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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2]

时间:2007-9-19栏目:经济学理论论文

论如何,博弈的结局(例如某种社会制度的实现)并不符合个体博弈者的效用最大化原则,这使工具主义“理性观”很难立足。于是,经济学家必须放弃“做为价值最大化”的理性,而如森那样,把“理性”理解为“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事实上,老资格博弈理论家奥曼(R.Aumann,以色列人,是对博弈论发展做了最大贡献的若干学者之一)早就说过:博弈均衡的涵义,归根结底在于参与博弈者在均衡点所采取的行为的“内在一致性”。 
   我之所以说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形式,是因为不可能存在比一致性理性概念更弱的理性概念。当“一致性”不再成立时,我们怎么能够继续把“理性”行为与盲目的行为区分开来呢?

    但是,接受做为一致性的理性概念对经济学保持“个体选择自由”的立场非常不利。我们只要回想一下帕森斯提出“职能”概念的初衷是为了在群体内协调自由行动的个体(整体为自身利益为每一个个体规定一个职能),就可以明白这个道理了。对坚持“价格最大化”理性概念的经济学家来说,行为“规范(norms)”,由于不是个体(价值最大化)选择的结果,不应当被用来解释个体行为。彻底的经济学总是坚持使用“成本”概念来解释一切现象,并且这里的“成本”总是指行为主体(具备思维能力的个人)所承担的机会成本;当经济学家试图用主观机会成本的概念来解释制度变迁现象时,危机便发生了(汪丁丁,1995)。

    四、制度变迁与理性行为研究方法的转换

    制度变迁问题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点是在1989年以后。与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不同,制度变迁的研究注意经济运作的政治法律历史及文化环境,力图从这一环境中抽象出对特定制度的运作成本有重大意义的非经济因素来。在制度与经济史研究领域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其一以诺斯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一个社会可能长期“锁入”贫困状态内;与此对立的是主流经济学(例如巴塞尔Y.Barzel,华盛顿大学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看法,认为一个社会长期停滞在低水平发展阶段是不可能的事情。后者的论据在于,国际竞争迟早会迫使这一停滞社会要么改革以求发展,要么就消亡;而前者的论据是历史的,即目前所见到的各种社会经济当中,确实存在着长期停滞的经济。诺斯的看法里还包含着对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怀疑:尽管我们可以谈论个人决策和个体理性行为,但是我们没有根据认为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的宏观行为必定是“理性”的。“囚徒困境”很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一个社会经济可能长期锁入“低水平重复”的陷阱。从更长远的历史视角看,人类社会只是到了最近的几百年才有了所谓的“发展”(即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过每年2%)。在漫长的社会史上,人均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几乎总保持为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西欧社会的崛起,人类的“经济生活”很可能仍然“锁”在一个零增长的状态内。诺斯由此非常关心所谓“李约瑟问题”———为什么中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明清以后越来越迅速地落后于西方?

    同样的两种立场也可以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当中看到。例如盛洪在《读书》上发表过的一篇文章《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就是持了诺斯的立场。而樊纲在《二十一世纪》上发表的一篇讨论“理性制度”的文章,虽然对中国的经济制度的非理性方面进行了批评,但基本上还是持了主流经济学的立场。如前述,这两种立场也许都适用,即取决于具体场合下,在一个群体中,“生存竞争的压力”占不占主导地位(以“权力”在人群中的分布来度量)。我认为(1995),就制度的大范围变迁而言,没有哪一个个人的选择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的大范围变迁基本上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不管理性的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

    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大范围制度变迁的研究所涉及的对所谓“制度非理性”问题的解释,使得制度经济学家们往往不能依赖于大范围的经济统计数据。因为,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内部所实行的各种制度(与经济行为有关的),很可能与其它地区或群体不同;而且,这些不同,很可能是经济效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况且,目前流行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统计(这些统计指标大多是从发达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借来的),总是倾向于抹杀具体制度之间的区别,总是试图把效率上的差异解释为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投入量上的差异。美国统计学家丹尼森曾经做过大量工作来改进经济统计上的这一“制度取消”问题。他在60年代后期甚至提出“不用任何理论来度量经济增长(measuringeconomicgrowthwithouttheory)”的口号。丹尼森独自计算了美国全要素增长率的“要素”变化(所谓生产函数估计的“残余”问题,以及“残余的残余”问题)。靠了引进例如人口转移和教育改善这类“制度因素”,他最终得以解释美国经济增长率80%,而在他之前,传统的统计方法顶多解释60%。

    传统的,基于主流经济学假设上的经济统计数据,对稳定社会的经济分析很有帮助。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的大范围变迁和各个局部制度上的千差万别,使“过渡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不能不更多地依赖于“案例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分析史上看(参见J.Schumpeter,HistoryofEconomicAnalysis,Chapter3),经济学家使用的“案例分析”方法近似于社会学家使用的基于韦伯的“理想型(idealtype)”的研究方法。但是,案例分析方法在社会科学“现代性问题”的背景下,又有了新的涵义:每一个具体案例都获得了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所谓的“微小叙事”的合法性:千千万万个“微小叙事”,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生活世界,构成现代社会每一类现象(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的社会交往“景观”。国内不少经济学家(例如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组织的学者们),在案例研究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正在成为中国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流”。

    目前关于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方面还有待改进。一方面,研究者仍然不可避免地带着主流经济学的“前理解”框架去观察和理解特殊的案例。另一方面,案例所讨论的“地方性知识”传统内的行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已经不再是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是否理性?”,而是如麦金太尔所问的:“何种理性?”

    在中国以外的非主流经济学家们,正在不同方向上改造经济学。我可以简单地举出若干个近年较有影响的流派:(1)诺斯的新制度学派,目前正试图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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