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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下)

时间:2006-11-21栏目:语文论文

至高无上的本原根据。

    其实,无论是像孔子和孟子那样主张为了维护血亲团体性而可以否定宗法团体性,还是像荀子和后世儒家思潮那样主张为了维护宗法团体性而可以否定血亲团体性,都只能是导致人的存在陷入某种片面的团体性之中,而不会使人的存在达到普遍社会性的层面。甚至,按照孟子关于只有"有父"与"有君"的统一才能构成人的本质存在的观点,无论是"大亲灭义"的"无君"、还是"大义灭亲"的"无父",也只能是导致人的本质存在陷入悲剧性的分裂冲突之中。所以,从根本上说,整个儒家思潮的本质特征依然是团体性,而不是个体性或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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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孔子和孟子由于坚持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因而在人的存在问题上最终陷入了血亲团体性的片面性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大力肯定就是一种虚伪的矫饰欺骗。实际上,孔子和孟子对于个体性自主自律和社会性仁爱理想的积极认同,诸如他们强调的"为仁由己"、"志士仁人"、"求诸己"、"人皆可以为尧舜"、"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仁者爱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泛爱众"、"推恩"、"恻隐之心"等等,不仅构成了他们思想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发自他们内心的真诚意向;甚至,他们之所以特别强调以血亲情理作为儒家思潮的基本精神,也是试图为最终实现个体性的自主自律和社会性的仁爱理想奠定一个坚实的文化心理基础。然而,问题在于,由于他们明确赋予了血亲情理以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却又从本质上决定了他们真心希望确立的个体性和社会性都不可能真正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既试图确立个体性、又试图实现社会性、最终却陷入血亲团体性,构成了儒家思潮自身难以消解的一个怪圈;而他们对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存在的真诚肯定,恰恰又从一个角度鲜明地体现出这个怪圈的深度意蕴。

    例如,孔子曾经明确主张:"君子群而不党,小人党而不群"(《论语·卫灵公》),因而显然是十分真诚地要求人们坚持普遍的群体性(社会性)、否定有限的团体性。不过,依据他自己确立的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儒家基本精神,一旦涉及到需要"父子相隐"的血缘亲情和需要"君臣共济"的宗法忠义,他所认同的君子,也许就只能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的团体性(即以"父父"为核心的血亲团体性和以"君君"为核心的宗法团体性),而不得不根本放弃自己的群体性存在。同样,荀子也很重视人的群体性存在,甚至还明确认为:牛马与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不过,他紧接着又依据宗法礼制强调指出:"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并进一步把人的这种群体性存在直接归结为君臣之间的宗法团体性:"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养,群生皆得其命"(《荀子·王制》);"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荀子·君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的确可以说:儒家思潮表现出了一种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不过,虽然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也曾试图积极提倡普遍性的群体主义,但由于它在本质上是以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为依归,结果最终还是只能落入到特殊性的团体主义之中。

    对于儒家思潮来说,上述怪圈之所以难以消解,原因就在于: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无论是真正确立个体性,还是彻底实现社会性,都必然要求在不同程度上超越特殊的血亲团体性;然而,孔子和孟子却将血亲情理视为不能超越的至上本根,并且以此作为儒家思潮所特有的基本精神,从而使个体性和社会性在根本上从属于血亲团体性,甚至认为在血亲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社会性发生对立冲突的情况下,也不应该超越血亲团体性的特殊性,而只能够否定个体性和社会性。依据儒家思潮区别于其他思潮的这种独特精神,当然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结果,一方面,倘若儒家思潮坚持以血亲情理的本根至上作为自己的基本精神,它就无法实现它真心希望实现的个体性和社会性,而只能是落入到血亲团体性之中;另一方面,倘若为了实现个体性和社会性而超越血亲团体性,又会从根本上否定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从而导致儒家思潮失去自己的立足根基,以致不可能再作为儒家思潮继续存在。
诚然,对于孔子和孟子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并没有真正达到个体性和社会性这一点,我们不必苛求古人。毕竟,他们所处的那个社会历史时代的宗法礼制结构,主要就是呈现出了血亲团体性和宗法团体性的鲜明特征,并没有特别凸显普遍性社会关系或是个体性自主关系的独立意义。就此而言,以孔子和孟子为主要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潮所陷入的两种团体性,正是先秦社会的宗法礼制本身所能够达到的"社会性"。此外,进一步看,他们之所以会赋予血亲情理以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也拥有相当充分的理由根据。毕竟,在人的存在中,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本来就是一种最自然、最深层、最强烈的情感活动,以致在原始氏族社会中,它在维系人际关系方面就曾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孔子和孟子强调血亲情理具有本根至上的意义地位,主张"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从人性论的角度看,所依据的主要就是这一理由。

