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钱,也都是其可用于履行职能的钱。只不过前者纳入预算管理,不可随意调整;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自由支配。既然征税和收费被混同在一起,在管理上,收费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又有着种种的便利之处,所以,税费不分──不论什么钱,夹到碗里都是菜,重费轻税——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以费挤税,以牺牲中央税收为代价擅定减免税条款,甚至采用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逃税等一系列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便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
    ——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不管是税还是费;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其征收的钱,也都是其被告知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的钱。而且,由于后者的随意性较大,数额一路上扬,不仅给本来较为规范、负担相对稳定的税收打下了不规范的印迹,也使税费义务混淆——不论什么钱,只要是政府部门所收都是税,纳税心理逆反——对不规范的费的反感连累于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意:权利义务对称说 
    由以上分析可见,税收观念与经济体制环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税收观念应当也必须加以更新。现行税收收入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固然可归之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以“应尽义务说”为代表的税收观念同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不相适应。
    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到底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通行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讲到某人负有什么义务,同时便意味着他拥有怎样的权利。反之,讲到某人拥有什么权利,同时便意味着他负有怎样的义务。在税收上当然也不例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广大的企业和居民,则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受益者。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只不过为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和受益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在这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是一种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因此,可以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反思起来。如果将税务部门的行为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区别开来,将前者称为征税人——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将后者称为用税人——各项税款的最终使用或运用者,从而对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察的话,可以认为,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观念上的模糊,是这些年来阻滞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营造进程的关键所在:
    ——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在贴近现实生活方面,“应尽义务说”尽管比“必要扣除说”前进了一步,但前者毕竟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衍生并作为后者的延续而提出的,因而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明晰或不那么明晰,人们可以不讲成本、不计报酬而无偿奉献。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

的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不仅越来越明晰了,其利益驱动机制也已形成并有日趋强化的势头。经济体制环境一旦走到这一步,权利与义务便如同一对连体婴儿一并进入人们的生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便不能再为人们所认同。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意识愈益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单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未有明确的权利相对称,很可能滋生人们的逆反心理,甚至萌发偷逃税的动机。
    ——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应尽义务说”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问题在于,与前述的道理相似,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所有制背景可以允许政府单纯强调征税权力的话,那么,到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只讲征税的权力、不讲征税之后的义务,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逆反纳税人的心理,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会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从而造成政府部门行为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如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受监督、忘记公仆身份而以主人自居、误将履行职能视作“恩赐”、以非规范性手段随意添加老百姓的负担等等。其结果,当然会大大抵消为营造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对于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来说,在纳税人面前,他们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诸如纳税人为什么纳税、政府为什么征税之类的问题。“应尽义务说”在未能获得纳税人认同的同时,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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