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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穷教师、富教师共享“阳光”

时间:2022-08-17 14:29:29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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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穷教师、富教师共享“阳光”

 

媒体上同一日披露了两则消息,联系起来令人深思。一方面,家教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态势,部分拿着“外快”跻身高收入群体的教师,却因其收入方式的隐蔽性成为税收工作的难点,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这种“灰色收入”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另一方面,据一项新的统计表明,2001年至2003年,江苏北部地区一所全国重点中学平均每年流失近20名教师,其中多为青年骨干教师。教师外流的主要原因是当地工资收入较低,形成了“城里教师往南飞,乡镇教师往城挤”的恶性循环现象。(《现代快报》4月8日《教师“灰色收入”远高于工资》、《苏北教师“跑得快”》)  在我国,教育的需求特别旺盛,而与需求相对应的则是供给不足。教育部部长周济最近提供的数据是:我国教育经费占整个GDP的比例,5年中已从2.45%增加到3.41%。即便如此,由于教育投入仍然不足并且在义务与非义务教育之间配置极不合理,导致的结果:一是教育投入比重至今尚未达到世界3.6%平均水平;如果再统计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每个孩子,与世界平均水平差距将更大;二是在义务教育经费本来就偏低的情况下,由于地方财政状况不同,地区间经费投入差异悬殊,实际上形成了优质教育资源在微观领域有向城市学校和“重点学校”集中的倾向。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畸低,使得教育资源配置不公正现象进一步加剧,苏北教师的外流就是表现之一。  现在,社会各界对地区发展失衡及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导致的收入分配差异过大、贫富分化悬殊的危险性已经有了比较共同的认识。现代经济学虽然在平等与效率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始终未能找到良策,但有一点却是公认的,即教育会改变人的能力、改进生存的状况、改善社会平等与公正。而教育的不平等,最终将危害社会的安定、危害民族素质的提高、危害国家的发展,必须引起政府与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以为,部分地区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有偿家教”的做法并不科学,面对社会市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非要将优秀教师的教学能力“束之高阁”不可,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要求。我认为一是应该鼓励教师在认真完成自身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从事“业余家教”(为了防止将课堂内容转移至课外,可以要求他对自己的学生回避),按章纳税取得“阳光收入”。二是由于税收应该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引导资源的地区间流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的职能。对教师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考虑其中部分专款专用(类似的有教育费附加使用),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地区与城乡之间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增加类似于苏北地区教师的“阳光工资”,从而稳定经济欠发达和农村地区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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