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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与利益集团

时间:2007-3-23栏目:西方经济学

易”造就的新的企业所有者,不是致力于创造价值,而是专门窃夺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这种局面在公司法生效以后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俄罗斯公司法强调保护少数股东,并且规定对自利交易进行严格审查,一旦遵守并实施这部公司法的规定,就意味着内部人将丧失对企业的绝对控制。但为什么在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已经获得了绝对控制权和相当多现金收益权的“内部人”(有人称之为“经理所有人”,Manager-Owner)也在掠夺公司资产,而不是创造利润呢?一种观点认为,(1)在少数股东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即使内部人在公司拥有较多的现金收益,“窃夺”对于他们仍然具有吸引力,因为企业利润需要与他人分享,而窃夺的收益则可以独吞;(2  )前苏联留下大量亏损企业,在私有化和经过重组后,需要引进外部投资,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重组和变化,外部投资者完全有可能取代原来企业的内部人的控制地位。所以,很多企业的内部人拒绝重组,在追求企业利润和维持自己的控制地位发生矛盾的时候,内部人往往更加倾向于保持控制,继续掠夺(施莱佛,1997)。
  另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少数股东缺乏法律保护,而是由于内部人缺乏重组企业和创造利润的充分激励。一是经理所有人对于私有财产权的确定性和持久性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窃夺可能比创造利润对自己更为有利,所以采取了短期行为;二是只有在价值可实现的前提下,价值最大化才是合理的行为目标。但是由于外部投资者不敢问津私有化企业的控制权,经理所有人很难通过转让控制权获利,所以他们不会倾向于创造价值这种长期行为;三是经理所有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使得经理人倾向于窃夺。
  所以,俄罗斯私有化以后,企业经理人所面临的是在创造价值还是掠夺之间作出选择。一些学者认为,“掠夺”之所以对俄罗斯经理人员有吸引力,有三方面原因:第一,基础性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俄罗斯的商业和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律不健全,司法和行政执法低效而且腐败,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缺乏经验,因此自利交易风险低而收益高。第二,宏观交易环境恶劣。腐败和官僚主义泛滥、有组织的犯罪猖獗、不合理的行政补贴、资本短缺、银行系统功能紊乱、排斥外国投资、限制解雇员工等,以及不良的宏观经济状况——这种商业环境严重制约着新企业的成长和私有化企业的重组,反而有力地刺激了内部人的肆意掠夺。第三,转型国家特定企业的具体条件,例如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技能等,也影响到内部人去选择窃夺,而非创造利润(布莱克等,2000)。公司法能够提供保护投资者的规则,但是真正激励和约束公司成员遵循公司法规则的因素和环境,却在公司法之外。一是要有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商业法律体系和公正有效的司法与执法;二是要有保护投资者享有平等机会的竞争性市场体系。竞争性市场体系的根基是平等保护投资者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如果用俄罗斯的“内部人控制”来透视中国经济中的腐败和治理缺陷,可以认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明确企业财产权的性质,而且也需要公司内部结构的治理改革。要在转轨经济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应当促进证券市场的发育,培养积极的、有影响力的股东,制定能够保证股东在董事会中居控制地位的公司法规。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经历了从主张“缩减股东权力、扩大经营者权力”到提倡“重视外部股东和市场参与企业治理,强调股东对经理监督和控制”治理模式的理念变革过程。因此在中国,也有学者建议扩大外部股东的权力。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尽管在俄罗斯的一些公司中已经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治理机制,但是实际上,他们并不能发挥对经营者应有的约束作用。因为俄罗斯延续了前苏联晚期的企业官僚管理专制传统,更因为立法和执法方面缺少对分散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股东借以实施利益的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无法实现股东的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的剩余控制权。从股东的角度看,公司股东很少分得红利,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股东参与管理的成本,破坏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等等;从外部市场环境上讲,资本市场极不完善,投机活动猖獗,投资功能萎缩。上市公司缺少透明的财务和其他经营信息,因此,股东也缺乏“用脚投票”的基础性设施(冯舜华,2001)。
  因此,从转轨路径依赖角度看,正是这种路径约束使得转型国家中更为复杂和富有争议的问题表现在“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安排”方面,它是中国、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本质差异。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是多种形式,在许多公司中,外部人如大股东(核心股东)、投资基金、战略性的投资者、银行等,都通过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在公司治理中起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能导致总经理解职的决策上更是如此。中国的困难之处在于,国家控制着大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以及党在人事决策上仍然起作用,这一直接制度后果导致了经营者市场与官员市场的一体化,并加剧了中国的“企业经营者与政治家混业经营模式”,而且这种管理体制在政治上赋予了这种混业管理的合法性(注: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2001年9月)的文章:《党管干部原则、官本位制度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该文证明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营者市场与政治家市场一体化的事实,其结论认为,离开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研究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苍白乏力的。他认为,对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变迁,可能的选择是提高透明度。我们认为,作者的这一分析和结论,对于研究转型经济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俄罗斯,其内部人代表的是他们自身的利益,因而通常倾向于经理人员偏好。这就意味着:(1)经理人员拒绝对企业进行整顿;(2)绩效很差的经理不会被替代,特别是(3)新资本不可能以低成本筹集起来(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a)。这种路径约束,作为初始条件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探索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思路与解决方案
  根据转轨国家路径依赖的特点探索公司治理改革的多种解决方案,可能是转型国家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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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一,拓宽公司治理改革的思路。
  由于转型国家经济和社会过渡的艰巨性与复杂性,构想更加广义的公司治理改革的思路,可能是转型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成功的关键。近年来,以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999)为代表的新经济发展理论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这一广义公司治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广义上的公司“所有者”,除了所有者和管理者外,还应该考虑利益相关集团,包括工人、银行和地方政府。斯蒂格利茨面向“利益相关者”的理念,是基于现实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他看来,现实经济与教科书上的模型最重要的不同之处是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完善和机会主义行为。从上述观点来看,转轨国家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比产权的变革、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企业在数量上的增加、比重的扩大更为艰难,如果一个国家在这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那么,竞争比私有化更为重要,对人为推进私有化的国家更是如此。因而,按照他的逻辑,需要一些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以减少代理环节。例如,用于执行股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权利的法律机制,流动性强的股票市场,开放式投资基金,竞争政策的法律框架,整个会计审计的监督体系,以及管理阶层的职业素养,等等。依照笔者的看法,斯蒂格利茨在这里倡导的减少“代理环节”的目的,正是为了降低“内部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减少转型经济中代理人(经理阶层)违背代理关系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二,构筑对“内部人控制”进行外部监督的外部治理机制。
  一般而言,外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实施主体为银行(即外部债权人)、企业集团(即关联法人)和证券市场(即分散股东的集合)。这种机制即使是在外部人并不拥有决定性的股份,而公司的经理和职工又不会自愿放弃其应得的利益与权力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针对转型国家银行和股票市场存在着融资倾向严重,而治理职能发挥不力的情况,一些西方学者提出,在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银行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青木昌彦,1995b)。通过信用监督,  银行可在企业经营项目的事前选择中起重要作用;通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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