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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

时间:2007-1-27栏目: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决策的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要求环境规划编制机关事先公布相关信息,也没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公布建设项目的信息,更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以及参与权利的救济方式。这种参与只能是水中之月。另外,目前中国的农民还缺乏参与环境管理的实际能力,这需要环境保护NGO的不断发展壮大。

  当然,不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环境利益要求,并不仅仅表现在农民这一脆弱群体上。问题的关键是不同社会群体公平享受环境利益、合理承担环境责任。例如,高收入阶层是高质量环境的享受者,应当付出相应的成本,低收入群体为了生存,享受环境服务的价格也应该是低廉的,这是出于价值判断的考虑。在环境责任的分配方面,如果某种环境保护义务是可以转移的,则应从效率出发进行制度设计,例如,处理消费品废物的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还是消费者付费,就不存在价值问题,因为相关费用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哪一环节征收费用,由效率决定。只有在环境利益上“斤斤计较”,尽量使环境利益均衡配置,才是可持续性的,也是保障后代人利益的唯一途径。

  结语

  中国环境法律的创制与环境问题初露端倪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然而,中国的环境状况非但没有达到改善的预期目标,却持续恶化。诚然,这与经济总量的猛增有直接关系,但是环境法律自身的缺憾也是不容讳言的,环境法研究自然也难辞其咎。因此,环境法学的复魅也许情非所愿。但这在何种程度上有其价值呢?环境法学的浪漫主义情怀,除了赢得悲悯、慈善的美誉之外,似乎不能为解决问题——至少是缓解——提供任何可操作的方案。

  当然,武断地否定环境法的复魅,也有失偏颇。至少,这一过程揭示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但是,仅仅停留在复魅阶段,于事无补,理性造成的生态失衡,还需要理智地解决。环境法学需要重拾理性话语,不仅承认理性的有限性,还要承认本学科能力的有限性。

  环境法学复魅的终点就是祛魅的起点,回归法学的研究范式,环境利益的分析与平衡,也许是一个恰当的切入点。这不是环境法的唯一主题,但却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问题的暴露也就是应对的求解,明晰的目标最为紧要,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重构,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也许这才是我们的贡献。

  「注释」

  1 参见[美] 黛安娜·杜安著:《少年魔法师》,张胜春、郑美侠等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04年版。

  2 转引自董彦斌:《略述法律和司法的“除魅”——沿着韦伯的思路》,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 江山先生认为,迄今为止,人类仍处于儿童时期,参见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4 参见[英] 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以下。

  5 其实,这些研究的虚假性是必然的,很多学者并没有真正把握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倾向。他们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要求,或者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殊不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6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5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5.

  7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

  8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1、12段。

  9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9、12、20、21、25.

  10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12、13、14、23.

  11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2、3段。

  12 参见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以下;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21页。

  13 [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2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页。

  14 参见汪劲:《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15 参见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6 [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二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以下。

  17 参见[日]宫本宪一著:《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0页。

  18 Cary Coglianese, Social Movement, Law, and Society: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November, 2001.

  19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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