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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价值与功能分析

时间:2022-08-04 16:48:05 幼教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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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价值与功能分析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价值与功能分析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价值与功能分析

  张勇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1483)

  摘要:校企合作已成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促进自身内涵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校企合作制度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和实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校企合作制度有着自身特有的价值属性和功能特点:校企合作制度的价值属性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内在紧密联系,打下了坚实合作基础;校企合作制度的功能特点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指明了改革前进方向。校企合作制度应以价值为核心,功能为导向,加强制度创新,有效促进校企合作深入开展。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功能;创新

  作者简介:张勇(1984-),男,湖北武汉人,博士,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

  目前,“校企合作”已成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普遍认可的办学理念和广泛采用的办学模式。在经济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校企合作”已成为深化高职院校改革,提高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及回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应对各种挑战和机遇的主要途径。面对校企深度合作的现实困境,建立具有长效特征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已逐渐成为进一步推动产教融合的重要手段。校企合作制度的创新设计与有效构建已成为促进“工”“学”相互合作,相互发展,相互融合的关键。《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应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价值属性分析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属性。价值的内涵是由事物构成的,产生的,创造的,有利于促进和实现人类与自然发展的客观实际。价值揭示了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是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价值既属于关系范畴,也属于属性范畴;它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具备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属性。对制度价值属性的明晰,有利于校企合作制度的创新设计和有效构建,对进一步推进工学结合,促进产教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校企合作制度的价值属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校企合作制度应有利于充分调动校企双方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合理配置。由于历史原因,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曾一度远离企业和市场,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校企间的关系逐渐变得紧密。当前,校企双方已具备了独立的资源基础,正逐渐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主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利益最大化原则”已成为合理调节校企两种资源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如何在校企合作制度中遵循“长期互利共赢”原则,已成为构建长效校企合作制度的关键,也是调动校企双方优质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资源合理配置应是校企合作制度内在属性的要求,也是校企合作制度的首要价值属性。

  第二,校企合作制度应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实现资源最大化。校企合作制度应为校企双方各自优势的发挥搭建平台,应实现校企双方资源互补,为实现共谋合作、协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学校和企业虽然分属不同领域,是两个不同主体;但却是“工学结合”模式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在透明平等、互利共赢的前提下,实现更紧密、更具有深度的合作。在专业设置与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职业能力课程改革、行业特色教材编写、实训基地管理、教师队伍培养和教学手段与方式变革等方面,校企双方应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让优质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实现彼此利益最大化。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应是校企合作制度属性的重要体现,是设计和构建校企合作制度的主要内因。

  第三,校企合作制度应有利于促进行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工学结合的实践过程中,校企双主体在充分调动双方积极性和利用校企双方资源的同时,应充分明确校企双方各自利益诉求。双方利益的合理有效分配对校企进行深度合作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新设计利益协调机制是校企制度长效的关键。校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表现得过于强势或主体地位的相对弱化,均会对“校企合作”在实际办学过程中的有效推进造成不良影响,进而损害“校企合作”的全面开展,造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严重下滑的不良后果。因而,校企双方需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互信,寻求共同利益需求,并以此为基础加强全面、深度合作。高职院校具有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助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责任,以行业为平台开展校企合作已成为“工学结合”有效实施的重要实践模式。校企双方在开展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应在明确自身利益需求的同时,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为合作重要出发点,实现全面、深度合作。校企双方应站在更加广阔的行业发展平台上,对优质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化利用,形成校企双方共同价值追求,夯实双方合作利益基础,促使双方达成广泛共识,促进工学结合的发展。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功能特点分析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和效能。功能具有责任内涵,是人们施加于事物的种种外赋规定,是人们期望的一种“应然状态”。功能是将作为一个系统的组成部分的社会实践满足了一定主体动机,则这种实践便具有了一定功能。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功能是人们期望、需求的一种满足,是客观事物呈现出人们希望的某种状态;功能是社会主体的某种利益诉求,强调的是主体动机和感受。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协调个人行动上发挥着关键作用,其对制度的研究视角基本上是功能主义的。制度的功能在于协调各方的彼此行动。

  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既具有共同利益追求,又都是具有各自利益的独立行为主体。学校作为教学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公益性是主要目标。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应用技术研发和服务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在这三个功能中均应得到体现。高职院校的功能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高职院校的功能已成为高职院校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高职院校的集中利益体现。另一方面,企业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独立个体,经济效益是其主要目标追求,其组织功能通过营利情况体现。企业面对的是不断变换的市场,其组织功能通过对目标客户期望、需求的满足得到展现。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企业需要将主要的资源投入到市场中参与竞争,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提高自身适应市场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看重营利目标,必然导致其强调结果导向的行为方式。

  在学校和企业共同办学的过程中,学校公益性目标与企业营利性目标,学校长期性育人的利益诉求与企业短期性的逐利取向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学校和企业这种组织功能取向上的差异对校企长期合作将会造成不利影响。为降低这种不利影响,校企合作制度需要不断地在学校功能目标和企业功能目标之间寻找更加广泛的结合点,通过制度的有效设计与不断完善为校企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创造有力制度环境。校企双方应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下,以互利共赢为核心,在相互尊重、彼此平等、充分交流的合作氛围中,坦诚相待,共同探讨长期、深入、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双方应通过多种有效制度安排,减小合作过程中彼此利益矛盾,实现组织双方功能上的协调一致,促进校企合作深化,推进工学结合有效开展。

  三、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校企合作已逐渐成为高职教育的重要属性而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和认可。校企合作制度有着自身特有的价值属性和功能特点。在价值属性层面,校企合作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利用校企双方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利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助推行业实现转型升级。在功能特点层面,学校公益性目标和企业营利性目标的差异会导致校企双方利益诉求上的冲突,形成功能上的异化,影响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甚至会造成校企合作的失败。

  需要指出的是,校企合作在价值属性层面是一致的,趋同的;但在功能特点层面会呈现某种程度的差异,甚至冲突。校企合作制度价值属性上的同一性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内在紧密联系,为校企合作制度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校企合作制度功能特点上的差异性为校企合作制度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指明了改革前进方向。校企双方应在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将双方优质资源进行有效协同,加强制度创新设计,为校企合作的深入、长效开展提供制度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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