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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时间:2023-02-22 02:54:52 农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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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在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下,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作者是依据我国农村的社会生产现状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活更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加强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需要。一般认为,农民"组织化"程度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的程度,它体现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二是农民作为劳动者和集体经济主人的社会化组织水平,它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第一种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问题。
  农民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达市场国家的农业发展史表明,农业生产和市场的变化大都经历了以农民家庭私人农场为基础的横向与纵向联合的阶段,即随着生产和市场的发展,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对我国而言,之所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一问题,基本上缘于如下动因: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体制因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初选择的自发性特征以及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约束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分割和集体积累流失严重,从而弱化了集体统一经营的能力,在许多地方双层经营其实只不过是家庭经营的孤军奋战,这不能不说是造成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的一重要原因。 
  其次,从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组织形式并非一种逻辑的选择,而是现实的回归。不可否认,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是以行政命令推动其运作的组织形式,而且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组织关系复杂,内部交易费用高。但是,无论从组织规模还是资金动员能力讲,公社制组织都远远超过了家庭经营。然而由于这种组织形式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我们才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并不是由低到高,由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各种动因下政府和群众互动的结果,它本身已包含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
  再次,在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下,公社政权的三级组织机构同时兼备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功能,它们和农民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有着相对的一致性,和农民一起共同承受着极端不协调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压力。改革以来,在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各级行政组织干预农民行为的地位和能力下降了,但本位主义却得到了强化,它们从农民阶层的某种代表身份转而成为农民利益的中国分割层次,而农民自身却缺乏有效的组织保护和自我保护手段。
  最后,原有的以农民入股为基础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已经成为政府机械的附属和延伸,根本无法发挥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功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从生产领域来看,一方面,两亿多分散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难以形成逐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并提高地块整合性的机制,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以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从流通领域来看,分散的生产格局自然意味着农村市场中农产品的供给主体仍将是分散的农民。他们的商品量小,虽然有着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农民贩运者多数从事独立经营,并不代表产地农民的整体利益,从已有的各种类型的市场运作看,初级农贸市场本来就缺乏资本积累和商业组织发育的内在机制,很难形成农民之间的合作和联合,而在批发市场中,尽管农民进入市场的人数大大超过国有商业、合作社商业、粮食部门等农产品贸易商的数量,但是,由于经济实力、个人素质和信息资源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只表现在农民之间的卖方竞争,而对于农产品贸易商来说,或者因为经营活力不足缺乏动力机制,或者因为垄断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造成卖方和买方在市场交换中力量对比的最后结果仍是农民在不对称的价格关系中承受了各种风险和压力。由此可见,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接,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和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低,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1)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捆住了农民的手脚,也使农民形成了过分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农民从"捆住了不能走"的传统产品的生产者,一下子变为"放开了不完全会走"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感到茫然无措。(2)在城乡经济分割、农工商贸脱节的情况下, 一方面,农民信息闭塞,盲目生产,被动经营,部分产品"卖难"买难"交替出现;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之间相互脱节,农副产品的后续利益转移,影响了农业效益和农民收益。(3)由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产前信息服务跟不上,农民生产经营缺乏引导;产中资金紧张,生产资料涨价严重,农民投入下降;产后流通服务滞后,许多产品在城市高价俏销,但在产地运不出,价格低,丰产不丰"收",产品变不成商品,劳动成果实现不了价值。(4)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进入社会大市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实力单薄,素质不高,功能欠缺,社会化组织程度低,科技推广应用手段落后,很难与大市场对接。加之有些部门和行业兴办的一些实体"事业",以服务为名,行摊派、刮农、伤农之实,农民并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实惠。(5)农业创造的价值少,大批农业资金、人才流向沿海、沿边和城市,大批兼业农户不能精心种田,耕作水平下降,农业后继乏人,甚至出现各种形式的撂荒现象。为此,必须重构以农户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为基本框架的市场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业社会化水平,促进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的统一大市场对接。
  笔者认为,在农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深刻的社会经济结构变革过程中,广大农民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仍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使农民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生存和发展,政府必须通过外部力量进行卓有成效的引导和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农民推向市场"的提法是不恰当的,甚至是相当有害的。政府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关键在于依托现有的组织资源,加强农民之间、农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合,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各种类型的联合和合作组织作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效益,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外部垄断,减少行政依附,实现平等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就我国农村的现状而言,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可供选择的现实基础有:
  1、增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功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其生产力水平高,劳动力转移程度高,集体经济实力强,于是出了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经营的情况。这种统一经营既不同于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又使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得到了配置,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提高了要素的综合生产率和规模效益,而且有利于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二是在大多数地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从而解决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千家万户农民以分散和独立的方式进入市场可能遇到的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指出的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注意实效的原则,通过提供能够真正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以及明显的比较效益来增加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凝聚力。
  2、鼓励农民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各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方式自然应该是多样的,农民仅有社区性的组织还不够,而且社区性组织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第一,改革开放20年来,农业经济的内容和形式都超出了社区范围,跨地区、跨行业的农户合作早就突破了"双层经营"中的域界限。第二,社区性组织带有小区域和血缘关系的特点,满足不了市场经济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的多种需求,新经济内容必然要求经济形式与其相适应。第三,社区组织的集体统一经营往往更多地来自政府的干预和政策要求,在集体统一经营、服务与农户家庭经济之间尚没有找到实现双方利益的共同机制。现实要求,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及其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还要发展其他"中介"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两种基本功能:既能反映分散经营农户的多种需求,又能沟通和组织各个部门的单一供给。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由于这种组织是以自愿参加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真正的农民组织,可以提高市场经济下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我保护程度,故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3、发展各种类型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下,在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一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特别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工农隔离、城乡分割、严重损害农村、农业和农民利益的不合理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固有的利益格局中已经打开了一个缺口,而贸工农一体化则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另一种选择。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纳入社会统一大市场中,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而且稳定了农产品供求关系,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减小了农民直接进入市场风险。可以预见,这种组织形式将成为相当时期内提高 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方向。
  毫无疑问,上述几种组织形式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但是,这些组织形式的发展除了内部的动力之外,还需要政府有效的支持和保护。政府的作用 首先在于通过生产资料补贴、降低贷款利率、减免税收等手段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条件,促进其发展,各有政府应当也必须在这一目前还十分薄弱的领域进行开创性工作,以期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帮助农民更快地走向市场。其次,由于涉及经济技术部门众多,其下属机构大多延伸到乡级如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利、粮食等,这些机构在大多数地区往往居于乡级服务层次的主导地位,如何强化组织协调和体制改革,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显然是各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再次,为了防止各种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名不副实、垄断收费等倾向,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必须加强。另外,我们还可借鉴美国各种专业协会和日本农协的经验,逐步建立起引导和组织农民并能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这种组织可先按产品、区域建立,再由下到上,从专业到综合,成立全国性的专业组织和全国性的综合组织,以便沟通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并以此增强农民在政府决策中的谈判能力。最后,政府还应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提供市场信息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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