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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精神:公民教育的第一要义

时间:2023-02-25 16:58:05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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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精神:公民教育的第一要义

  责任精神:公民教育的第一要义
  
  张帅 李杰
  
  现代公民角色不仅仅表征于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它还体现在公民是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一个和谐、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凸显着公民权利与个人价值的社会,同时它还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责任、人人履责的社会。2001年,我国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强调,要“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懂得负责已成为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品质要求,自觉负责、能够负责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合格的好公民。
  
  一、公民责任:基本内涵与意义追问
  
  责任( responsibility)源于拉丁文respondo,原意为“我作答”,最早使用于西方宗教领域,其意指对于上帝召唤的接受或拒绝。当代社会,责任一词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领域,即便在日常生活话语中,责任也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
  
  责任与义务密切相关。在现代汉语语境下,对责任的理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职责等;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等。而义务则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跟‘权利’相对);二是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三是不要报酬的,如义务劳动、义务演出。在现实生活中,责任与义务常常是混合在一起使用的,然而,二者又并不完全等同。有学者指出,“责任在现代社会中更多的是公民个体角色域的概念,公民的‘责任要扩展到可以预见到他的行动所产生的后果’。而公民的义务是一种行动方式,这种行动方式要求最妥善地使用公民个人的地位谋求集体的利益。”“公民的法律义务凸显了公民的客观性存在,而公民的道德责任凸显了公民主观性的属性。”与责任相比,义务往往缺乏感情色彩,它更多地体现着公民在社会结构中的被动与依附,而责任则是个体自觉的行动,它体现着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公民自觉能动意识的反映。
  
  公民责任是由公民身份所赋予的,对公民个体所提出的履行与公民角色相适应的某些活动、承担相应后果的要求,以及达到或没有达到这种要求时所应得的奖赏或谴责。从公民责任指向的对象划分,公民责任可以分为对自我的责任、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等等。公共性、广泛性、参与性、平等性是公民责任的显著特点。公民责任的内涵包含着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方面,公民在公共利益的指引下,自觉地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中,履行符合公民角色的职责;另一方面,公民由于没有履行职责而承担过失,或是因为习惯、舆论以及法律威慑等压力被迫而非自觉地履行职责。在前一个层面上,公民所履行的责任是积极主动的公民责任,而在后一层面,公民履行的责任则是消极被动的公民责任。
  
  公民责任与公民身份有着直接的联系。“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在政治哲学视角下,公民的核心指向的是公民身份,它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并如何看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是有关公民身份研究的两大理论传统,前者重点关注公民义务与责任,而后者则更为突出公民权利。
  
  现代社会已成为风险社会。我们在被各种各样的风险包围着的同时,也在制造着各式各样新的风险。可以说,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风险生存也正在成为现代社会个人的生存方式。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教育、就业、公共安全、道德失范等各种社会风险问题正在日益凸显。面对风险挑战,应对与解决其中的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组织不断完善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外,更需要公民树立责任观念、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
  
  培育公民的责任精神,首先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和谐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公民的主动参与与支持,而公民能否以积极的行动和正确的态度参与其中,则与公民的责任心、责任能力有很大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这就需要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动员和组织人民以负责、履责的态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在责任精神指导下的公民参与不仅能够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误用,确保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理想目标的实现,同时还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参与推动民主的发展,进而维护社会公正。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也要求公民这一重要的经济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缺乏责任精神的公民显然无法满足其需要。
  
  培育公民的责任精神,还有助于公民自身的人格发展与完善。以利益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在激发个体劳动积极性、提高个体生活水平的同时,也造成了个体崇拜经济利益、忽视道德价值的倾向,以致社会成员精神世界的危机在不断加深。道德定位的扭曲最终会有导致个体的自由、尊严乃至价值丧失的风险。 (范文网 www.fwsir.com) “以责任作为风险时代个体公民的基本规范,有助于重构日常生活的意义世界,获得完整的人性和人类尊严,克服个性极度膨胀造成的‘统一性’丧失及道德危机的局面。”培育公民责任精神,使公民在责任认知与体验的过程中,以积极的自我反思和责任担当实现自身尊严与人性的回归,在感受真正的生活意义的过程中,使个人的人格得以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公民责任精神的现状剖析
  
  在很多西方学者看来,责任以自由为逻辑前提,责任乃是自由的衍生物。如哈耶克就认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 responsibility)实不可分。”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皇权高于一切的社会状态下,自由是极少被提及的。在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并不是以平等的公民身份,而是以臣民、草民的角色参与国家以及社会事务。在这种状态下,个人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演变成对上级、对君主的绝对义务。忠君、尽孝也就成为传统中国责任的主要内容。
  
  和“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的观点不同,中国传统社会并不是从自由的角度来看待责任问题的。在传统社会,责任往往被归于“天道”、“天命”等外在力量的赋予。在天道的安排下,传统中国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太多,大至宇宙、国家,小到团体、家庭,人生在世就是要无休止地去尽种种责任,而与之相矛盾的,却又是作为责任承担者的社会个体责任能力的不对称。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彻底消除了千百年来社会个体的人身依附关系,确定了广大公民在法律上独立、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公民地位的提高、公民权利的获得相对应,公民责任精神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情况。
  
