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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分税制立法问题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政企分开”、“职能转换”的原则界定政府的经济事权。政府应逐步放弃直接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且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无关的经济活动,放弃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集中力量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无力承担或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次,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政府经济事务与社会事务方面的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使各司其职。再次,可设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管事项,并可以由中央政府有偿委托地方政府单独办理。此外,对国有企业利润、公债收入、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也应在财政收支划分法中进一步明确其财政收入级次。

  制定国债法。国债是我国弥补财政赤字、筹措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现行国债管理的依据不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上,而且过于简单。国债法应对国债发行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债的种类、发行的规模、国债的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实现调整国债结构、控制国债规模、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使用效益等目标,使国债市场化、国债管理法律化。

  制定转移支付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上下级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均衡以及各地区间公共财力分配的大致平衡,但目前转移支付除规模不大之外,更主要的问题是不规范,不能完全实现转移支付的目的。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待于制定规范、完备的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立法应该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规定采用因素法、税收能力指数法等公式化的办法测算。特殊性转移支付应依专项财政拨款法规定的条件、审批程序、使用监督办法进行划拨,减少任意性。

  此外,还应制定与预算法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进一步划清各级政府的事权。

  综上所述,分税制立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经济上的分权关系,充分发挥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能优势,既确保中央权威,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呼唤着尽快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立法体系。

  「注释」

  [1]陈岱孙主编:《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4页。

  [2]陈共等:《财政学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页。

  [3]郝昭成等:《财税体制突破与利益重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4]储敏伟:《分税制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财经研究》1993年第12期。

  [5]于宗先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财政学》,(台)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89页。

  [6]参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12月15日)。

  [7]汪兴益:《试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贸经济》1994年第8期。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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