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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研究

时间:2023-02-26 04:48:20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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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研究

  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研究
  
  (四川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摘 要] 实行教师聘任制是学校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比较,反思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4点启示,以期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进一步完善中有所参考。
  
  [关键词] 中国;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
  
  [中图分类号] G5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2)05-0014-04
  
  近些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我国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已由过去的任用制改为聘任制。在中小学实行全员范围的教师聘任制对提高教师专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积极意义。但我国教师聘任制改革时间不长,许多法制还不健全,又没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由此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对我国会有很大帮助。美国作为有代表性的西方发达国家,其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实行较早,有些经验和做法较为科学可行。本文希望通过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比较,找出美国教师聘任制可供借鉴的地方,以期对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进一步改革有所启示。
  
  1 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比较
  
  1.1 聘任条件或资格(Teacher Employment Pre-conditions)
  
  在美国,教师资格证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所有的教师职位申请者必须拥有拟打算竞聘教授年级的水平或将负责的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这个证书必须同时满足州适任标准(如按证书授予法规和规章得到许可)和地方资格标准(如满足特殊类型教育训练和经历的工作规格)两个适任标准,且通过州教育厅教师资格审查合格后才有可能获得聘任。另外,美国大部分州对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基本标准是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州教育厅对教师资格审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学位与学历,还包括教学技能、测验成绩等。除此之外,各州和学区还对参与公立学校聘任的教师规定了一些其他必要条件,如要求被聘者在本区居住;是本国公民;身体健康;能以忠诚誓言宣誓以支持宪法政府,反对任何武力或暴力颠覆等等,从而排除那些无法满足大众期望或危及良好工作表现的个别教师[1]。
  
  在我国,随着教师职业的不断专业化,教师资格证书的取得也逐渐成为教师任职的首要条件。在学历要求方面,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小学教师最基本的学历要求是中师及其以上学历;初中和高中教师须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参聘教师必须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先进、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等。
  
  1.2 聘任程序(Teacher Employment Procedure)
  
  在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的一般程序是:根据当前及长远规划,由学区人事关系部门负责人通过媒体在全国乃至全球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面向全社会广泛筛选。不管是通过报纸、杂志还是通过电视、网络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都包括:校名、空缺职位情况、年纪、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等。应聘者需要向学区递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当教师的人员经过选拔委员会的考核(选拔委员会一般由学监或校长、教学主任、学区教育委员或学校董事组成),即通过提问、交谈、笔试等方式全面了解应聘者的文化素质、教育观念、知识水平、性格特点、语言表达、交往及团队协作等能力。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推荐,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决定聘任与否,若决定聘任便与应聘者签订聘约,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时间一般为三年。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的具体程序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源性规定。实践中,中小学教师一般实行“三定一聘”制,即“定编、定岗、定责、聘任”。“定编”,指每学年暑假,由教育局根据上级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所属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总数;“定岗”即由学校依据学科、班次和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内确定各种工作岗位;“定责”即由学校依据各种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聘任”就是指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聘任教师。但对于“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如何聘任所需教师,各地方的做法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小学,“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聘任所需教师”还仅是一种理想,因为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聘任权几乎在县、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且多实行派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聘任。而一些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的聘任程序一般则是:在前面的“三定”之后,由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务会通过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然后由校务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收集并审查申请者的资料,再从筛选出的资料合格者中选出一部分较优秀的参加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务会组织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合格者由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领导决定是否聘任。若决定聘任便与之签订聘约,被聘者的试用时间因城市、地区不同而不同。
  
  1.3 聘任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 Format)
  
  在美国,被聘任的教师需要与学校董事会签订聘约,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并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且聘约受法律保护。(教育论文 www.fwsir.com)由于美国教师分终身职和非终身职,非终身职通常又包括试习教师和临时教师(美国的终身职教师在被聘任时大多数情况仅限于教学身份,以试用者身份聘任的教师通过在3年服务期里有令人满意的服务可以获得终身职,然而临时或替代教师不可以获得终身职,无论其服务期限有多长),所以为了适用于不同教师的聘任,美国对中小学教师采取三种合同方法:长期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长期合同通常适用于终身职教师,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通常适用于非终身职教师,聘约期满可以续聘。美国教师聘任合同在形式上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对教师合同的具体规定,大多数州法律要求教师聘任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美国教师合同内容要求明确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和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责任以及就职日期。合同不必须包括关于聘任条件和环境的所有相关信息。教师合同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比如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时校董事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合同包括教师同意遵守校方采纳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明,那么教师合同就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2]。
  
  在我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而我国教师合同一般采用的都是书面形式,规定了教师和校方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聘任期限有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置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教师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4 解聘(dismiss)原因及程序(procedure)
  
