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理工论文 >> 环境保护论文 >> 正文

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

时间:2007-1-27栏目:环境保护论文

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损害方能显现出来。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从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岸的炼锌、炼铅厂不断将含镉的废水排入河内。沿岸居民饮用了含镉的水,吃了用含镉的废水浇灌的稻米,使镉在人体内慢慢积蓄起来,一直到十几年后,终于导致人们的骨骼变形萎缩。

    此外,环境侵权损害后果还有明显的放大性。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如上游小片林地的毁坏,可能造成下游地区水灾;燃烧释放出来的SO2 、CO2 等气体,不仅造成局部地区空气污染,还可能造成酸沉降,毁坏大片森林和湖泊,或产生温室效应,使全球变暖,海水上涨,危及沿海城市与农田。又如,由于大量使用氟里昂,使臭氧层遭到破坏,结果不仅使人类皮肤癌患者和角膜患者增多,而且破坏地球的生态系统,引起新的环境问题。

    损害后果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同侵害过程的间接、持续、复合性一样,使得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困难,必须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变动,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救济,维护社会公正。同时,损害后果的放大性,决定了环境立法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也决定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应充分发挥预防损害发生的职能。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3期。

    2.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7—90页。

    3.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4页。

    4.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5—19页。

    5.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3页。

    6.[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7.李艳芳编著:《环境损害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240页; 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8.[日本]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刘武波


上一页  [1] [2] [3]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