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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行动学习法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应用

时间:2022-08-17 00:03:32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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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行动学习法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应用

  简析行动学习法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应用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高等职业院校建立专业学位制度可行性研究”(12YJC880166)
  
  作者简介:周佳丽(1981-),女,回族,重庆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职业教育、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周佳丽1,廖兴界2
  
  (1.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 401331;2.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行动学习法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管理培训方法之一。其强调“从做中学”、“从反思中学”以及“在学习中学会学习”的有机结合。对于在职法律硕士而言,在职意味着其学员有职业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而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不是简单地依靠传统的教学方式,需要与行动学习法相结合,实现法律硕士这一专业学位培养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务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行动学习;在职法律硕士;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013)04-0041-02
  
  自2009年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法科研究生教育就形成了法学硕士与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等3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并存的局面。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同时列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成为国家层面人才和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法学教育界对法律硕士这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是研究者多着眼于新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教育的研究,而对在职法律硕士培养教育的研究较少,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随着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政法机关高素质人才的不断引进,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必将成为法律专业学位的未来,而在职法律硕士“应当在一二年内停止招生”[1]。无可否认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的设立当然是法科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变革,它将为法科研究生教育带来革命性的变革,但是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由于在培养时间以及培养模式上的先天不足① 目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的学制是两年,在培养模式上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法律职业性特点的公认的培养模式①,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完成专业学位教育所要追求的职业性要求尚待实践检验,而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其培养对象本身即来自于法律实务部门,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只要在培养模式上稍加雕琢,专业学位的职业性要求就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9】10号文),改变了过去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参照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做法,应当说这一举措顺应了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在职法律硕士由于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带来的培养模式上的独特性。但是,笔者认为要继续推动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真正体现专业学位的职业性特点,促进在职法律硕士学员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的交互发展,需要在现有的专题教学、案例分析、互动性探讨等培养方式上引入行动学习法,本文拟就行动学习法及其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应用做初步论述。
  
  一行动学习法与在职法硕培养的契合
  
  行动学习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公认的创始人是爱因斯坦学生之一的英国人瑞文斯(Reg?Ravens) 教授。虽然行动学习法产生于瑞文斯为管理人员设计的一个管理发展课程,但是其阐发的学习理念却已被引入职业继续教育、高等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中。何谓行动学习法? 英国学者伊恩?麦吉尔和利兹?贝蒂指出:“行动学习是一个以完成预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同事的支持下持续不断地反思与学习的过程。行动学习中, 参加者通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反思他们自己的经验, 相互学习和提高。”[2]其理论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说明,即:L=P+Q。在这个公式中,“L”就是“Learning,学习”,“P”就是“Programmed knowledge,成形的知识”(亦可理解为“讲授结构化知识”)”+“Q”就是“Questioning insight,共同思考富有洞察力的问题”(亦可理解为“分享与反思”)。行动学习法提出了一些新的学习理念:提出学会学习是个人发展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强调个体经验对学习的意义。它不是简单地主张要在做(行动)中获得新知识和新能力, 而是更关注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反思, 强调在掌握技能知识的过程中不仅是能知道、能行动, 而且要求能从深刻的反思中获得经验, 使个人通过反思并在体验过程中获得知识。所以, 行动学习法是“从做中学”、“从反思中学”以及“在学习中学会学习”的有机结合。
  
  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学员特点是其与行动学习法相契合的关键。按照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出台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在职法律硕士“主要面向法律职业部门在职人员,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根据这个规定,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建构法治模型;二是促进学员的法律实务能力即职业能力的提升;三是促进学员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在这些目标中核心在于提升学员的职业能力。就学员特点来看,在职法律硕士学员的核心特点在于在职。在职意味着学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可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同时也意味着相较于其他法科研究生,他们拥有更多的职业经验和职业困惑,而且他们跳跃于实践与理论之间,游走于行动(工作)与学习之间,因此他们学习的兴趣在于能用学习到的知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实实在在地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从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践看,许多学校没有认真研究在职法律硕士的特点,而将其培养混同于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甚至由于学习时间减少,而将课程压缩讲授,这样也许对学员构建完整的法学体系有所帮助,但是这样的培养方式对提升学员的职业能力并没有多大益处。而如果将在职法律硕士的上述特点与行动学习法的“L=P+Q”公式相比较,我们会发现:行动学习法的理念完全契合于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学员特点,即从“行动”中来,通过反思与学习,最后到回“行动”中去,实现更高质量的“行动”。如此,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践性要求与在职法律硕士学员的职业能力提升需求在行动学习中结合了起来,实现了实践与理论的交互。
  