  在美国,解聘是指因为惩戒性的“合理原因”(通常是学校法规明文规定的原因)而结束聘任。美国的解聘不同于不续订合同和临时解聘可以在任何时间发生在任何被聘者身上,而是不管终身职还是非终身职,剥夺其在聘任者领域内的所有聘任权利,解聘的法律理由是强制性的、排他的。如果是一个错误的解聘将构成违法,并且委员会有责任给教师复职、补偿教师损失的工资和聘任利益及对教师声誉可能的伤害。所以,美国中小学教师解聘被视为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般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由校董事会集体决议。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教师解聘原因主要有不称职、不服从或违反行业道义。不称职指教师缺乏传授知识的知识或能力,不适应新的教学方法,虐待学生身体,违背校规,缺乏合作性,不能维持纪律等;不服从指以持久的故意行为为基础对抗领导,如无授权旷课、鼓励学生不服从或不尊重学校当局、不允许管理者在课堂里考察其工作,违背体罚规章等;违反行业道义是指一些不配做教师的行为,如对学生使用攻击性的语言、威胁或侮辱同事等。学校董事会对考核不合格教师进行解聘的程序因试用期教师和终身聘用教师的不同而不同,对终身聘用教师,辞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州法令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州法律还规定了终身职教师被辞退前应遵循的程序,这些法律强制性地要求给予教师被控告或解聘职位的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终身职教师一般在接到书面解聘警告之后、正式解聘之前,可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证据和听审的机会,在听证会(hearing meeting)上校董事会有责任证实辞退有合法理由,教师也有自我辩护的机会;教师可以聘请律师和要求允许他人旁听,对作为听审会听审团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审定结果不服时,教师可以投诉于初审法院也可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如果教师胜诉,由法院命令学区继续聘用该教师。对试用期的教师,如果考核不合格,达到前述的解聘理由,学校在每学年终止时都可以向其发出终止聘约的书面警告,若在期限内没有令人满意的改进,将会被正式解聘。受到这样辞退的试用期教师不能要求法律上的某些程序保护如听证权,但一些州法律通常还是规定了解聘非终身职教师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如被给予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通知及作一份特别的书面要求以获得董事会决定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陈述等。总之,美国中小学教师解聘程序比较完备,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3]。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解聘主体一直不太明朗,不少校长认为学校在教师解聘上缺乏自主权,无法真正解聘教学水平低的不合格教师,因此学校只存在“转岗”,不敢解聘;而另一方面,有的学校则通过自定规则,大范围地突破国家法律约束,严重地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解聘又成了学校管理权力滥用的工具,一些学校甚至以“校长负责制”为借口,把教师解聘权完全归属于校长。《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校长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作了如下规定:(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个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形式,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的教师才可以解聘。但对如何解聘即解聘的具体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对错误解聘后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规定[4]。
  
  2 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过程中应受到的启示
  
  2.1 严格教师参聘资格
  
  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相比,我国中小学教师在学历上的要求明显落后于美国,美国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低要求已是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而我国中小学特别是小学,参聘教师的学历要求还仅是中师。教师教育与教学水平的高低以及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身学识的高低,所以提高我国中小学参聘教师的学历要求,对提高我国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新课程改革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在学历要求上较低外,招聘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参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内容应更加全面,在以后的教师聘任中,加大对参聘教师教学技能、教学成绩等方面的审查。
  
  2.2 规范教师聘任程序
  
  通过对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比较看出,美国中小学聘任教师有严格的、较为科学的、有法可依的程序,且招聘工作自始至终都公开、透明。相比之下,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招聘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不够,且多是小范围的招聘而非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广泛招聘优秀教师;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自主权不够等。教师聘任是参聘者进入主聘学校教师队伍的入门关,只有把好这个入门关才更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而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对教师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势必会造成教师聘任工作的混乱以及个别权力者对权力的滥用。所以,在我国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首先应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教师聘任程序。
  
  2.3 丰富合同内容与形式
  
  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内容详尽:既包括受聘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聘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受聘教师的工作量、工资待遇,也包括教师将被解聘的事由等内容。而我国教师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得不够明确、不对等,甚至相当一部份聘任合同被异化为教师单方的责任状。另外,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形式和方法单一,虽然我国聘任合同包括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但许多学校把合同期限定为短期聘任合同,而且不少合同还具体要求一年一聘。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聘期较短,不利于教师熟悉教学对象、改进教学方法,也不利于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5],所以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应加大力度规范教师合同内容,使教师的聘任条款尽可能详尽并法制化,还应完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增加终身职教师聘任合同,使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化。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校良性发展。
  
  2.4 解聘工作应法制化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解聘是件很严肃的工作,特别是对终身职教师的解聘,不仅要严格依法定解聘程序进行,还赋予教师听证与上诉的权利。对错误的解聘,法院不仅会勒令学校恢复对教师的聘任,教师还可获得相应的救济。而我国中小学教师解聘工作的实施举步维艰,学校要么不敢解聘教师,要么由校长一人滥用权力、独拥解聘权,解聘工作无规范的操作程序,教师无听证权,也无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致使我国教师解聘工作无法可依,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对不合格教师的不恰当继续聘任和对合格教师的不恰当解聘,极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所以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解聘工作的程序、被解聘者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规范[6]。
  
  参考文献
  
  [1]丁文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状况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2(3):42-45.
  
  [2][美]Louis Fischer,David Schimmel,Cynthia Kelly.Teacher&the Law-Third Edition[M].Longman Publishing Group,1991:89.
  
  [3]朱永国。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及其特点[J].教学与管理,2005,(4):77-80.
  
  [4]陈恩伦等。公立中小学教师解聘制度评析[J].教学与管理,2006,(10):12-15.
  
  [5] 邹琪。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比较[J].教育科学,2004,(1):58-60.
  
  [6]周国华。教师聘任权问题及对策浅析[J].教学与管理,2004,(4):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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