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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推动中小学走上素质教育办学轨道上

时间:2022-08-17 14:44:36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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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推动中小学走上素质教育办学轨道(上)

浅议如何推动中小学走上素质教育办学轨道(上)
陈德珍
(国家教委督导司 陈德珍)
摆脱“应试教育”束缚,走上素质教育轨道,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基本任务。这是因为,全面提高国民 素质,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在21世纪世界范围激烈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地 位的迫切需要,也是由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提出使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束缚,走上素质教育 轨道,正是针对教育自身存在的弊端同社会发展和人的自身发展需要之间存在的严重矛盾所采取的对策,具有 鲜明的方向性和针对性。
有些同志不理解,为什么在强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全面发展教育”的同时,还要提出使中小学摆 脱“应试教育”束缚,走上素质教育轨道的问题呢?这就需要弄清楚素质教育同全面发展教育之间究竟是什么 关系?我觉得,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素质教育要求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同教育方针规定 的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完全一致的。(二)提出素质教育,使基础教育根据教育方针 规定的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了。即:(1)要求面向全体,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在自身基础上得到发展;(2)要 求从思想品德、文化科学、劳动生活、身体、心理等方面,为国民适应社会需要,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打好基 础;(3)要求为受教育者能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创设条件;(4)要求不仅使受教育者在共性上得到发展,而且 个性也能得到健康发展。(三)根据素质教育的目标,构建素质教育的教育体系,创设素质教育的环境,完善 素质教育的方法,建立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才能使教育方针的规定全面落实。至于提出中小学要摆脱“应试 教育”束缚问题,是因为这种单纯为适应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需要,以“应试”为目的的教育训练活动,一直 干扰着教育方针的贯彻,把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奠定基础的教育扭曲成为只面向少数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 淘汰式教育;只围绕“应试”需要、考什么才教什么的不完全教育;只追高分、忽视能力培养的“填鸭式”的 教育,以及忽视学生个性健康发展的“一刀切”式的教育。
还有一些同志不理解考试与“应试教育”之间的区别,觉得既然存在前者就不应否定后者。显然,这是把 做为教育手段的考试与考查同“应试教育”混为一谈了。应该明确,实施素质教育同样需要运用考试与考查的 手段,我们所否定的只是以“应试”为目的的那种教育模式。
近十多年,我国的中小学围绕如何摆脱“应试教育”影响,走向素质教育办学轨道,在不同层面、不同课 题上进行了不同特色的改革实践,出现了一批体现素质教育思想的教育模式和学科教学整体改革经验,也出现 了一批正在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县、市、区。而且这段时间改革实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坚持了理论 同实际的结合,即:许多重要改革实验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进行的;通过改革实践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 代教育思想的传播,促进了教育观念的更新,并丰富、发展了我国教育科学理论。应该说,这是我国中小学教 育改革发展具有方向性的因素。当然也要看到,“应试教育”的影响从总体上并未消除,而且在某些地方已出 台的某些改革措施又受到挫折,以至“应试教育”的影响在那里呈愈演愈烈之势。由此可见,使中小学摆脱“ 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一方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国际性教育改革的背景,和一定的思想、 理论准备及改革实践的基础;另一方面又说明,实现这种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教育内部的各个环节, 也涉及到教育外部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传统、陈旧的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 制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根深蒂固,决定了实现这个转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去年四月,李岚清副总理在发 表的文章中提出,“九五”期间要经过努力,使中小学在向素质教育转变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为基础教育走上 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办学轨道进一步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根据当前实际,要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束缚,走上素质教育办学轨道,需要研究解决如下 一些问题:
(一)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是推动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束缚,走上素质教育轨道的先导。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反映两种根本对立的教育思想的不同的教育模式。要使中小学摆脱前者的束 缚,转上后者的轨道,就必须首先摒弃那种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按照素质教育思想 和现代教育观念构建我国面向21世纪的中小学教育。为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素质教育问题的学习、宣 传和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要使地方党政领导同志遵循教育规律,正确指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教育 的改革、发展创设好的条件;要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和学校的校长、教师,树立起正确的教育 观、人才观、质量观和学生观,自觉地摆脱“应试教育”的影响,使自己所在的地方和学校走上实施素质教育 的轨道;还要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在教育价值取向和正确评价学校、教师、学生的标准上形成共识,关心 、支持、参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创设良好的环境。
