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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低法律标准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米尔恩提出的第三项普遍性人权。今天,已经有了许多解救人类困扰的有组织的努力。如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西方政府的外援项目、国际红十字会和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等等,但这并不能代替和解除密切联系群体内主体之间相互负有的提供力所能及帮助的义务。在税法领域,国家与纳税人因税收而产生的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人在因客观原因陷入纳税困难以及因税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而需要纳税指导时,有权从政府部门获取纳税延缓、困难性减免以及纳税帮助的权利。

  1.纳税延缓、困难性减免的权利。原则上,纳税人应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法定纳税额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如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政治事件使得纳税人无法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有权经申请获取一定期限的延缓,且免于适用滞纳处分。因此而陷入严重经济困难的纳税人,还有权申请给予困难性减免,这也是对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各国税法对此均有规定,部分经济发达国家还建立了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更周到的纳税帮助。如美国《纳税人权利法案》认可 “纳税人援助制度”的建立,为那些由于国内收入署有计划的执法活动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1996年美国国内收入署接到了大约30,000件救济申请,其中超过35%的申请最初由国内收入署官员提出,由于他们认识到了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困境而采取一定的方式停止了执法活动。1998年美国《国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有了进一步增强,其中有一项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不足1万美元时,经国内收入署确认纳税人按期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有困难的,只要纳税人在5年内没有不填写申报表的情况,且同意遵守法律和协议规定,许诺在3年内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国内收入署就应该接受纳税人所提出的分期付税协议。这项分期付税申请的权利,正是纳税人获得帮助权的具体体现。在我国,虽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获取税务部门的帮助权,但规定了税收减免申请权和延期纳税申请权,其立法意图之一便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纳税暂时有困难的纳税人提供帮助。

  2.获取专业服务及帮助的权利。在专业税法的领域内,从税务机关获取专业服务及帮助的权利,是纳税人获取帮助权的另一重要内容。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及帮助,包括纳税指导、税务咨询等。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第6条规定,纳税人有从官方税务咨询部门得到帮助的权利。具体内容是,“税务咨询官员可以在悬而未决的税收问题上帮助你,并且可以在你遇到税收方面的重大问题时,为你提供特别帮助。”美国国内收入署还专设“问题解决办公室”,为遇到难题需要解决的纳税人提供帮助。为此,所有与纳税人接触的国内收入署官员都要受到培训,以承诺能公正、公平地对待纳税人,并为纳税人提供训练有素的专业服务。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宪章》则阐明了税务局应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标准,纳税人有权期望税务局提供专业的服务及帮助,以期协助纳税人了解他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也赋予了纳税人获取帮助和信息的权利——“税务局和海关职员将帮助您,以各种正当的途径实现税法所赋予您的权利,了解并履行税法所规定您的义务”。

  (四)税法遵从下的自由权。

  在米尔恩看来,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既是作为共同体生活的道德原则,也是每个成员享有此项自由的权利。它由霍菲尔德的三项权利构成:豁免权,一般自由权和权力权。豁免权授予权利主体不受任何专横干涉的权利;自由权授予他去做任何他没有义务还去做的事情的权利,和不去做任何他没有义务去做的事情的权利,假如他的行为和不行为都不妨碍他履行他所担负的任何其他义务的话,干涉这一自由权利是专横的,除非它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权力权授权主体抵抗专横的干涉,但使用的手段不得过度。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在税法中的体现是纳税人享有税法遵从下的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诚实推定权、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和隐私机密权等内容。

  1.人身自由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即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纳税人的人身自由权则是纳税人得以作为纳税人存在、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与行使纳税权利的最基本保障。根据这项权利的要求,纳税人除依

法被法庭认定实施了税收犯罪活动而受到刑事处分外,其他任何形式下的税收征管均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2.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人权的基础,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慎重保护。税务机关不得因所涉及的税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对纳税人税务事件的处分而侵犯或损害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即纳税人业已取得或形成的诸如名誉、荣誉等人格尊严,不得因税务事件而被税务机关侵犯。纳税人的人格尊严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格保护,即税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需保护和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即使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确有偷、漏、欠、逃税等违法行为时,纳税人也有权维护并要求税务机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人格。二是诚实推定。

  3.诚实推定权。这是人格尊严权内含的一项纳税人权利,因在税法中对纳税人具有特别意义而单独列出。意指税务机关在尚无真凭实据证明某一税务违法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的情况下,应首先认定纳税人是诚实的,是可以信赖的和无过错的,直到有足够证据并由执法机关来推翻这一认定为止。[47]诚实推定权能有效保证纳税人免受税务机关粗暴无礼的干涉,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同时,利于其经济、高效地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开展自身活动。《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赋予纳税人诚实假定的权利,“你有权被认定为诚实,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规定,除非纳税人行为有异,应视纳税人是诚实地处理有关税务事宜。

  4.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纳税人只应依法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低幅度的税款数额,作为自己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这项权利在有些国家也被称为“只缴纳合理税金的权利”。此项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税法遵从前提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自由权利,它保证纳税人法律下的自由及合法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的《纳税人宣言》范本中就规定了只缴纳合理税金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额外税金”。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第5条规定“你(纳税人)仅对支付法律所要求的正确数额的税款负责——不多,不少”;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的纳税人十项重要权利中也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超过税法规定的所欠税款”。实践中也有国家将此项权利作为纳税人享有的公正权的一项内容加以规定,如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中规定纳税人拥有公正的权利,“您有权要求公正地确定您的纳税义务,只缴纳税法确定无误的税额。”

  5.隐私机密权。《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隐私权的规定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对于纳税人而言,其隐私权不仅涉及个人及其家庭重大隐密事项,还应包括虽不重大却为当事人所不愿为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以及与其生存、发展有关的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秘密等内容,税务机关有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使纳税人机密记录免于泄露,并担保只在合法必要的限度内使用有关资料、信息。这项权利对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及自由权非常重要。OECD《纳税人宣言》范本中规定的隐私权内容为,所有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分侵害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并不相关的信息。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第2条专门规定了隐私与机密的权利——“除非法律允许,国内收入署不应向任何人泄露你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你有权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求你提供信息,我们将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你不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将会发生什么”。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规定了隐私与保密的权利——“您提供给税务局和海关的有关您纳税事务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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