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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

时间:2007-3-23栏目:税务论文

的关系。有学者提出“税权”的概念:即由国家主权派生出的、国家对税拥有的取得权(课税权)和使用权(支出权);而纳税者享有的对税权进行民主化管理的权利称为“纳税者基本权”(注:参见陈刚:《税的法律思考与纳税者基本权的保障》,《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第14-16页。)。后又有学者将“税权”定义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和权利”,包括立法税权(也称税收立法权,又包含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和执法税权(也称税收执法权,又包含税款征收权和税务管理权);并明确指出“税法是公法,税权属于公权”(注:参见赵长庆:《论税权》,《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第74-81页。)。前一学者正确地认识到了国家和人民在征纳过程中互享权利和互担义务的关系,但以“税权”和“纳税者基本权”作为一组对应概念对上述关系进行表述似有不妥,后者更多地属于一种宪法上的权利,而非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享有的税收权利。后一学者则干脆将税权仅仅归结为行政法上的权力或权利,把税权的主体狭义地限定为国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剥夺了纳税人享有“税权”的资格。我们认为,税法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既有行政法因素,又有经济法因素,还有民法因素,但以经济法因素为主,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或称国家经济促导法)(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修订版,第69-84页。)。因此,税权作为税收权利的简称,应当是公权与私权的结合,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纳税人都享有相应的税权。

  其他在税法与宪法(如税收权利的宪法保障、税收立法等)、税法与刑法(如各种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等)、税法与国际投资法或外资法(如税收国民待遇问题等)、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如大陆税法与港、澳、台三地税法间的冲突与解决问题等)、税法与诉讼法(如税收保全等)等多学科间均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上税法与各学科的联系研究中,有的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如税法与民法),有的已提出了问题,甚至可能还有的学科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有待于日后发现,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今后税法学研究必然是在继续加强自身基本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在广泛的学科联系研究中不断深入、发展。

  三是大力加强比较税法学的研究,广泛运用其来借鉴和参考国外税收立法和实践。与其他学科相较而言,税法学在比较研究方面还远远不够,只有在国际税法学研究中有一定程度的借鉴和参考。而且,我们在前面所列举的比较税法学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税收经济学者的功劳,因此严格说来,中国的比较税法学尚是一块“处女地”,大有开发的必要和潜力。如前所述,比较税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对税法学的其他三个部分都有一定程度的研究的基础上的,所以它对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研究水平的要求更高,这也是其至今甚少有人涉足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借鉴和参考国外税收立法和实践时须注意的是:其一,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恰当把握好借鉴和参考的合理的度;其二,不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还要参考其失败的经验,以免“重蹈覆辙”。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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