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但根据国际惯例,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税为主的纳税制度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注释」
[1] 参见王书瑶、张毅主编:《新旧税制比较》,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196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4]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6页。
[5]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时投资不足、消费疲软的经济特点而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待遇,对储蓄存款利息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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