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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改税”的几个认识问题

时间:2007-3-23栏目:财政学论文

路。事实上,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对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作出了战略部署。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问题时,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分配:一是居民的收入分配,再一就是政府的收入分配,而且,一个值得注意的提法是“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 

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看,在目前的中国、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还是完善整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基础或前提条件。没有政府部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就不可能有家庭、企业部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况且,今天我国分配领域所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状况,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所带动或引发的。 

看起来,以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为着眼点,将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转变为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是迟早要建设而已是非建设不可的一项跨世纪工程。 

四、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关键是要寻找积极而稳妥的办法 

说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难,是因为,它要牵涉到沿袭多年的既得利益格局。更何况,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有关的各方面的既得利益,又是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形式发现出来的。说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不难,是因为,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同家。中国共产党又是一个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大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要全党上下统一认识,采取步凋一致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并非一件做不到的事情。其实,在这方面,我们也曾有过成功的先例。新中间成立之初,那时各地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有各个革命根据地沿用下来的原各自单独制定的税制.也有新解放区所实行的在税种。税目、税率和征管办法等方面差异很大的五花八门的税制。但是,随着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一个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很快建立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关键的问题是。要在下定决心的基础上,寻找积极而稳妥的办法。 

注意一下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同家政府收入结构的统计文献,可以看到这样两个现象;其一、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税收(包括社会保障税)是其收入的基平来源,其二,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在收入结构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通常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那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政府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再一是使用费。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是,收费的项目同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并具有一种直接的服务报偿关系,毋庸赘言,同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公共事项,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 

根据上述的认识,由此可以引申出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费改税”的工作,可以从中央政府做起。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那么,中央政府各部门现存的大部分收费项目,都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范围。追根寻源,在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费的兴起,最初也是发生在中央一级政府。所以,只要中央政府率先实现了中央一级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便可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从而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 

第二,“费改税”与“规范费”要同时并举。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非规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费多税少”这一特殊的矛盾现象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都应改为“税”也绝不是说。“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人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的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按照规范化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三,先清理,后规范,分步纳入预算。对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项目,应当首先进行全面的清理,区分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纯属乱收费的项目,并将那些合理的且已构成政府部门运转的必要前提的收费项目,纳入“费改税”和“规范费”的范围。以此为基础,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通过“规范费”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亦可称第二、第三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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