  首先,伴随着社会的巨大发展,我国公民责任精神在不断觉醒与强化。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一系列非常态状况之下,我国公民都表现出空前的团结和前所未有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在2008年南方雪灾以及汶川大地震等一系列特大灾害面前,通过捐款以及自发组织的志愿者行动等一系列措施,都彰显了新时代条件下我国公民责任精神的觉醒以及公民使命感的强化。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也涌现出了一大批忠于职守、认真履责的公民代表:党的好干部牛玉儒以勤政为民、忘我工作诠释“生命一分钟,敬业六十秒”,桥吊工人许振超在普通岗位上创出世界一流的“振超效率”,乡邮员王顺友二十年如一日大凉山中用脚步丈量工作的苦乐,公安卫士任长霞以炽热情怀书写执法为民的人生壮歌,导弹司令杨业功用赤胆忠心浇铸共和国的和平之盾,医学专家钟南山在抗击非典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敢医敢言,科学家马祖光在实验室里以生命之火点燃科学之光,艺术家常香玉用德艺双馨八十人生唱响“戏比天大”……此外,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其平等性、便捷性的特点也为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平台。近年来,借助网络的力量,公众对于社会焦点的讨论、对于公共问题的关注,都显示出当前我国公民责任意识在不断觉醒与强化。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公民责任精神不断觉醒与强化的同时,一部分公民责任意识的错位与缺失问题仍然存在,并呈现出令人忧虑的状况。一方面,公民责任意识的缺失突出表现在职业道德的失范。在市场经济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近年来,我国诸如“毒奶粉”、“毒鸡蛋”、“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在这些事件的背后,除了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等因素以外,从业者的职业责任意识缺乏乃是其中根本性的原因。另一方面,公民责任意识的缺失还表现在公众的社会公德失范。营造良好的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反观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德状况,无视公共规则、乱排垃圾、对一些不道德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等的视而不见……有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公民“处于低层次公德素质的是多数,大约占50%-60%,”在高层次的公德行为方面,如同破坏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在危急状况下保护国家公共财产、见义勇为等行为方面,表现出犹豫、退缩和拒绝的公民占到大部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还不强,人们在高层次的道德行为上普遍趋于算计的理性,高层次的社会公德行为供给较为缺乏。另外,与网络环境中公民责任精神的日益彰显相比,由于传统权威以及各种社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责任精神表现的还不够积极和主动,对于现实公共事务无意识的参与、乃至冷漠等现象仍然存在。
  
  三、公民责任精神的具体指向与培育目标
  
  和谐、健康的公民社会,理应是一个倡导公民责任、人人履责的社会。公民的责任精神维系着个体公民对于国家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情感,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公民的人格完善始终需要不断培育与激励公民的责任精神。
  
  公民责任精神的具体指向和公民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与对象是一致的。公民责任往往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雅诺斯基将公民所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做过以下分类:一是支持性的义务与责任,如纳税、为保险基金出钱、从事有效益的工作等;二是关怀性的义务与责任,如关怀他人与自己、尊重他人权利、关怀儿童和维持和睦家庭以及尊重自己等;三是服务性的义务与责任,如选民登记工作、老人健康照顾、为公共利益的无偿服务、志愿救火服务等;最后是保护性的义务与责任,如服兵役、协助警察维持治安、参加社会活动以保护民主制度、从事社会服务等等。借鉴雅诺斯基的分析,公民责任精神的具体指向也就可以理解为支持性的公民责任精神、关怀性的公民责任精神、服务性的公民责任精神、保护性的公民责任精神等四个方面。
  
  培育公民责任精神、提高公民承担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导公民主动的责任认知。责任认知是公民责任精神的基础性因素,它所指涉的是公民对于自身所应承担责任的内容与意义的认识、理解与判断。引导公民正确的责任认知,首先是要引导公民正确认识自身与他人、社会及自然的关系。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公民个人所面对的社会关系是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只有对这些社会关系产生正确的认识,公民才会对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形成正确的认知。其次,在引导公民正确认识与他人、社会及自然的关系的基础上,帮助个体公民明确自身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的具体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公民所要承担的责任多种多样,引导公民明确自身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有助于公民更为顺利地实现责任行为。最后,引导公民正确的责任认知,还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责任认知能力。责任认知能力是公民责任产生的心理前提,培养公民的责任认知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培养公民“对责任要求的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对责任情景的感知与判断能力、对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以及对责任行为的反思能力”等等。
  
  第二,培育公民积极的责任情感。责任情感是公民责任精神的动力性因素,它是公民将自己对社会中的职责、义务的认同与接受内化为自身的一种自觉意识。具备良好的责任情感,是公民积极履责的先决条件。只有当公民以一种自觉、志愿的态度去面对责任时,责任的履行与对责任后果的承担才会被公民看做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责任情感是在一定的责任认知基础上产生的,作为一种情绪体验,责任情感包含着较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具体来说,公民的责任情感包含着诸如义务感、羞耻感、正义感、志愿与奉献精神、良心、自尊心等多方面的内容。培育公民的责任情感,引导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首先应该通过行为规范教育和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来催生公民对责任的认同感与使命感。另外,创造积极的舆论环境,引导公民主动参与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也是培育公民责任情感的可行路径。
  
  第三,塑造公民正确的责任行为。责任行为是公民责任精神的具体表现。公民的责任行为以自身的责任认知为指导,在责任情感的驱使下以个体公民履行责任的行为方式与习惯来体现。塑造公民正确的责任行为,首先要着重于培育公民相应的责任行为能力。责任行为能力是公民将责任付诸实现的能力。作为公民承担责任的主体条件,是否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直接影响着公民在现实实践中履行责任的状况。其次要注重引导公民形成履行责任的行为习惯。公民责任精神不是昙花一现的行为冲动,只有当公民将履行责任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习惯时,公民的责任精神才能最终形成。最后,还应着重培育公民较强的责任意志。责任意志是公民为责任行为的最终实现所表现出的意愿与毅力。缺乏责任意志,公民在履责过程中面对困难和阻碍时,就极有可能放弃责任行为。责任意志薄弱的公民,即便具备了主动地责任认知与积极地责任情感,也不可能持久的履行责任行为。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第二外国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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