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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德育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时间:2022-08-17 15:18:44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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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德育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首先,从人格发展系统看。现代型人格是健全型人格,人作为行为主体是政治主体、经济主体、权利主体、道德主体的统合,是理性与非理性、精神(心理)与生理的平衡拓展,是适应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开放型人格,而理学德育要塑造的人格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同现代人格发展趋向相背离。第一,德性人格对权利人格的僭越。这种僭越是理学把道德与人的关系进行颠倒、并进一步把道德抽象化、绝对化的必然结果。理学不是从“道德为人存在”的唯物史观立场而是从“人为道德存在”的唯心史观立场展开其人格理论,剥掉了人的丰富的对象性关系,使人仅仅作为道德的附属物,现实的道德关系被抽象化、绝对化,三纲五常变成万世不移之理:“三纲之要,五常之本”是“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②以先验的德性人格规定人,强调人对封建道德规范的无条件遵从,这就导致其对权利人格的僭越,从人格内涵中排除人的社会参与的权利。宋明时期农业社会的文化结构,造成了权利意识的虚幻性和财产关系的不确定性。到明代中后期,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初步萌芽和市民意识的觉醒,理学内部一度出现了重视权利人格的思潮,如王艮的“重身”、“珍生”等思想,但总体上局限在自我保存范围,缺少参与社会的开拓精神。第二,价值理性对工具理性的僭越。主体的价值理性侧重于对其自身及其环境存在的价值意义认知,而工具理性则侧重于对对象世界的客观事实认知。前者偏向价值论,后者偏向认识论。就理学德育思想本身而言,它属于心性修养之学,与近代西方德育思想尤其是康德、黑格尔等人以明确的主客分离的认识论为理论前提的德育思想不同,它以主客不分的“天人合一”为理论前提,“基本上不把主客关系和认识论放在视野之内”,这样,所谓认识就只能是道德认识,只能是对先天存在的道德之“理”的反思与体认,“知识愈广,而人欲愈滋”,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知倒妨害了对天理的体认,科学技术被贬为奇技淫巧也是必然的了。第三,心理发展对生理发展的僭越。同理学先验唯心的理气观相对应,其德育思想注重的是人的心性修养、人的道德品格形成,即人的精神(心理)发展,而忽略甚至轻视人的生理发展。我们知道,理学德育最根本的任务是“存天理灭人欲”,“天理”“即“天地之性”或“道心”,而“人欲”则为气质的“攻取之性”,是基于人的属物质的生理而产生的。由于人的心理品质(精神)先天完满,它只需要生理(物质)为载体使其现实化。

宋明理学德育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因此,本质上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发展过程,而是封闭性的恢复过程。这样,人的心理两者之间并不是动态发展的辩证统一过程,而是封闭性的恢复过程。人的发展被简单地理解为纯心理发展,被认为是在克服人的感性生理欲求的过程中完成的。如此一来,理学德育思想就如同中世纪基督教教育一样轻视甚至贬低个体生理发展的必要性。即使持有唯物主义“气”一元论的张载也持有这种看法:“医书虽圣人存此,亦不须大段学,不会亦不害事,会得不过惠及骨肉间,延得倾刻之生,决无长生之理,若穷理尽性则自会得。”重视心理发展无可厚非,但心理发展只有在生理健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正常进行,忽视生理的发展是理学德育思想的重大失足之处。在明清之际颜李学派的军体教育思想就是对前者的批判与改正。第四,道德实践对社会实践的僭越。实践是人存在的根本方式,只有在实践中,人才有可能显示自己的本质,人才能成其为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是人的本质。在理学德育思想中,人并不是孤立静止的,他是在日常生活中践履封建道德规范的社会的人,是道德实践的主体,王阳明甚至提出了道德实践本体的思想,让人在道德实践中显露自身的本质,这是理学德育思想的深刻之处。但它根本上属于“内圣”之学。在这里,个体的道德实践有了独立自主的价值和意义,它专门追求经世致用的社会实践便是不必要且不应该的,这从朱熹对陈亮的“义利双修王霸并用”的批判中表现得很清楚。这样,理学德育思想以个体道德实践排斥经世致用的社会实践,只能阻碍个体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来改造社会、改造自然,而在片面的实践中人的本质力量只能有片面的发挥,人只能是片面的人。

