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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

时间:2007-1-30栏目:计算机论文

的网络行为中有了较确定的规则,
在使网络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唤起行为主体道
德感、树立合理价值观、形成网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
(Internet)的日益大规模普及,网络伦理甚至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教育
课程,被正式纳入一种西方世界称为“计算机文化”(cyberculture)的文化现象中
加以研究,如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ety )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
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在环球网WWW(World Wide Web)
上交流, 或通过参加某一讨论组或新闻组发表自己的意见。(注:严耕、陆俊:《国
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上述诸多研究机构的成立与研究成果的产生及其推广运用,具有开创性意义。这
表明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关注已更加自觉,并能主动将滞后的法律无法规范的、技术本
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伦理范畴加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伦理的建立过程中
体现了某种“道德进化”的趋向:一些原本被认为无关道德的问题逐步转化为道德问
题,注重科技本身的伦理性;由注重纯粹、抽象伦理问题转向与现实紧密相联的具体
问题;以及由偏重自律型的“弱”的道德转向偏重他律型的“强”的道德,更多地强
调由伦理道德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承担更多的社会规范任务。尤其重要的是,网
络伦理在传播、普及以至展开相关讨论、进行修改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网络技术的强大
支持。从这个意义上,网络伦理的发展有较好的条件。

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伦理也

面临着各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1.网络伦理的规范难具操作性。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
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
络行为的主体、“规范的对象”是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不相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
“虚拟性”,在电子信息网络中,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virtual real
ity )的情形下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
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发布电
子讯号将自己伪装成红颜少女,强盗可以自称警察而难被发觉。网络的构建实际上是
将人置于“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 )、“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
y)中的过程。从哲学上讲, “虚拟”的实在与事实上的实在或现实是什么关系尚有
待人们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体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
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由此,网络伦理设定的各条具体规范受到严峻挑战:网
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
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注: 金吾伦:《信息高速公
路与文化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8页。)。谎言、偷窃的责任者在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直接接触,责任者之外的他人难以有针对性地作
出道德反应并采取道德措施。规范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现为行为者自身的“道德感”,
体现在“道德的我”与“行为的我”的对峙中。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几乎可以随
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用来为自己辩护,乃至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
仅我一个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微小的。并且,保护自己是任何人的天然倾
向,既然无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那么规范对我个人而言便是无效的。(这里存在着
一个奇怪的现象:技术上的网络是要将最大可能多的人联系为一个共同体,伦理上的
网络却似乎要将每个人与其他人相隔离。)——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确立外在
监督环境的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制订得再完备,理论再缜密,其可操作性也是差的

2.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较弱。网络伦理与企业伦理、环境伦理等同属伦理学
的应用层次。由于研究起步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
(甚至干脆回避了对一些问题的追究)。即使在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们也更多倾
向于技术应用方面,倾向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
上,人们往往会面临以下困难:首先,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之快,使其所致的问题数
量剧增,人们已几乎没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分类、概括、提炼之后再加以思考解
决,这种状态下伦理领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对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
“元伦理学”角度进行精密阐释。因此网络伦理的各种规范往往过于纠缠在具体细节
中,过于强调其针对性。这使得其在形式上容易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较一贯的价值
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以道德问题
的面目出现,也相对削减了其伦理意义。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
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超越了传统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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