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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时间:2007-3-23栏目:西方经济学

理;三是从事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只当董事长)。这三个方面的劳动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属于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一些私营企业主本身是科技人员,其劳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科技劳动,这些科技劳动与经营管理劳动融为一体,也属于生产劳动,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二)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三卷来论述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价值的生产是内在和本质的东西,而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则是其表现形式。价值生产决定价值实现,只有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价值才能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为社会价值,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价值可以实现为较多的社会价值量,而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部分则不能得到价值实现。价值实现又决定价值分配,只有已经实现的价值才能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是相互区别的。在同样的经济制度下,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有不同的运作条件,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虽然决定着相应的分配方式,但分配过程因经济关系的特点而发生变形,在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中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而价值分配的方式却由于各国经济政策的调节而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也是可以分离的。虽然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都是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运行的,但经济政策可以对分配方式产生更大的作用和影响。由于价值分配方式与价值生产方式可以独立存在,分开运行,因此,坚持马克思关于价值创造的一元论,并不影响同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政策。只要价值分配的方式不是阻碍而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表明对分配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调节是合理的。
    (三)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物化劳动是指凝结着过去劳动的生产资料;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而物化劳动只是借助于活劳动转移价值,它本身不能增加价值量。
  在现代经济中,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比重不断下降,物化劳动的比重不断上升。但是,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物化劳动始终离不开活劳动的推动,即使是所谓的无人工厂或无人车间,也需要一定的活劳动来启动机器和维护机器。因此,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和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从逻辑上说依然能够成立。要否定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或要论证物化劳动也能创造新价值,除非有一种丝毫不耗费活劳动而又有价值创造的生产过程,而这种生产过程至今没有出现。
  物化劳动之所以不能创造价值,还因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经济关系,而物化劳动即以物的形式存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并不能像活劳动一样,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体现这种经济关系。
  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虽然没有改变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的本质特点,却大大地提高了物化劳动在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现代化生产中,作为物化劳动的机器设备的地位在上升,转移价值的比重在增大;另一方面,高技术设备的采用大幅度地提高了活劳动的生产率,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或下降幅度较小的条件下,使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成倍增长。
    (四)国际价值及其价值量的决定
  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中,国际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其价值量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来计量的。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14页。)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只不过决定价值量的尺度由一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变为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从而有利于我们寻找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降低单位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政策建议
    (一)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应扩大范围
  在当今新时代,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劳动形式,在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创造中起着重要作用。
  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应该扩大范围。过去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限制的范围太小了,金融、保险、商业、电讯等服务劳动也应列入创造价值的范围之内。
  创造价值的管理劳动应该扩大范围。目前,在我国,企业中的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行业管理劳动或中介组织者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国家或政府的管理劳动应一分为二,即管理公共经济的生产劳动和管理社会文化、国家安全以及意识形态等的非生产劳动。公共经济管理劳动是否成为

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有的同志表示怀疑,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和商榷。
  创造价值的科技劳动应扩大范围。过去仅仅把企业范围之内的科技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个范围太小了。事实上,在企业之外的科技劳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全社会范围内的科技劳动,凡是进入市场交换的,都应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非义务教育如高等教育也应列入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之列。
  创造价值的精神生产劳动应扩大范围。并不是所有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都是不创造价值的。生产服务于市场、对社会进步有益的精神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主要是服务于整个社会而不是为了市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如基础理论和道德文明的研究和写作。它们虽是非生产劳动,但是是对社会有用的劳动,从长远看它们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它们的价值很难由市场来评价,政府应给这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予正确的评价和一定的经济资助。
    (二)正确认识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及其收入的性质
  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具有两重性。从总体上看,私营企业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是,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协调、指挥、监督活动是生产劳动。
  如果私营企业家既善于管理,又掌握技术,他们的劳动就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现代生产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他们既创造社会财富,又创造价值。他们据此取得比一般工人更多的收入也是应当的、合理的,不应当看成剥削。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剥削收入,他们对雇佣劳动是有剥削的。但是,只要合法经营,那么,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收入也是合法的。同时鼓励私营企业主将收入转化为投资,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三)正确认识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分配
  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按劳分配不是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论,分配主要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是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仍可以参与价值的分配。因为:
  第一,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它们是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在价值的创造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它们,人类劳动无法凝结成价值。
  第二,非劳动生产要素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社会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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