以上是就理学德育思想中人格发展论的消极意义而言的。而其积极意义,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表现人的道德主体性,肯定了人的生存价值和意义。理学德育思想继承先秦儒家“为仁由己”的主体能动精神,通过抽象的哲学思辩,使道德品格成为个体先天主导心理构成,个体自身成为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主体。如果说在程朱理学中,天理的权威化使得人的道德行为带有被迫为善的性质从而主体性还不太明显的话,那么在陆王心学中人的道德主体性便高扬起来,主体道德行为不仅是克己,更为重要的是成己,是主体先天道德本性的自然流露,这无疑在更深的层面上体现了对自我的关注,自我的“良知”成为准则。“他人文字议论,但漫做公案事实,我却自出精神与他披判,不要与他牵判,我却会斡旋运用得他,方始是自己胸襟,”“只致良知,虽千经万典,异端曲学,如执权衡,天下轻重莫逃焉。”这种自做主宰的精神显示了他们不同凡响的主体性倾向。此外,在理学德育思想中人的存在具有恒定和普遍的价值,它不是在对每个人的经验真实(行为)的归纳总结中判定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而是从先验唯心的角度演绎出“人本善”即每个人先天地具有存在价值的命题。在这个关切人类安身立命的终极关怀的唯心主义命题中包含着深刻的真理。我们知道人作为道德存在是在人类已攀上自身本质的高度后表现出来的,虽然理学德育思想把人抽象化为道德人而失于片面化,但道德作为人的本质存在的一个方面甚至是其主要方面,则是毫无疑问的。理学德育思想用片面化、极端化的形式揭示出人人为道德性存在这一绝对真理。第二,注重培养知、情、意、行完善的品德心理结构。理学德育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注重完善的品德心理结构的传统。理学家大都认为个体的品德心理结构包含知、情、意、行四个方面。但由于他们的本体论、认识论、知行观以及时代背景存在一定差别,因此知、情、意、行在德育中的次序和地位有所不同,大致要分为三类:其一是以朱熹为代表的“知先行后”德育模式。先进行道德知识的传授,最终、最重要的是道德实践,要在整体上保持知行并进,而情、意贯穿其中,但由于情有善与不善,必须加以约束和控制。其二为陆九渊强调先立大志与“知先行后”的德育模式。

由于他坚持性情合一,“性、情、心、才、都只是一般事物”,情既为道德情感,也是道德理性,是性的自然流露,故为善,它贯穿于整个德育过程中。其三为王阳明“知行合一”的德育模式。真知必行,不行不可谓知。王阳明也是性情合一论者,但他把二者看成体用关系,性必有情,情也有过与不及,所以重视性对情的自我调停。至于道德意志,王阳明同其他理学家有很大的不同:他认为主体的道德意志具有“无规定”的特征,是自发的,也是自由的,是“不器”,即不“执一”、不“意必”,也就是不执于形而下的一事一物,使主体意志超越于一切现实目的性,随感而应,率性而为,以至无为无不为,“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因此,王阳明的意志便是无意志,是超意志。总的来说,理学德育思想注重培养知、情、意、行统一的道德心理结构,基本上符合现代教育心理学,对我们当代德育有一定借鉴价值。其次,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系统看。理学德育思想的最终目的不在于个体,而在于社会;不在于个体心性修养,而在于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当时社会主要包括:人类整体;封建等级制度;家族;作为人类整体一部分的集体等几方面。

因此,所涉及的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其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就其不合理之处看,第一,由于理学德育思想本身的价值倾向、思维途径等是建立在种族血缘基础上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大一统的封建等级制度,它的基本原理便是把血缘关系伦理化,把伦理关系政治化、层层递进,形成了伦理道德政治化的基本格局。因此,它与现代民主政治与人权平等观念格格不入,个体对国家、对社会的关系,化约为以忠君为核心的各种道德关系的集结,个体对于封建等级制度只能依从而不能改变或破坏。这些表现在理学德育思想的人格建立与人格生长理论上,便是讲求德性与政治的贯通,“内圣”与“外王”的统一,也就是《大学》所概括出的“三纲”、“八目”的“大学之道”。