  二行动学习法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应用
  
  按照行动学习理论,行动学习法的实施主要分为3个步骤:1.组成学习团队, 由团队成员直接提出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难题。2.问题一旦获得阶段性的确认, 就开始解决方案的设计。设计出的方案应当吸取团队成员的各种建议和思想。当方案再返回到各参与成员所在机构进行实施时, 研究和学习的过程就变成了一个思想与实际操作互动的过程。3.各团队再将自己的行动方案与其成员共同研讨, 选择一个满意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在实施结束后, 再进行方案的总结与评价, 发现问题, 探索规律,不断总结经验, 并在下一次小组活动中提出修正方案再实施。
  
  上述方案是一般意义上的行动学习方案,其核心实际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是学习团队,第二是问题的聚焦与立项评审,第三是团队式的自主和交互学习,最后是学习效果的评价与反馈。针对行动学习法的这些要素,结合法学研究与学习的实际,其在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施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一) 根据一定的原则, 组建学习团队
  
  学习团队的人数最好控制在10人以内, 组建的方法可以采取学员自愿组合的形式。但在组建过程中, 指导教师要把握组建原则: 应根据特长和技能的差异进行搭配, 从而形成成员之间的互补关系, 有利于提高小组学习的效果。
  
  (二) 结合课程内容, 提出学习团队拟解决的问题
  
  问题的聚焦是行动学习成败的关键。首先要结合专题教学,针对某一专题请学员提炼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是理论问题,也可以是实务问题,甚至可以是案例。其次要整合学习小组学员的问题,争取能将问题聚焦在一到两个问题上。
  
  (三)针对拟解决的问题, 进行课题研究
  
  学习团队在确认了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后, 就应该开始进行课题研究。在探讨课题的过程中, 每一个小组成员可以先自行进行设计, 然后由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的研究方案。方案应包括行动的步骤、制度、途径、成员分工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等。在方案确定后,团队成员按照研究方案要求,查找资料,联系调研,进行团队集体学习,最后,按照课题设计方案写出课题成果。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或者案例分析也可以是调研报告。
  
  (四) 报告课题成果,总结课题经验
  
  在课题结束后, 结合预期的计划目标, 召开专题汇报课,各学习团队报告本团队的课题成果,全体学员对课题成果进行评价、反思。行动学习是一个将结构化的团队对话渗透在“反思- 行动- 再反思- 再行动”的循环过程。因而反思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使得学习者能及时地将行动体验上升到认识水平, 并将新认识再及时转化为行动。通过反思与总结, 探索事物规律, 总结实务经验。
  
  三行动学习法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催化师”
  
  在行动学习理论中,“催化师”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虽然他不一定提出问题,但是在问题的研究、实施中,他能向学习小组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有时他甚至能影响行动学习的成败。在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实施行动学习也要高度重视“催化师”的作用。这个角色不一定由研究生导师来扮演,可以请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还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青年教师,甚至学术能力突出的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来担任。这样,一方面能为学习团队提供良好的学术指导,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催化师”提供一个接触实务工作,了解法律实务工作者,增加实践经验的机会。
  
  (二)关于行动学习课题实施的物质保障
  
  行动学习的核心在于课题实施,而课题的实施肯定需要经费等物质保障。作为在职法律硕士培养高校应当提供一部分课题实施经费;同时在职法律硕士学员也要利用各自单位、系统的资源,积极将学习课题申报为各自单位、系统的研究课题,以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
  
  参考文献:
  
  [1] 冀祥徳。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 伊恩?麦吉尔, 利兹?贝蒂。行动学习法[M]。中国高级人事管理官员培训中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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