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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财政论—公共财政本质的深层思考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公共契约得到贯彻的工具。法制并非是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因为政府也必须遵守法律。在上面的博弈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财政报告制度的规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

    至此,我们已经完成了民主财政决策过程的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公共财政的决策主体,在表现上是政府,而在本质上是公众。政府只是在执行决策。公众通过选举制度和投票机制掌握着公共决策的实际控制权,并通过法律制度保证这一机制的运行。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公共财政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了。所谓本质,应当是同主体紧密相关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主体是国家,因而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而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主体在民,因而公共财政的本质是民主财政,是以人民为主体进行公共决策的活动。

    三、民主财政在公共财政中的表现

    民主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本质,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体现在公共财政的各个方面。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在学习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的理论和实践过程中,应该抓住公共财政的本质,用民主财政的眼光来重新审视公共财政。这样才能真正学到公共财政的精髓,在实践运用时也才能把握住正确方向。

    民主财政的表现大体有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财政民主决策

    民主财政要求政府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任务只是执行公共决策,而不能越俎代庖,自己为公众作出什么决策。政府不但要每年向公众公布其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而且遇到重大事件时要向公众说明,让公众了解情况,并遵照公众的决策。

    在我国,财政决策的效率问题一直是困挠着理论和实际工的一大难题。人们提出了许多指标体系,希望建立对公共政策效率的约束机制,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种财政资金的浪费以及由此滋生的腐败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是决策主体的缺位。

    财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公众缴纳的税收,而财政资金投向的决策权却由政府把持,公众没有发言权,而政府官员缺少有效使用资金的激励,这就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只有还政于民,还权于民,重大事项由公众直接决策,并接受公众监督,这一问题才能根本解决。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比如,三峡工程的决策过程就是通过人代会几次讨论才得以最后通过。又如现在正广泛开展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民主决策的改革尝试。

    2、财政分权:

    财政分权是实现财政民主决策的必要条件。倘若决策权仍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民众何谈对地方事务的决策权?从这个意义上,分税制的核心不在支出权限划分,更不在税权分配,而在于决策权的转移,即由中央政府决策转向地方民众决策。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向地方下放了支出决策权和部分税收管理权,但遗憾的是,这种决策权的下放没有真正到位,即没有落实到地方民众手中,而只停留在地方政府手中。这就加剧了权力的滥用。虽然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地民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但如果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民主财政意识,那么它又如何会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呢?结果是中央政府又不得不重新收回决策权,这也未尝不是一种理性选择。但如果这样就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94年就不必进行这项改革了。这也可以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放乱收死”现象的一种解释。

    3、财政竞争

    在财政民主决策和财政分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财政可以展开竞争,进而提高政府财政效率。由于各地政府能力不同,提供地方公共物品的水平也不同,各地民众就会对政府能力加以比较,然而通过用手投票(选举)和“用脚投票”(迁移)来选择最好的地方政府(最有效地提供最多公共物品的政府),这就在各地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竞争机制,促使其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物品,进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打破公营部门垄断

    以上分析主要集中于纵向分权上,而在横向上,对公营部门的垄断也要减少到最低限度。公营部门的垄断权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于公共需要才具有存在价值。如果这种公共需要已经消失,则垄断权力也应当消失。

    根据这种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公营部门的垄断权力许多都在可取消之列。现在日益发展的私人邮政服务及日益强烈的打破电信行业垄断的呼声都体现了公众对取消公营部门垄断的要求。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虽然公营的垄断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功绩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必须积极致力于打破垄断,鼓励民营。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这些部门的经营效率。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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