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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时间:2022-08-16 16:42:20 经济学理论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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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卓志1 段胜2
  
  [内容摘要]作为国际金融保险深化和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巨灾指数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发挥着有别于传统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功能与作用。本文立足中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现实情况,从明确巨灾指数的概念界定出发,通过分析国际巨灾指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能,探索中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中国虽然当前缺乏巨灾指数,但是具有构建巨灾指数的现实基础,通过一定的思路和政策条件保障,在当前的形势下能够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
  
  [关键词]巨灾;巨灾指数;指数构建
  
  为克服巨灾风险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规模的不确定性对风险管理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阿姆斯风险管理公司(RMS)、美国ABSG咨询公司下属的巨灾模型公司EQECAT、美国环球公司AIR等巨灾损失模型公司;瑞士再保险(SwissRe)、慕尼黑再保险(Munich Re)等国际再保险公司;美国保险服务局(ISO)、美国保险财产理赔服务署(PCS)等保险监管机构开始对世界范围内各种自然灾害资料进行搜集和统计,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和损失分布图,并定期公布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密度、财产损失等重要信息,通过跨学科的综合风险管理技术。构建出各种能够模拟巨灾风险事件损失分布及其赔付参数的巨灾指数。虽然当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缺少巨灾指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放弃对巨灾指数的研究,也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能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体系。面对日益严峻的自然灾害形势,深入研究巨灾指数及其体系的运行规律,创新探索巨灾指数的编制构建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可能性。
  
  一、巨灾指数的概念界定
  
  巨灾指数的产生是巨灾风险增加和保险市场交易范围扩大的必然结果,由于对巨灾指数研究与应用的周期较短而且不同学者研究重点和研究偏好不同,因此对其内涵以及外延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同。
  
  在国外研究方面:Scott Harrington和Greg Niehaus (1999)将巨灾指数定义为一种以全国性和地区性所暴露的加权风险为基础的能够反映灾害损失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平均变动的相对数,通过对比分析可以测度巨灾风险的损失额度;Wisner从巨灾的风险预防和损失控制视角出发,将巨灾指数界定为一种能够测度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和评估防减灾资源投入效率的相对数;Car-dona和Hurtado从灾害统计的角度,将巨灾指数定义为以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为基础的、用于度量灾害损失的数量总变动及各个影响因子变动程度的统计指数;Francesca Biagini和Yuliya Bregman根据巨灾风险的分布特点及历史变动规律,将巨灾指数定义为利用各种灾害损失分布昀历史数据,采用加权法或者综合法计算得出的,用于反映灾害分布特征和变动规律的综合指标体系。上述学者对巨灾指数定义的侧重点存在明显差异,Scott Harington和Greg Niehaus主要是从指数构建的内涵性角度进行界定,着手分析指数的平均属性;Wisner、Car-dona以及Hrmado则是从指数构建的外延性角度进行界定,关注的是巨灾指数的综合属性;Francesca Biagini和Yuliya Bregman则是在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进行上升,偏重于巨灾指数的功能性分析与作用性描述。
  
  在国内研究方面,国内关于巨灾指数的定义相对较少,而且侧重的角度比较单一,如刘传铭从巨灾指数分类的角度,认为巨灾指数一般可以分为行业指数和国家指数,前者主要是单次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总额,而后者则是巨灾风险事件的物理参数;陈秉正、祝伟则是从数据来源的角度将巨灾指数定义为将灾害数据、易损性数据、价值分布数据以及保险条件方面的数据采用一定的权重计算方法得到的能够用于评估巨灾风险总体损失的指数体系。(经济学理论论文 www.fwsir.com)上述定义过于片面,只看到了巨灾指数用于损失评估的作用,而没有更多地探析巨灾指数用于风险预防和损失减免的功能。
  
  本文认为,巨灾指数是以特定的巨灾风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保险赔付为基础,基于历史上的灾害预防数据和灾情统计资料,以及承灾载体的物理属性和风险损失分布特征,将灾害数据、易损性数据、价值分布数据以及防减灾资源投入与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所得到的一种能够反映巨灾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的布局,以及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其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构建巨灾指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一)构建巨灾指数的理论基础
  
