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范文先生网>经济论文>税务论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4-06 11:04:16 税务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有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为大家参考。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篇1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是贯彻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几经合并与改革,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际税收现状等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诸如课税模式老化、边际税率过高、课税项目划分不清、计征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应采取综合税制、单一税率、以家庭为计税单位、重新界定征税范围、改进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单一税率制

  一、 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和税率制度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其中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曾一度被认为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又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等不利于税收征管的问题。那么,我国究竟应选择怎样的税制模式?不少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笔者同意选择综合所得税制的观点。因为这种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或偶然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综合所得税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在税率的设计上,笔者主张积极尝试单一税率制度。从理论上讲,单一税率制度具有税率单一、消费税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额外负担。首先是税率单一。在单一税率制度下,所有或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按设有一定免征额的单一税率纳税,在免征额之内不征税,超过免征额部分实行单一税率。其次是消费税基。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的税基是由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即消费额来确定的。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指在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免税,仅对用于消费支出的部分征税,如工薪所得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补助金额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这样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实行单一税率要求取消或减少特定类型消费或投资的税收优惠,以免使得所得税税基受到侵蚀,从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西方学者也把单一税率的这种特征称为“整洁的”税率制度。第四,单一税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实行标准扣除、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的投资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这样,纳税人可完全根据市场规律作出经营选择,而不必考虑税收因素,有利于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通过提高税收免征额,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够完全免税,可以促进纵向公平。通过普遍纳税,加强监控,减少了寻租、逃税和任意减免税收等行为,更容易获得横向公平;同时通过实行单一税率制还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等弊端,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当然单一税率制也存在调节功能不强等弱点,但瑕不掩玉,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单一税率制将在不久的税收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再从世界各国所得税实践看,单一税率制改革如燎原之势,波及范围很广,效果明显。俄罗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了改革,以13%的单一税率代替了原有的12%、20%、30%的三档累进税率。此外,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如福利彩票收入等)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置了标准扣除额,2001年改革后,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2547亿卢布,比上年增长46%。2002年1~5月,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再如牙买加,1992年,牙政府将标准扣除额从1986年的8580牙买加元提高到14352牙买加元,税率由33。3%降低至25%,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约为5%,单一税率制的改革,培植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牙买加经济的'增长。其他如新加坡、加拿大的阿尔伯特省及挪威和中国香港特区等地都实施了或正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单一税率制改革。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俄罗斯有某些相近之处,因此完全可以用单一税率如20%取代原有的累进税率,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也明显带有单一税率制的性质,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这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虽简单,但不够合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因此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人均每月800元左右为宜。因为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深入人心,只不过考虑的是家庭每月人均。另外,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计税同时,还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允许个人及家庭的医疗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允许纳税人为其子女支付的学费及纳税人助学贷款还贷本息在税前扣除。家庭的医疗费用应包括纳税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扣除时要以正规医院的医疗发票作为扣除依据。鉴于我国税法中未考虑将家中赡养人口费用进行扣除,同时,因实际操作主观成分较大,建议可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加以完善,暂不作为费用扣除因素对待;另一方面可采取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的做法。这样,既能做到税负公平,又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更趋合理。同时,通过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也能达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定目的。

  四、重新界定应纳税所得范围

  如前所述,个人所得既有劳动性所得,又有资本性所得。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劳动性所得。从当前国际税收学界对征税所得的不同看法分析,倾向于以纯资产增加学说即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作为其课税依据,这一学说纯粹从货币价值增加角度着眼,不问来源是否具有规则性,不仅反复连续发生的工薪、利息等收益购成所得,临时性、偶然性、恩惠性所得也包括在征税所得之中。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又一重点应是重新界定应税所得的范围。针对我国目前有不少个人拥有大量的资本性所得和附加福利所得等现实,应在原有所得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几项所得:(1)资本性所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增加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证券交易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2)附加福利所得。除了以上应税所得外,我国应税所得还包括个人收入之外的福利,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据国家统计局估计,这些附加福利所得,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些福利收入构成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户中的高收入部分及某些可能产生避税问题的原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性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征税项目方式,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但实际执行时,各种收入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入座,容易造成偷税和逃税。不明确列举免税项目,意味着征税范围和免税项目之间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

  建议将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方法,即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这种办法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常用的,既可以避免解释不清,又可防止少报收入造成偷税和逃税。

  五、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金相挂钩

  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为了消除纳税人对所得税款用途的疑虑,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专户存储作为养老金之用,纳税越多,未来受益越大。

  六、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依据我国国情,单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很难从根本上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着手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以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调节体系,对个人生前的收入、储蓄利息、消费、积累及个人死后的财产进行多层次多环节的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七、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将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相应加强直接税诸如个人所得税在税种结构中的地位,并发挥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对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WTO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影响,特别是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居民标准的确定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等等。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我们要制定出既能体现税收国际化,又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经济发展,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参考文献

  (1) 杨崇春《有关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2)吴小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本文由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篇2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调节器”作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差别课征; 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 000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07年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篇3

  摘要: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问题受到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从区别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入手,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未考虑地区差异、未考虑家庭差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沉重等缺陷,提出了适当调整税率、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设置能自动调节的公式化免征额等建议。

