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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来美国银行业结构的变迁

时间:2007-3-28栏目:金融学论文

  首先,1982年的加恩·圣·加曼法案(the  Garn  St  Germain  Act)对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进行了修订,允许银行控股公司跨州收购那些经营失败、行将倒闭的银行。于是,总部位于纽约、俄亥俄、北卡罗莱那、密执安和加里弗尼亚的银行控股公司开始通过收购经营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从而进入了德克萨斯州的银行市场。一些银行控股公司从此开始了跨州经营的历史。

  其次,银行控股公司开始利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漏洞回避该法案对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设置分支机构的限制。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将银行定义为接受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s)并且发放工商业(C&I)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发现他们可以利用这条法律上的漏洞,组建只办理有限银行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或者只接受活期存款而不发放工商业贷款,或者发放工商业贷款而不接受活期存款。它们实际上经营着银行业务,但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可以不注册为银行。1987年的银行业公平竞争法案(the  Competitive  Equality  in  Banking  Act)对有限业务银行作出了限制,从而堵住了这个被称为“非银行的银行”的法律漏洞(the‘non-bankbank''loophole)。

  第三,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银行绕过法律对其跨地域扩张的限制,这就是自动柜员机。银行家们意识到:如果他们既不拥有、也不租用自动柜员机,而是为通过别人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的交易对自动柜员机的所有者逐笔支付费用,那么,这台自动柜员机将无论如何不能被视为银行的财产,更不能被视为分支机构。事实上,即使银行跨州拥有自动柜员机也是有可能的。各州政府对州外银行在本州设置自动柜员机的限制比州外银行在本州设置传统的由“砖头和石头”构成的分支机构的限制要弱得多。这正是自动柜员机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银行分支机构的制度层面的原因。

  受地域扩张限制的银行业面临不受地域扩张限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越来越强烈的竞争。例如,许多州允许储蓄机构设置分支机构,但是不允许银行设置分支机构。许多银行公司,特别是大的、意图扩张的银行控股公司,一直呼吁放松对银行业的限制。其它利益集团在组建推动放松银行业规制的政治团体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大的借款人希望大银行能够跨地区扩张,从而能够提供大企业需要的种类更加齐全的服务。

  在这些利益团体的压力下,各州政府开始放松对本州银行在州内设置分支机构的限制。促使各州政府放松规制的具体原因和途径各不相同。例如,越来越多的银行在80年代中经营出现了问题,增加了各州政府放松规制的动力。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州政府开始时仅允许本州的银行通过收购其它银行或者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州内拥有分支机构。这样,那些经营出现问题、面临竞争威胁并且给政府带来麻烦的银行至少可以出卖给银行业的新进入者。再例如,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案规定:国民银行可以与储蓄机构同样程度地设置分支机构。基于这一规定,货币审计署(the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发起了推动6个州放松银行管制的运动(这6个州是:德克萨斯、佛罗里达、密西西比、田那西、路易斯安纳和新墨西哥)。

  放松跨州设置分支机构限制经历了与放松州内设置分支机构类似的过程。1975年,缅因州首开先河,立法允许其它州的银行控股公司收购缅因州的银行;1982年,马塞诸萨州与新英格兰其它各州达成区域性协议,允许银行跨州经营;到1990年初,几乎所有州政府都允许一定程度的跨州银行业务。

  1994年的瑞格·尼尔跨州银行业务和分支银行制效率法案(theRiegle-NealInterstate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IBBEA)将区域性的协议扩展到全国,废除了麦克法登法案和对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道格拉斯修正案。不仅如此,IBBEA法案还允许银行控股公司从1997年6月1日起将其跨州拥有的各家银行合并为在多个州拥有分支机构的一家银行。各州有权利选择或者在IBBEA法案生效之前就允许银行跨州设置分支机构,也可以选择继续坚持不允许跨州设置分支机构。有几个州确实提前允许设置分支机构,只有德克萨斯州坚持禁止跨州设置分支机构。毫无疑问,IBBEA法案进一步刺激了银行兼并。

  五、理解与预测

  各国的银行业结构不仅在历史上存在巨大差别,直到今天,这些差别依然明显。60年代,萨伊(R.S.Sayers)比较了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度(unit  banking  systems)和遍及很多国家的英国分支银行制度(branch  banking  systems),认为这两种模式是银行制度的两个极端。从银行数量来看,美国的银行数量曾经达到

16,000家以上,直到今天还有8000多家,而英国的银行只有400家(  根据英格兰银行网站上发布的数据,截至2001年8月31日,英国共有商业银行400家。其中本土银行103家,另有108家银行来自其它欧盟国家,40家来自美国,18家来自日本,55家来自其它发达国家,其余76家来自其它国家)。70年代,威尔逊认为存在第三种银行业制度,一种介于英美银行业结构之间的“杂交银行制度”(‘hybrid  banking  systems’),并且将法国、印度、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德和瑞士的银行制度都归于这一类型。80年代,路易斯和大维(Mervyn  K.Lewis;Kevin  T.Davis)指出: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银行业务独具特色,与上述三种银行制度不同。

  尽管各国银行业格局各具特色,但是,萨伊认为:经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各国银行系统将向一种共同的模式演化。金融创新逐渐改变着当代各国银行业的格局,但是模仿比创新更加容易。金融创新不仅容易被模仿,而且无法申请专利。所以,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将面对越来越相似的技术和成本条件。如果我们可以假定全世界的金融机构都在尽力采用成本最低的途径满足大众对金融的需求,那么全世界的金融体系将必然向共同的目标演进。(路易斯和大维,1987,p194)

  萨伊进一步认为,各国银行业演变的目标将是英国的银行体制。这种银行体制早在19世纪下半叶就已经在英国成型。在此后的岁月中,金银本位制变成了金本位制,支票帐户替代了银行券,合伙银行转变成了有限责任制公司,但在银行业的结构、操作和技术方面,银行业显然没什么变化。(路易斯和大维,1987,p1)马寅初先生1944年完成的《通货新论》中也提到:“英国银行制度……有数百年之经验,卓著信用。”“美国银行制度尚在逐渐演进中,对于英国实望尘莫及。”马先生还举当时的实例: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原本与英国无关,但中美之间的汇票需要经过英国银行承兑,才能在金融市场贴现。原因在于“英国银行制度良好,久为世人所信任。”

  1980年以来美国银行业结构的变迁似乎印证了萨伊的预言。今天,有一些学者接受萨伊的看法,认为正如今天英国或者加拿大的银行业一样,未来美国的银行业也将只有数百家商业银行,其中几家最大的商业银行将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我们有理由相信萨伊关于各国银行体系向一个共同模式演变的信条,因为历史和政府管制是影响银行业结构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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