  1.巨灾指数与巨灾损失统计。传统巨灾保险定价方法备受质疑的现实环境,使得以指数分解为代表的非参数密度估计方法逐渐兴起。Cummins和Ger-man将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巨灾索赔总额描述为一个几何复合泊松过程,每次损失对数值的分布为非对称的双指数分布,在巨灾损失的统计过程中,他们较早使用指数的统计思想进行损失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仅限于指数统计模型而非统计指数;Bumecki等开始运用各种分布对1949-2000年每季度的美国全国性PCS巨灾损失进行拟合,得出混合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效果最佳,但是Chernobail等指出,由于巨灾损失指数的数据是截尾的,因此需要运用截尾分布进行研究,他利用该理论分析1990 - 1997年度美国巨灾事件在各季度发生次数,并运用双随机泊松过程对数据进行估计拟合,所得出的拟合效果明显优于Bumecki的对数正态分布模型,因此建议采用多维的统计方法进行调整;Linnerooth等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美国1950-2004年巨灾事件的发生次数进行观察,其结果表明巨灾损失的索赔次数与指数统计指标的设定存在必然的联系,应该将巨灾的随机波动特征纳入指标的分析过程中。
  
  2.巨灾指数与巨灾衍生品定价。随着实践的发展,关于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定价研究,国内外已经建立起了较为丰富的理论。Halliday等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重要意义,并运用期权定价理论模拟分析随机利率环境下的巨灾期权定价模型;Li等以巨灾再保险合同的定价影响参数为出发点,研究各种风险头寸对巨灾债券定价的影响,并且指出指数型参数在所有触发参数中基差风险最小;Froot等利用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转移与均衡定价模型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模拟,研究对比不同的定价法则对巨灾保险供求的影响,认为风险转移模型较传统的均衡定价更优。
  
  3.巨灾指数与巨灾风险转移。关于指数型巨灾衍生产品的效用分析,学者们持有不同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指数型巨灾衍生产品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具有负的相关性,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巨灾损失风险。Scott.E Har-rington (1999)对美国20个州进行抽样研究,指出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虽然PCS指数相对巨灾债券依然具有较高的基差风险,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套期保值来对巨灾风险进行转移,而是否成功的关键则取决于自留损失额的多少、保障层次的高低、风险转移的资金量大小以及触发机制的设置等。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Richard.L(2004)就指出由于巨灾保险市场中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指数型巨灾衍生产品的开发并不具有太大的市场价值,反而不如再保险;Marston认为巨灾保险衍生品并不是零贝塔资产,他以PCS指数型巨灾债券为例说明PCS指数型巨灾债券对利率波动的影响应该表现为反方向的一致性,其风险分散效应值得怀疑。
  
  (二)构建巨灾指数的实践经验
  
  1.以风险识别为核心的巨灾指数。风险识别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是通过对巨灾风险产生的环境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各种潜在巨灾风险因子对人类社会本身及其所积累的物质财富以及自然生态系统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风险预防。巨灾指数在风险识别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反映巨灾风险的总体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以及分析巨灾变动过程中的各个因素影响。以风险识别为核心的巨灾指数,主要是指那些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内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绝大部分巨灾损失事件预期发生概率以及潜在损失额度的指数,主要包括Sig-ma指数、NatCatService指数。Sigma巨灾指数是由瑞士再保险公司于1970年开发的以行业巨灾数据为基础,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的国际性巨灾损失指数,覆盖除第三者责任险以外的其他主要险种,包含主要的巨灾风险事件。NatCat Service巨灾指数是1974年由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在收集全球范围内的地理科学和结构工程信息,以及各种灾害损失数据和保险行业赔付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发布涵盖自1974年以来大约28000个巨灾损失数据记录的巨灾指数。
  
  2.以损失评估为核心的巨灾指数。损失评估作为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巨灾损失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研究巨灾风险的发生概率,统计巨灾事故的损失额度及分布规律,并通过保险费率的测算以及保险索赔次数的调整探寻巨灾对保险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巨灾指数在风险识别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巨灾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和测定,以及帮助保险公司选择适当的巨灾模型。以损失评估为核心的巨灾指数主要是指那些综合量化受损保险标的分布以及损毁强度等各方面信息的指数,主要包括Paradex指数以及PEIULS指数。Pa-radex巨灾指数是由巨灾模拟公司(Risk Management Strategy,RMS)于2008年推出的以美国邮政地区编码(ZIP)为分类依据,在参考随机模型系统的基础上制定的巨灾指数。PERILS巨灾指数是2009年1月由泛欧风险保险连结服务公司(PERILS),通过汇总欧洲全保险行业的理赔数据,定期发布的按照风险类别和CRESTA区划向整个保险行业提供独立行业风险损失估计的巨灾指数。
  