其局限性在于:以伦理至上代替国家至上;以人格平等代替政治平等;以“匹夫有责”代替政治参与。第二,弱化民族刚健性格。理学德育思想中,心理(精神)发展对生理发展的僭越。由“内圣”到“外王”的思维倾向以及道德对于政治、经济等领域的不正常介入等,产生了弱化民族刚健性格的负面影响。通过理学德育所培养出来的人,表现为是精神片面发展而不是身心协调发展;以道德主体为主而不是道德主体、经济主体、政治主体的统一;注重道德观念而不是道德观念与科技观念、策略方法观念的统一。这从陈亮、叶适等人对理学言辞激烈的批判中可窥一斑:理学德育所培养的人,“皆风痹不知痛痒之人。”“见闻几废,狭而不充,为德之脖。但从积极方面而言,理学德育思想注重整体利益,注重社会和谐统一,并把仁道原则与整体观念结合起来,渗透到个体的一切活动当中。张载在著名的《西铭》中写道:“乾称父、坤称母;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吾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在王阳明那里,仁道思想与整体观念进一步被发挥:“夫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其视天下之人,无外内远近,凡有血气皆其昆弟赤子之亲,莫不欲安全而教养之,以遂其万物一体之念。”这种群体观念虽然建立在宗法血缘等级制度上,以剥夺个体独立性和发展条件为代价,与理学德育思想目的论、先验演绎的思维方式有直接的关系,但它毕竟是“人类自我实现的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至少在形式上坚持以人类群体利益为重的价值倾向。最后,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系统看。人与自然,大致有认识与实践两种对象性关系。而理学德育思想所含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严格来讲既不属于认识论体系,又不属于实践论体系。因为自然是以对人的价值与意义为其存在根据,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进入人的视野的。它和人构成伦理审美关系。就其消极方面而言:其一,虽然程朱等人认为“一草一木皆有理”,含有一定的科学认识论思想,但从整体上看,自然界主要不是作为人的认识对象而出现,因此,对于工具理性(技、器层面的理性)未免有所忽视,使真的求索与器的整治越来越处于从属的地位,限制了自然科学本身的进步,使自然科学的发展始终未能得到正面的价值支持。其二,理学德育思想在扬弃人类中心论的同时,对于人对自然界的主体实践作用未免有所忽视。尽管张载亦曾说过:“天与人,有交胜之理”,但这种“交胜”主要是德情涵养上志与气的相互作用,并不是广义的实践过程,将人与自然的关系限制在精神境界的层面,多少弱化了其历史的深度。如果说,朱熹等人由于其理气观的影响还曾明确承认事物为自然存在的话,王阳明则避开这一问题而直接从心的寂感来判定事物的存在,重视事物的意义存在而非事实存在,直接取消了自然事物作为人的认识对象和实践改造对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明显的理论缺失。就其积极方面而言,其一,从生态伦理学角度看,理学德育思想倡导人对自然的顺应关系,主张人和自然之间保持平衡、融洽、和谐一致。这一思想的深刻性和合理性在于认识到人和自然的伦理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当人攀上自身的本质高度而成为理性的认知主体和实践主体时,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关系着人与人的关系,关系着人类活动的自由度,关系到人类的历史命运。直到今天,当人与自然的关系恶化而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命运时,理学德育思想所倡导的这种缺少“对于世界的紧张感”的缺限倒给了人类拯救自身命运的一线生机。其二,理学德育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价值优先的思维趋向,并将善的追求提升并泛化为一种普遍的理性化要求,从而价值理性的主导地位由此得到最后的确立。

善的追求构成理性设计与主体行为的出发点,与此相应,人应当从价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角度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观点虽有其片面之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它确可抑制因工具理性的片面膨胀而出现的技术专制等现象,从而能有效地减少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方面许多学者已有较多论及。理学德育思想由于其深刻的思维力度、丰富的实践品格、高尚的仁德境界以及它对现实德育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指导作用使我们必须对其加以批判地继承。我们知道,对理学德育思想的批判与改造并不仅仅在思想领域内就能完成,它最终将由整个社会的长期实践来完成。从近代到现代中国社会中出现的对传统道德(尤以理学德育为重)的批判历程文化批判、革命批判、新文化批判和马克思主义批判虽然显示出层层递进、不断深化的趋势①8,但批判与改造的任务远没有完成,还需要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可以说,对理学德育思想的批判与改造既是促进现代社会进一步完善化、有序化的价值先导,也将是其自始至终的价值选择,两者互动统一。我们必须把对理学德育思想的批判与改造同社会现实紧密联系起来,从现实中而不仅仅是在思想中找到它的生长点,我想这种价值认识论的立场是比较合理的,也是唯一有效的。它本身的复杂性和社会现实的复杂转变决定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但无论如何,这项工作必须完成,因为它关系到中华民族价值观与精神的重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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