  关键词:免征额 贫富差距 调整税率

  作为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个税免征额和广大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么重要的免征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要将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个扣除费用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个人取得的收入进行税前扣除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有助于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存权、生活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免征额关系纳税人的衣食住行,生存发展,所以它很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概况

  1.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误区

  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起征点和免征额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属于对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区别在于:实行起征点规定时,只有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免税待遇,达到起征点的则应按规定全额纳税。这其实是个有限优惠的规定,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是全部纳税人中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部分。而免征额在这方面刚好相反,它是个全员优惠的'政策。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每一个纳税人都能享受一定数量的免税待遇。

  2.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发展状况分析

  2006 年1 月1日起,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 年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我国再次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2000 元。就目前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08年上半年税收数据,其中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国民生产总值(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由个税引发的上调免征额的呼声也由此再起,国内各界人士,包括学者、企业家以及网友纷纷进言,建议将个税免征额调整至5000、8000、10000元不等。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缺陷

  目前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将会减慢,中国国内的经济情况也受到影响,那么将个税的免征额提高会不会又出现前几年免征额不断提高的尴尬局面呢?物价上涨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作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单纯的不断提高免征额将不适合中国经济的发展,影响中国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1.未考虑地区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收入地区结构分析表 单位: %

  地区 年份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 浙江 深圳合计

  2003 14. 56 17. 74 12. 30 7. 05 5. 32 6. 70 63. 67

  2004 15. 11 17. 57 11. 26 7. 33 5. 24 6. 39 62. 91

  2005 14. 54 18. 26 11. 04 7. 55 4. 77 5. 70 61. 86

  2006 15. 54 18. 79 10. 55 7. 70 4. 86 7. 03 64. 47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中国税务年鉴》整理获得。

  从表中看出,全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收入中,上述6 个经济发达的省市合计占到65 %左右,而其他28 个省市的比重只占到百分之三十几。其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发达,生产总值高,工资薪金总额高,税收收入自然也高。可见,实行起征点的地区差异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对于一些税收收入很少的地区,如果大幅度提高起征点,这些地区的税收收入面临绝收的尴尬境地。对于经济发达的上述地区,居民的生活消费开支很大,如果起征点太低,老百姓的实际税负很高,起征点不能发挥扣除基本生计费的效用。

  2.未考虑家庭差异

  有关专家指出,在中国税收起征点确定的最大缺陷是不考虑家庭的、明天的问题。但仔细算算,我们将发现2000元的免征额只是简单地笼统地制定了一个数字,而这一数字背后的诸多问题并未体现出来。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不同的家庭生活负担,没有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这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并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3.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沉重

  据统计,2006 年中国17 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 %的富人们占有80 % ,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 %。同年,把《中国税务》杂志公布了“中国(内地) 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与美国《福布斯》公布的“2006 年中国富豪排行榜”相对照,可以发现:前50 名“富豪”中,进入纳税前50 名的不多。

  三、完善个税机制的几点设想

  1.适当调整税率

  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可以将现在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适当简化,比如把5000 元—4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统一实行15%的税率。这个范围包含了大多数的中等收入阶层,统一实行较低的税率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或者考虑对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下的纳税人都统一适用3%或5%的低税率征税;同时,应减少税率级距并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可考虑将税率档次减少到5级,将最高税率降低到35%左右。因为无论是从培育中产阶层的角度,还是促进居民消费的角度,在减轻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中高收入者的负担也需要适当降低。

  2.适当时机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在绝大多数纳税人不增加税收负担或适当降低负担的前提下,对高收入阶层适当增加税负,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3. 设置能自动调节的公式化免征额

  实行家庭综合分类所得税后,费用的扣除就必须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家庭基本“生计费”和特别扣除费用。家庭基本“生计费”应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以及所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还必须考虑国家的各项政策,如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当今社会就业竞争压力比较大,还必须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发展费用扣除以及CPI 的上涨。特别扣除主要是指对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成员的附加扣除,如残疾、智障人员等。这种扣除方法既体现了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也照顾到了不同家庭的实际状况,最终体现的是税制的公平。公式化的免征额初步可以简单设计为:

  M= B + C(1 + s + p + e + i + d)

  其中,M 表示免征额;B 表示收入获得者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费用扣除;C 表示一个人的基本生计费用; s 为供养人口系数;p 表示政策因素; e 为特别照顾系数; i 为通货膨胀率;d 表示发展费用系数。

  四、结束语

  为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结合国际经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仅仅是单纯提高免征额,而应当从调整税率及税率级距, 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设计与时俱进能自动调节的免征额公式等多方面来改革。但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还需要税收征管人员,纳税义务人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系统的健全。

  参考文献:

  [1] 董悦 李蕾: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税率问题探讨.现代商业[J]. 2009

  [2] 徐 晔:谈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公共经济[J].2009

  [3] 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课题组. 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效应分析[J].华北金融2009,(02)

  [4] 彭月兰 李 霞 王丽娟:由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引发的思考.经济问题[J]. 2008,(04)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相关文章:

有关教育创新的几点思考(通用13篇)01-06

课堂的延伸 生活的提炼——高中语文作业的几点思考08-17

对学生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几点思考论文08-11

《备好一节课几点思考》学习心得02-04

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论文01-07

有关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几点思考10-22

临终关怀论文:对于社会工作介入临终关怀的几点思考(通用9篇)06-14

不是思考的思考作文11-25

班级管理几点心得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