    不过,我们也不能由于这些原因就一味地拔高古人,认为以孔子和孟子为主要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潮已经真正确立了"仁者爱人"的社会性普遍理想或是"为仁由己"的个体性自主自律,以致表现出了一种群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并且,严格说来,孔子和孟子在理论上自觉地坚持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没有能够真正达到人的存在的个体性和社会性、而陷入血亲团体性这一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上所述,同样处在先秦宗法礼制的社会历史氛围之中的杨朱和墨子,由于没有把血亲情理视为本根至上的最高原则,就至少是在理论上确立了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并且还因此受到了儒家思潮的猛烈抨击。

    更重要的是,由于儒家思潮在中国文化传统中长期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它的这种血亲团体性特征对于历史上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整体性存在还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乃至在一些方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效应。

    首先,由于儒家思潮特别注重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在历史上中国人的现实存在中,不仅血亲团体性一直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而且其他类型的团体性(如宗法团体性、乡里团体性、朋友团体性等等)往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在这些团体性的存在中,情感因素、尤其是血缘亲情的因素,也总是发挥着积极深刻的凝聚作用,凭借其特有的强大亲和力,维系和巩固着它们的稳态结构。

    其次,由于儒家思潮特别注重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在历史上,中国人的个体性存在长期受到了严重的压抑,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并且,与人们通常认为的相反,这种压抑实际上主要不是来自儒家思潮所肯定的普遍社会性,而是来自它所强调的特殊团体性(尤其是血亲团体性和宗法团体性),集中表现在:为了维护"有父有君"的至高无上,而对人们的自我意识、人格独立和个体自由的正常发展加以束缚限制。

    最后,由于儒家思潮特别注重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在历史上,中国人的普遍社会性存在也同样长期受到了严重的压抑,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并且,这种压抑同样主要是来自儒家思潮所强调的团体性(尤其是血亲团体性)。这一点集中表现在:中国人不仅在伦理生活的领域内常常表现出特别重视团体性的家庭私德、却相对轻视普遍性的社会公德的倾向,而且在法律生活的领域内也往往表现出将团体性的亲情友情等等置于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之上的倾向,认可甚至从事那些"理无可恕、情有可原"的行为举动,以致难以真正确立达到了普遍社会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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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制意识。

    当然,导致历史上中国人的整体性存在陷入这样一种状况的原因,还有其他方面的许多因素;不过,以孔子和孟子为主要代表的儒家思潮长期坚持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在这方面无疑也产生了难以否认的深度效应。因此,鉴于当前的现代化建设既要求实现个别的个体性和普遍的社会性(诸如人格独立和个体自由、社会公德和法制意识等等),又要求维系特殊的团体性(诸如家庭观念、团队精神、社区意识等等),如何在人的存在问题上,批判性地扬弃儒家思潮的有关观念,继承其积极内容、克服其消极因素,尤其是消解它由于把血亲情理视为本根至上的最高原则所导致的种种负面效应,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其实也是我们今天深入探讨儒家思潮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呈现出血亲团体性特征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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