  3.以转移定价为核心的巨灾指数。风险转移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考虑通过多种手段将巨灾风险进行转移分散,从而降低巨灾风险的损失程度,而基于指数的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其定价机制也大多受到巨灾指数及其参数的影响。巨灾指数在风险转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保险衍生品的套利和定价,以及为政府部门提供抉择参考。以转移定价为核心的巨灾指数主要是指那些在巨灾衍生产品开发中可以为指数连接型巨灾产品的定价提供参考的指数,主要包括ISO指数、PCS指数、GCCI指数以及CHI指数。ISO巨灾指数是1992年12月由美国保险服务所(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ISO)根据每家财险公司每季度发生的巨灾损失数据所构建出的巨灾指数;PCS巨灾指数是由美国财产理赔服务署(Property Claim Services,PCS)于1993年根据巨灾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对损失超过预定起点值的巨灾事件进行编号而得到的加权指数;CCCI巨灾指数则是由百慕大GuyCarenter再保险公司的子公司IndexCo于1997年7月25日推出的一款基于保险损失及其索赔信息的巨灾指数;cI-n指数是2007年3月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根据市场的需求,利用美国国家气象局(National Weather Service)下属国家飓风中心(National Hurricane Center)的公开数据正式推出的飓风指数。
  
  三、中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对巨灾指数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本文依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对我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63. 2%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一无所知;32.1%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受访者仅占受访对象的4.7%;对于未来中国编制巨灾指数及其可能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受访对象表示不看好,其中35.7%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36.8%的受访者表示是否编制巨灾指数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27.5%的受访者支持编制中国自己的巨灾指数。
  
  (二)巨灾指数运行的保险市场发育不足
  
  巨灾指数是高度精密化和综合化风险管理制度的产物,根植于国外发达的巨灾保险市场,而且在这一市场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商业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外部环境的发育不足将对巨灾指数的产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当前没有充分的原保险赔付数据,巨灾指数很难获得有效的统计数据信息,这给指数的编制带来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国际巨灾指数之所以大多数由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再保险公司编制,主要原因在于巨灾指数能够满足再保险公司拟定再保险费率以及确定再保险风险转移层次的需要,我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实力有限,使得巨灾指数创新的原动力受到极大限制。
  
  (三)编制巨灾指数的技术条件不成熟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之所以缺乏巨灾指数,在一定程度上也归结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技术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综合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由于缺乏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当前我国的灾害信息系统分散、数据不全,各个灾害管理信息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对接;在中国的巨灾保险市场上,除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引用、借鉴AIR和RMS的各种巨灾模型以外,其他各家保险公司都对此持观望态度,缺乏合理的巨灾损失计量模型;中国当前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转轨阶段,结构和功能存在一些缺陷,如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仍然比较低下,资源配置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因素制约着指数型巨灾衍生品的产生与发展。
  
  四、构建中国巨灾损失指数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
  
  (一)总体思路
  
  1.灾害区域化分类指数体系。由于我国灾害损失较多,不同灾害呈现出差异性的运行发展规律和损失分布特点,区域范围内巨灾风险的差异性与巨灾发生范围的连片性,使得单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巨灾指数的构建很难综合量化所有巨灾的损失分布特点。为精确计量灾害损失的统计口径,提高巨灾指数的动态时效程度,可以考虑率先按照巨灾的区域分布特点,将主体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结合,编制出区域化的综合指数体系,比如在西南地区建立地震指数、在中部地区建立洪水指数、在北方地区建立干旱指数、在东南沿海地区建立台风指数等。’
  
  2.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体系。任何自然灾害都不是单独存在的,高强度台风可以短时间内引发强降水,进而诱发洪水;地震可以引发地质灾害,并由此产生堰塞湖,巨灾风险的发生很难局限于狭隘的地域范围和灾害范围以内,这就需要建立综合化的指数体系对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自然灾害进行系统化地处理,建立国家层面的综合化巨灾指数势在必行。在构建出单个灾害种类的指数以后,可以考虑尝试建立综合化的巨灾指数体系,将这些单个灾害指数之间相互关联、相互重复的地方进行统一处理和综合协调,这样便于从更加宏观、更为抽象的角度管理整个巨灾风险。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浩繁和庞大的工程系统,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更多的是需要部门之间的有机整合和相互沟通。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以及管理模式下,综合性巨灾指数的构建存在较大的障碍,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不可能设计得十分详细,面面俱到,只能先试点再推广,在发展过程中寻找创新完善的方法。
  
