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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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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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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