在学习、宣传、讨论活动中,各地依不同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分批培训骨干,开设系统讲座,列 入领导干部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组织干部教师全员学习,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家长学校活动,以及在报刊 上开办专栏等等,都是很具成效的,希望不断加大力度深入下去。
(二)要切实办好每所中小学校。
把每一所中小学校办好,是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影响,走上素 质教育轨道的一个标志。那么,在一个地方办好每所中小学校的标志又是什么呢?我觉得主要是:(1)使每所中 小学的领导班子、教师、校舍和设备都达到合格要求;学校都能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全面落实办学规程和课程方案,管理水平达到规范要求。(2)基础困难学校的面貌都得到改变。(3)在义务教 育阶段已无“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分。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个是对于基础困难学校要有明确的界定,弄清楚每所学校成为基础困难 校的原因,并回忆分析近十多年改变基础困难学校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制订改变基础困难校的总体方案 和每校的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导环节,发挥其督促、检查、指导、反馈作用。在工 作期限达到时,应组织评价,对改变了面貌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并广为宣传,以取得社会的认同。经验表明, 改变基础困难学校面貌首先要通过充实、调整措施,加强学校的领导班子,并帮助学校改进管理工作,不断提 高管理水平;其次要充实各年级各学科的教学骨干,并引导教职工形成团结、奋进的集体,了解学生,热爱学 生,以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为前提,改进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工作水平;第三要 同改革招生、考试制度结合起来,逐步保证基础困难学校的生源,改变这类学校学生不正常流动的状况;第四 是实行倾斜政策,切实改善基础困难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五是搞好社区教育,使社会、家庭、学校共同为学生 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应该明确,一所学校处于薄弱、困难的状态,相关因素是多方面的,要改变这类学校的面 貌就必须因校制宜,从各有关方面采取措施予以加强。但是在诸多方面当中,外因是促进这类学校改变面貌的 条件,只有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启动学校的内在动力,使校长、书记带领师生员工振奋精神,锐意改革,才 能真正改变学校的面貌。
另一个问题是,要求办好每所学校是不是又搞新的“一刀切”了呢?不是的。在每所中小学校都是合格学 校前提下,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异和办学风格的特色依然存在,这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表现。使学校形成各 自办学特色,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过,应该明确的是,办学风格是在教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学校间 的办学差异,也不完全是只抓少数、忽视多数所造成的;可那种不顾基础困难学校“嗷嗷待哺”,不热心于办 好每所中小学校,而一味地把可调用的人力、财力、物力都集中起来投到一所或几所学校,使其“锦上添花” ,绝不是实施素质教育应该遵循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育体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
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情,也是政府和社会的事情。实现中小学由“应试教育”向素质 教育转变,既要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也要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教育进行整体性改革。为 此,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育体制方面提出了以下重要课题:
1.在教育管理体制上,一要研究如何进一步落实“地方负责、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加大省、市、县三 级政府在不同工作上的统筹权和决策权。二要研究如何转变政府对学校的管理职能,即在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宏观监控手段、服务保障措施和督导评估环节的同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三要研究我国社区的发展,重 视社区教育的形成,发挥社区对教育的参与作用。
2.在教育结构上,要以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坚持落实“两基”的“重中之重”地 位,同时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认真搞好“三级分流”,使“ 三教”协调发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需要。
3.在办学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调整的重点应该放 在学前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我国的学前教育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筹管理, 政府、社会单位与公民个人齐办,公办与民办并举的生动活泼的局面。高中教育阶段则要在政府统筹管理下, 逐步实现办学体制的“多渠道”和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至于义务教育阶段,应该坚持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九 条的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盲 、袭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 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根据当前情况,应该积极引导义务 教育阶段依法举办的民办小学和初级中学规范办学行为:一要在弥补政府办学不足、解决流动人口中学龄儿童 少年入学困难和满足社会、家庭对儿童少年就学的某些特殊需求方面发挥作用;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能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办成“贵族化”学校、“国际化”学校,或纳入“英才 教育”轨道;三要合理收费,不能以办学为名为企业家筹集资本,也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也必须规范。在当前,尤需强调的是:坚持全面提高民族素质的办学 宗旨,摒弃在“应试教育”影响下形成的种种做法;坚持为全民服务的方向,不允许把国家举办的学校变为只 为少数人特殊利益服务的机构;坚持“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和“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允许公办学校 招收“择校生”和乱收费,也不允许公办学校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对社会上的择校要 求,应向民办学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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