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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享有收入权力的观念根深蒂固。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这种大税种也满足了转轨时期的地方政府由于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众支出而日益增长的对收入的需求。

    但是根据来源分享收入可将资源转移到税基和收入都最大的高收入地区,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我国存在东西部严重的发展不平衡,保证某种程度的公平就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正如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实施的那样,根据合理的公式分享收入,让工业化程度最高,增长潜力最大的富裕地区发挥抽油补瘦的作用。因此,国务院的改革符合世界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四、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

    (一)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

    从宪政的角度看,决定纵向财政分权方案的主体,必须是超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我国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势在必行。

    事权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但实际情况却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清的缺陷。应按“政企分开”、“职能转换”的原则界定政府的经济事权;合理划分政府经济事物与社会事物方面的事权;设定中央和地方共管事项和委托事项。

    (二)制定《转移支付法》,规范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应确立正确的转移支付目标;其次,应选择正确的转移支付模式;再次,应规范转移支付的形式;最后,应采取科学可行的计算方法来规范转移支付的对象和数额。

    要根据地方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收支状况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转移支付体系。转不转、转多少不能依转移者的好恶、关注和被转移者的恳切程度,而是转移者的义务和被转移者的权利,彻底杜绝以人脉和长官、“现管”间的博弈得钱,“跑部”和送礼进钱。

    (三)同步改革税制,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最突出的一个直观问题就是其后省市级财政收支出现全面赤字的局面。原因在于划拨地方的税种数量虽然不少,但由于税源分散,每个税种的收入有限,没有确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现行征税权、税政权和税收征管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税名不符实的状况,也有悖财税促进分配公正、公平竞争、配合各级政权实现事权的功能或作用,置地方财政及其完成人民交办之事陷于尴尬困境。因此,需要根据地方事权的特点,通过法律扩大其财权,不仅地方税的解释权、减免税等税政权、征管权应赋予地方,而且在中央一级不可能公平开征的中央税的税政权和征管权也应交给地方,而且可以划出一些税种由地方自行立法开征。

    「注释」

    1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2 同上,第82页。

    3 根据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缴入中央国库。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12约17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5 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

    6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何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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