  (二)具体方案
  
  1.试点区域的选择原则。巨灾指数的编制必须具备较高的数据要求和技术要求,因此试点方案的选择十分重要。在试点过程中应该把握好如下原则:第一,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居民风险意识较高的区域,最好该区域内的居民大多数经历过巨灾事件,对巨灾有着切实感受,使相关工作容易开展;第二,选择保险行业较为发达、各项统计报告制度充分、保险公司的各项损失赔付数据较为完善的区域,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来源充分;第三,在试点过程中不应该建立过于复杂的指数体系,也不应该一次性选择所有的权重计算方法,只需要选择一种公认的分析模式进行量化。
  
  2.试点工作的层次要求。所有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整的巨灾制度的构建更是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试验的结果。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拔苗助长,要做好长期性的准备。我国当前的巨灾指数基本处于萌芽时期,不应该在试点的初期就推出转移定价类巨灾指数,而是应该延续指数的产生发展规律,率先在试点区域推出损失评估类指数,等发展成熟以后再逐渐引入参数触发机制,将巨灾指数的编制与保险交易所的建立联系起来,研究推出可以用于各类巨灾衍生品定价的复合型巨灾指数。
  
  3.试点方案的参与主体。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需要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试点方案。第一,试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本文主张巨灾指数的试点可以由各地保监局组织牵头,并要求民政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第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巨灾指数的试点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保监局,主动提供必要的保险损失赔付数据以及灾害研究报告;第三,巨灾指数及相关保险产品的推广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政府可以对参与巨灾保险试点的居民个人在巨灾保险费的缴纳、赔付金的领取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免税、减税或税收延迟等优惠待遇。
  
  4.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在巨灾指数的推广与开发过程中,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试点区域内要高度重视巨灾指数的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务求高效;第二,要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巨灾指数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试点区按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第四,巨灾指数的试点应该在巨灾保险业务的推广配合下进行,不能盲目的单独进行。
  
  五、巨灾指数构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条件
  
  (一)困难与热点
  
  1.指数类型与触发参数的选择。世界上主要的巨灾指数都是以行业损失和物理参数为基础,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的计算法则,比如RMS指数采用的跳跃式叠加法则。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主张在巨灾指数的构建中应该以保险行业的总体损失作为主要触发参数,统一计算保险市场中的灾害损失分布。行业损失指数虽然可以提供一个总体性的触发门槛值,但是对保险公司采取传统的分保方式设定地震保险产品却十分不利,因为各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与行业损失的预测相关性不高,基差风险较大,锁定额度以后,短期内很难自由变更。行业损失作为触发参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能得到证明。
  
  2.样本区域与统计范围。由于我国的地理地质构造以及气候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选择具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以反映统计样本显著性的指标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制定灾害区划,根据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质结构等将全国分为不同的灾害区域。即便如此,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界定、次生灾害的损失核算、共同受损的损失分担及责任界定,以及不同地区承灾载体的差异性等等问题也将对巨灾指数的推广带来一定的制约。
  
  3.指数开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在保险证券化的浪潮中,指数作为一项重要参数,尤其是那些可以适时调整巨灾债券的价格和变更投资组合的巨灾指数开始受到重视。投资者希望研究机构和保险咨询公司提供的巨灾指数,这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其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但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比较落后,尚没有相应的巨灾衍生产品。如何将地震指数的编制与保险融资平台的完善结合起来,如何将巨灾指数融人到精算定价及产品开发过程中,这些问题也难度不小。
  
  (二)政策和条件
  
  1.法律和法规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巨灾损失指数的样本采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比如,在今后的《巨灾保险法》或者《巨灾保险保单条例》中可以明确规定巨灾损失数据的采集标准和采集规范,或者出台专门的《巨灾损失指数采集与编制管理条例》来为将来我国巨灾损失指数的建立铺平道路。
  
  2.信息系统建立。巨灾损失数据中的样本数量庞大,覆盖广泛的灾害险种和地域范围,因此需要较高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系统来对巨灾损失数据进行整理、加工、保管等集中处理,并且实现远程交换与共享,以此来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3.财政和税收优惠。巨灾指数编制的目的不单是为了统计灾害损失分布的情况,而是希望借助此工具提高我国的巨灾风险融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而创新始终与风险相伴,因此政府很有必要为那些率先主动提供巨灾数据的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优惠,鼓励它们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对它们的创新活动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支持。
  
  4.必要的融资平台保障。对于巨灾指数的融资平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能力还相对有限,巨灾衍生产品的开发与交易不能始终依赖于国际资本市场,这就需要政府搭建一个可以为巨灾指数衍生产品的套利定价行为提供必要技术支撑的金融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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