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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依法治税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策选择 

那么,现在我们能够为依法治税做些什么?

――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

税收的“缺位”主要表现在“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上,税收“缺位”的消除,自然要从规范政府收入格局入手。目前,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逐渐一致的意见,就是实行“费改税”或称作“税费归位”。

应当说,这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改革。之所以说它难,是因为,它要牵涉到沿袭多年的既得利益格局。凡是触及既得利益格局的改革,从来都是有难度而且难度非常大的。但难度大,并不等于没有实施这项改革的有利条件: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要全党上下统一认识,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费改税”甚或难度更大的改革――并非是办不到的事情。此其一;在这方面,我们也曾有过成功的先例。建国之初,那时各地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既有老解放区各个革命根据地沿用下来的原各自单独制定的税制,也有新解放区所实行的在税种、税自、税率和征管办法等方面差异很大的五花八门的税制。但是,随着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很快建立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此其二;我国有史以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机构精简和人员的分流,原有的收费主体会趋于减少,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负担会趋于减轻。“费改税”的难度和回旋余地,自然会相应缓解和加大。此其三。

关键的问题是,围绕“费改税”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既要积极(保证顺利出台和实施效果),又要稳妥(尽可能化解阻力,换取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在当前,可以选择的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思路是:第一,“费改税”从中央做起。注意一下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有关政府收入结构的统计文献,可以看到这样两个现象:其一,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税收(包括社会保障税)是其收入的基本来源。其二,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收费在收入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通常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那里。其中的原因不难解释,前面说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政府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另一是使用费。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是:收费项目与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且具有一种直接的服务报偿关系。毋庸赘言,同家庭、企业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公共事项,本来就是地方(非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

有鉴于此,“费改税”的工作,可以也应当从中央一级政府做起,既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那么,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现存的收费项目,经过清理,绝大部分都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范围。而且,追根溯源,在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费的兴起,最初也是发生在中央一级政府(如“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要中央政府带了头,率先实现了中央一级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费改税”便可依次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从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

第二,“费改税”与“规范费”同时并举。政府收入机制的非规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费大于税”这一特殊的矛盾现象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都应改为“税”。也绝不是说,“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入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本来即属于收费范畴或名与实均为“费”的政府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纳入规范化的收费轨道。或作为规费,按照规费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管理。或作为使用费,依照使用费的原则和标准加以征收。

第三,先清理,后规范,逐步纳入统一预算。首先,对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必要、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两大类。将那些已经构成政府部门运转的必要前提而且征收性质比较合理的收费项目,作为规范的对象保留下来;把那些既不必要也不合理、纯属乱收费的项目,坚决取消掉。其次,对作为规范的对象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通过“费改税”和“规范费”的办法加以规范。以此为基础,将“费改税”纳入税收轨道和通过“规范费”分别作为夫费和使用费管理与征收的政府收入,先采取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由财税部门统一管理和征收,但收入全部返还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

在我国,税收流失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而税收之所以会出现大面积的流失

,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后来,又加上了一条:税务部门的征管机制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存有距离。这些年来,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总是我们的主要着眼点。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征管改革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然而,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税收流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治税的社会环境也仍不理想。

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来,税收流失和治税环境的不理想,同治税观念的调整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恐怕有一定的关系。众所周知,对于老百姓为什么要纳税、政府为什么要征税的道理,我们一直是用“公民应尽义务”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来解释的。这样的说法尽管不错,但过于原则,过于笼统。而且,同市场经济的环境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通行的准则是权力与义务相对称。讲到谁负有什么义务,要相应说明他拥有怎样的权力。讲到谁拥有怎样的权力,同样要说明他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享有的权力,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义务,在市场条件下,同样是一种对称关系。

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消费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由个人或家庭分别消费、单独受益的一般物品或服务,如食品、衣物、家具等等;另一是由社会作为整体共同消费、联合受益的特殊物品或服务,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等等。前一类物品或服务,在理论上被称作“私人物品或服务”,可以由企业生产并拿到市场上出售,人们可以“直接”用钱从市场上买到;后一类物品或服务,在理论上被称作“公共物品或服务”,企业不愿也无能力生产,只能依赖政府以非市场的方式来提供,并且,人们要通过纳税的途径“间接”购买。

有位美国朋友闲谈时向笔者讲过这样一件事:一天,他家养的猫爬到房顶上,自己下不来了。焦急中,他打电话向警察局求助。警察特意跑来,搬梯子上房,帮他把猫抱下来。当笔者为此感到奇怪,问他为什么警察可以管这种事时,他不加思索地反问道:“为什么不可以?他们花的是我们纳税人的钱!”由美国朋友的这句话,想到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午餐”。只不过是为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因此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力。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

有鉴于此,应当下大气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治税观,并以此规范纳税人(居民和企业)、征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用税人(各级政府部门)的行为。

第一,对纳税人,要正面宣传和严管重罚同时并举。在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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